在谈到民意对死刑的影响的时候,持有废除死刑立场的专家们大致会分为两个阵营。一部分专家认为民意往往不具有理性与判断是非的清晰认识,所以在废除死刑的时候,不需要考虑或者不需要过分看重民意;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民意在废死进程中确实应该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不应该忽视,但是应该采取各种手段去引导民意从反对废除死刑到支持废除死刑。这两派废死专家,虽然对废除死刑的大方向坚持一个看法,但实际上却是一个立即废除死刑与缓慢废除死刑的区别——当然这两种其实都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上的价值。
其实,这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目的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要知道在一个国家之中,大部分的民众构成都是普通民众,但是在人类历史上,不管是再怎么赋予这大部分民众一种政治性的颂扬,少数人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确实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这背后还是有普通人的参与,因此民意的问题很敏感,往往可能涉及到一个国家统治阶级地位以及执政者的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如果说起来,一个国家的存在,往往是需要基础的,民众的生活状态,是政治对内最关心的话题,这意味着政治服务本身的对象就是大众,意味着国家行为的一切都必须要以民众的意愿为基础,至少选出来的政府要在民众之间具有普遍合法性。
我们之前也谈到了少量的废除死刑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永远会是非理论角度可以直接解释的,并且具有孤立性视角的少数特殊性的问题,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我们现实中的司法案件,往往会和理论中的司法案件有部分区别,因此一些案件被认为对某些法律并不适用,这里不涉及到理智与非理智的决断,但这些案件在舆论以及媒体的报道下,对民众而言却具有某种政治上特殊的思想感触。要知道不管我们怎么说,民众对于官方的做法,总有或多或少的抱怨,这里面就有关于民意的问题,但这里真正需要考虑的是我们要如何判断民意的理智与否?是由专家评定标准,然后在任何问题上都遵从这个标准来判断民意的理性与否以及是否要采纳民意呢,还是由民意自己来决定自己的正确性?恐怕无论谁来决定,都无法令大家都满意,尤其是当专家在民众之中充当民意道德的裁判的时候,这个专家的判断,往往会引起各种批评与反对的浪潮,这个浪潮可能会促成语言暴力,而且从是非判断的本质上,也不能说明其正当性。特别是在这个专家的专业性已经遭受到严重质疑和贬值的时代,即便专家说的话是有理可据的,他们的话可能反而起到一些反效果。
对于那些倡言不必要尊重并顺应民意,或者只是把民意当作一种参考的废死专家而言,民意只不过是人民大众的群情汹汹罢了。因此才会出现各种斥责民意非理性的声音,因为站在专家的角度来说,他们自己就是一群精英,读过的书要比一般民众多,所掌握的理论要比一般民众多,认识贝卡利亚,知道卢梭,了解边沁,认可加缪,赞同雨果……,他们自然是认为普通人的意见没有多少意义,认为这些没有自己读书多的人,是不可能拥有和自己齐平的理论认知的——即便和他们辩理。那么自诩为理性的专家认为非要废死不可,那些支持死刑的却没有读过比自己多的书的普罗大众,可不就是一群非理性的人么?
外加上现代中国的社会科学包括新闻学、法学、现代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等,大多数都是发源于西方社会(我说的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然在教材书本中会夹杂很多西方历史与文化思想观念,所以现代法学专家尤其是刑法专家们乐于动辄引用西方人物的观点,又因为废除死刑的观念又是个舶来品——哪怕追溯到清末时期部分研究法律的学者也是一样——自然会得到这些人的鼎力支持,只是他们身在中国这个社会之中,不可能说马上就让中国变成西方的附庸,所以需要一段时间去引导、改造中国社会,让中国人接受所谓的民意引导,毕竟西方社会是精英统治,由所谓的社会精英掌握政治权力,他们便认为作为精英的自己,也应该是权力者或者权力者身边的参谋,想要以自身的观念去让全社会为其背书。这种引导,实际上我们可以说,就是所谓的启蒙,现代理性的知识和理论基础,有大部分都是西方的思想,甚至马克思也是西方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启蒙,读的不是康德、黑格尔,反倒是孔孟旧学,倒显得很奇怪了。
在许多文章中,我们看到一些专家也承认了民意的重要性,但他们并不完全主张对民意的全盘接纳,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去引导民意去接受自己废除死刑的观点,对这种提法,虽然对比于呼吁不听民意的废死专家而言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不应该,也不能苟同,原因在于,提出这些意见的专家们依然离不了精英的思想属性,在考虑问题的时候,不是从法的本质出发,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政治的本质。
我之前在探讨死刑的相关文章中阐述过,虽然很多专家主张像西方一样对民意中支持死刑的态度不进行很多关注或者根本不关注,但是这些专家反对的只是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而不是支持废除死刑的民意,即当社会大众之中多数人支持死刑的时候,专家们肯定会指出,民意不必当作重要参考,而当社会大众之中多数人开始反对死刑的时候,专家却又必然会拿出这个民意来当作重要参考。在这里,读者要是不带着戒心去看待这个问题,似乎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就是非理性的民意,支持废除死刑的民意就是理性的民意,这样,在一个提倡理性的社会中,非理性的,岂不是要天然面对被废弃的命运?
我这里当然不是探讨专家意见的可能两面性,而是探讨为什么民意必须作为重要参考与指导方向,尤其是在中国社会中,而不管民意的祈求是什么。
所以在本文之中,我重要阐述的话题将有两个,一个是为什么在中国,像废除死刑这种不管是涉及到立法还是司法层面的话题都必须要尊重并依附民意而不是大部分专家的意见;一个是,当司法面对专家们所谓的非理性的民意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合理甄别并在此基础上听取民意。
民意是什么?
理论上来说,任何人都是民这个字所指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存在文化、文明以及等级、礼仪等人为的制度和社会规范限制,我们现在理论中所提到的民,大致上就是指的一个国家的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也就是一般大众,民意,就具有了初级的理论意义,在我们的政治、历史性的解释中,民意具有如下一些具体的含义:
民意是什么?民意就是民众的愿望,民众的需求,民众的评判,民众的心声,民众的舆论,民众的信任。
——俞可平 《敬畏民意》
从这个角度看,其实民意并不仅仅指的是所有人的意思,如果我们用一些政治话语来阐述,大概可以更加抽象一些,当然概括起来无非就是对被统治者阶级而言,民意就是这部分人的意愿,但是在强调阶级这样政治属性的国家社会中,统治阶级本身就是被统治阶级组成,也就是所谓的人民当家作主,但是人民又被人所管理、治理一样,这里虽然民众处于一个被统治地位,民众的意志力,依然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如果要追溯更早一些的探讨,我们发现,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已然提出了公众意见的概念,但是从他们的角度看,我倒是认为这种公众意见未必反映的是全部的公民意愿,而更像是一种在城市化居民中作为公民的意愿。后来这种概念更多被运用到一种调查、抽样实验中,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民意调查。有的哲学家认为民意具有某种哲学化的概念,比如加尔夫(Christian Garve)说:“民意,是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每人反省或实际了解某件事所得到的判断后,许多人的判断的共识。”
实际上这种经由哲学理念概念化的对民意的解释,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或者说只能体现某种特殊的民意,而不使得民意具有普遍意义,比方说,还是需要民众经过反省、判断,而不是出于某种本能的反应,实际上我们更应该明白的事,是我们民意本身就是我们对很多事实的一般性认识,这种认知,对多数人来说是基于很多因素影响的,外在的概念,比如政治、文化、经济、利益诸多东西,都能影响到大众对很多事实的理解,而这种理解,都可能成为一种民意,在我们没有对民意进行调查之前,他们就是松散的,零碎的个人的独见,甚至是乍一看的概念,但需要用来反映大众对于某些事的看法时,他们就会被收集聚拢在一起而成为社会多数人对于某件事的民意。
民意这个东西,其指向性非常强烈,但是又具有某些抽象的属性,通常来说,思想家往往是看不起民意的,从古以来,从哲学以及诸多思想角度,思想家们对于民众,尤其是普通民众、贫民这样的民众所积蓄起来的所谓民意,一大态度是蔑视的,有人可能会认为,一个未经训练的民众无法掌握和了解复杂的政府事务,所以民众在政治活动中的位置往往备受质疑,当然你同样能在一些学术研究者的笔下,看到他们对穷人这个群体的思维固化思考,人们把贫穷视为一种能力与既定阶级的属性,比如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作品中,经常会把穷人作为一个现象研究,而赋予穷人一种固化的思维偏见,导致人们认为穷人似乎是天然不可靠的,在这方面,如果把整个国家做一个阶级划分,而大多数人都属于穷苦阶层的话,那么这个国家中由多数人所构成的大众意志,也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民意,恐怕会遇到很大的问题,就是不被这些理论家所信任,在此基础上,当我们的专家主要靠这些思想家的著作去了解和掌握西方学术历史的时候,我们的专家学者们,恐怕自然也会对这些人,包括我们很多人在内的一群人,产生巨大的不信任,基于这种不信任,甚至是厌弃而产生的所谓“民意非理性”的认知,就此盘旋在中国理论界的头颈之上,我看也就不难理解了。
一、从政治角度看民意
在我们进行一切问题探讨,即便是科学问题探讨的时候,都不能忘记一个大前提——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政治与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用资本主义社会的标准去衡量社会主义的社会政治、经济、司法、文化等,都是不合理也不应该的,更是反动的。
从政治角度来说,我们必须要明确:
1、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2、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一个涉及到中国的政治领导阶级,第二个涉及到中国的统治阶级。
首先,民意涉及到中国的政权属性问题
在这里,中国往往从 1949 年 10 月 1 日开始被区分为旧中国和新中国(这里我们说的是一个当代的区域概念,除非我主动谈到古代中国,否则我这里说的都是新中国)。在中国,我们实行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它在中国社会的各阶层都设立有基层组织,这些组织由党员构成,为人民服务,在《党章》开篇就阐明了其属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章开宗明义的一段话,说明了共产党是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也就是说,共产党的每一项决策都是代表了大多数人,而这个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什么?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指在人民群众利益矛盾系统中,涉及最大多数群众的整体利益,它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等。”——百度百科
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都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政党一直在充实自己的理论与实践,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把人民最根本的利益放在首位,从政治角度的第一点来说,既代表人民,又领导人民的政党,不可能视民意为草芥——这一点,在理论上是绝对的。所以,如果想要从政治角度去思考废除死刑,也是必须要经过全国人民或者说其中多数的同意的,但现在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大多数人民都不同意废除死刑,作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从领导中国社会前进的角度来说,必不可能也不应该遵从一小撮所谓专家学者的意见,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说,如果要说不忘初心,要找回当初革命之际提出的废除死刑的说法,肯定也会向一些专家去咨询意见,问题就是怎么做?
一切的国家运转与职能运作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以及未来的发展,要让人类的文明能够得以传承下去,一些人尤其是废除死刑的专业人士所谓的不要顾及民意的废死的提法,是经不起政治推敲的,如果想要通过影响执政党来对立法者施压,显然是不可行的。
这当然是政治规定,但也是法律要求。中国与西方最大的不同,是西方表面实施民主选举,但是选举成功的过程,却并不是全民认真参与的,最终决定选举结果的,是金钱和利益以及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种族、身份政治的群体性利益调和方向,所以往往获选后的政客并不会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而通常只代表一部分支持自己的选民的利益,这种状况时间一长,就容易造成社会出现撕裂,因为西方的民主只负责以多胜少而不负责协商,所以当自己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之后,必然会触怒另一部分人群。
因此,中国重视民意(关于这部分,如果是在中国考过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需要阅读一些理论类的材料,多半都了解),同样也会根据当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来吸纳民意,但是这种吸纳,必须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从政治角度而言,执政党在这里是不太可能松口的(少数官员承诺可能非处死刑,这就涉及到官员们的言论所代表的立场问题,当然官员个人的说辞往往不能就直接代表集体),站在多数人的对立面的,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代又一代的执政党干部多次在公开场合说,虽然不会废除死刑,却会逐渐减少相关罪名或者在审查死刑案件的时候会进行各种复核,以确保做到万无一失,这正是参考了少数专家的意见(虽然也有一些想要循序渐进的意味),也与传统文化中的宽恕之道相符合。
其次,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整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也是最大的统治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生活方式、精神文明开始西化,科学技术、伦理道德也与西方开始了频繁的接触,可不要忘了,中国的政治并没有改变其本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接受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前提,而这里变化最大的是我们的经济生活方式,以及依附于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文化与思想的改变,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失去了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殊性。
有些专家撰文说自己也是人民的一员,但譬如法学家是不是属于人民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一条的规定,中国目前依然拥有广大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区分,并且两者之间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持续斗争。而法学专家属不属于人民的问题,关键要看其立场,在大多数人的意见表示和法学专家相悖的时候,阶级斗争的可能就出现了,其表现形式为民众对法学专家表示不信任、在斗争方面可以体现为嘲讽、谩骂甚至有威胁话语,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学专家在此时就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立的,引起广大人民群众愤恨的,这种状态之下的法学专家们,自然不属于人民,反而属于一种专政对象。
但是我们尊重这些专家表达自己理念的权力,尤其是很多人其实都是讲理的,即便认为需要反对,也是基于自身的一种对于死刑与立场的认知,要知道在一个尚存在阶级斗争的社会中,专家与普罗大众站在对立面的场景已经是屡见不鲜,但同样要以和平心态看待专家的说辞,尤其是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专家,要知道中国的官方机构都冠以人民的名号,这说明了这些机构的服务对象就是人民,而专家不是被叫来和人民做对的,而是要服务人民的,对于人民的愿望和诉求,不可能置之不理。
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的解释,法本质上“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会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或愿望。”在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拥有一切国家权力,同时,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这意味着法的本质所反映出来的统治阶级即人民本身,而法的本质就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当大多数人都反对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提议废除死刑,或者在司法上对死刑留而不用,本质上是违背了法的概念,只要人民的意志对这个东西有反对且多数反对,那么这方面的内容,即成了不应该讨论的话题,或者说是应该无条件反对的,否则就从立场看,成了反人民了。
当然要是教条一些,法既然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人民支持死刑,如果废除死刑,法至少不能全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就使得法的概念跟理论相悖,那么对马克思主义本身将是一种不小的打击。
法学专家的地位和权力本质上都是由统治阶级即人民所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媒介机构所赋予和认证的,因此一旦其站在背离人民的立场或者直接站在人民立场的对立面,就是自绝于人民,成为了人民的专政对象,是应该受到批判和处置的,而在现实中,人们更多的只是对这些人发表辱骂、批判,这种形式是很轻的了。
当然我们依然要和这些人平心静气地进行探讨,因为我们并不崇尚暴力,虽然法学家的立场和多数人站在对立面,但是这些人毕竟还有说话的权利,即便要反驳,也要让他们知道我们为什么要反驳他们,因为我们毕竟没有看到这些专家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来。不过目前的情势也不可能避免会发展到这一步,比如某些赞成废除死刑的专家在一些实际案件的审判之中,会提出要求民众冷静的说辞,这种说辞受到万千民众的反对,引起了舆论的强烈不满,这种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起更高级别司法机构的注意,案子必然会成为全民瞩目的焦点,这样一来,对这些专家的名声来说,显然是不利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已经发挥了一二。
人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身为由人民授权委任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的公仆,当然要听主人的话,如果说法官、检察官反过来要教导人民去尊重自己的意见,说你们不够专业,不懂法,那不等于是主仆颠倒了?一次两次也就罢了,也许是仆人的意见有点道理呢,但是即便如此,面对自己的主人,仆人屡屡要求由自己来掌管权力,岂不是有造反的意思吗?这样的话,屡屡出现在法律和政治文本中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还有什么意义呢?
二、从法律角度看民意
从政治角度去谈论民意,在很多人看来多少有点冠冕堂皇,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去看看,毕竟成文的法律那是具有实际操作效力的,而政治上的所谓什么人民民主专政毕竟只是一个表述,现实中操作起来有各种困难,而法律则更加切合民众的心理预期,因为大多数人都自诩守法之人,对法律的敬畏也好,忌惮也好让大家对法律是表面上恭恭敬敬的,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条文中找到一些废死与民意的理论依据。
第一、从《宪法》角度去谈谈。
《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条例等等都不能与之抵触,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包括《宪法》的序言。
《宪法》序言中说道: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这段话中最重要的是最后一句,这句话是从法律,且是根本大法的角度确定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属性,政治与法的互动,决定了中国人民从根本上拥有作为主人的发号施令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所谓的民意本质上就是国家主人的意见,这是绝对的权力。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这段话说的是,中国现阶段还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这所谓的阶级无非是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之间的利益斗争,饱读诗书的专家学者与平民百姓自然不是一个阶级,从这一点上来说,律师、法官并不是人民的一部分。而此段后文说到必须对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进行斗争,我们如果将律师、法官和人民对立起来,那么对于当家作主的人民而言,这些人自然就成了敌对势力,人民根据《宪法》可以对这些人进行斗争,这种斗争,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批评以及诅咒,甚至是暴力对待。虽然我们不提倡武装斗争,但是文斗,确实是应该做的。
以上两段是序言部分,以下是正文中的段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条,直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的统治阶级是谁的问题,也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国家的权力不属于总统、首相、国王、天皇之类的政客与独裁政权个体,而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人民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只要并不与相关法律产生逻辑悖论,人民可以自由使用权力,干预司法,非但是舆论,也是人民的权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是第三条中的一部分文字,这部分文字中,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监督作出了基本的描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人民权力的重要机关,而这个重要机关最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代表民意制定法律,规划决策,治理国家,人大本身受人民监督,必须要对人民负责。而司法机关又是由人大产生,因此必须受到人大监督,对其负责,这间接的关系,就说明人民对司法机关有监督权。
这种监督权,是监督司法机关在司法案件中是否执法为公,是否有偏私、错案、枉判等问题。同时对一些司法案件进行舆论监督。这种监督并不是空洞的权力,而是切切实实的权力,也就是说,监督并不仅仅只是看看,而是应该可以对这些案件有纠正和舆论影响的权力,有《宪法》保证这些权力,那么一些专家所谓的舆论、民意干扰司法的说法,就是无耻的啸叫,也是对《宪法》的公然抵触。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段话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言论权力,任何公民即便不允许直接干预司法审判,也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对审判裁决有自由批评的权力,任何人都不应该对其批评权提出质疑,除学术上的批评之外,不应该对言论自由本身做出干扰。这种批评和评判本身就是舆论的一部分,如果指责舆论对司法案件构成了公正性的影响,这等于是在指责舆论的正当性。需要做好理论上的充分准备。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本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质疑的权力,在司法案件中,公民对司法判决不服,或者有质疑的,当然有权进行批判,这既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是政治规定。结合上述规定,各司法案件或许不算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本身,但是以这种角度看,对法官的裁断进行批评,就是一种正当的权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指出,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有些人可能会以此来斥责民众以及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但是不要望文生义,本条所指出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并不代表全体人民,因为从人民角度看,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大的集体概念,而个人,在这条宪法条文中,并不代表多数的人民,自然也不指的是舆论多数,或者说大多数人民,也就是说,多数人的决策与意志,依然是对司法有影响力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个人单独拿出来影响和干涉司法审判,外加上述其他的一切条文,与本条互相印证,所约束的不是人民干预司法的权力,而是约束少数人干涉司法的权力。
第二、从《立法法》的角度去谈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构,而立法本身也是需要遵守法律的,这部法律就是《立法法》,在《立法法》中,我们找到了如下的部分内容: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程序,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什么是国家整体利益——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稳定、文化发展稳定……如果因为立法违背了民意,比如废除了今天在民意多数支持的死刑,引起了社会不安定、经济不稳定,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正因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会罔顾民意而直接将死刑从刑法中剔除。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本条在上述两条的基础上,直接提出了立法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但是人民是个大话语,人民可以代表多数,也可以代表全体,全体人民的民意,必然是纷繁复杂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以大多数民意来立法,而对少数民意予以充分谅解与尊重,否则何必以立法来确定多数民意的价值。
上面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实质上涉及到中国死刑民意方面的几个问题,第一是对于民意的本身,第二是死刑民意,民意本身涉及到中国的政治根本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我们社会的安定问题,绝不可能就如此轻易被一笔带过,甚至被认为无关轻重,当然这是从政治话题的角度。但是这里有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就是全国人大的立法问题,死刑是一种刑罚,当然是写进了刑法中的,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必要现实,就是一般的对社会做出规范的法律类条文,不一定都是需要人大进行审议通过的,但是要从刑法中把死刑剔除出去,则必然要动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往往是需要代表一定数量的民众的,如果全国人大认为这项法律没有修改的必要,那么刑法似乎就没有修改的可能,理论上要废除死刑就是困难的,当然,中国的全国人大都知道在关键时刻就是走走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起都能让渡,唯独这种涉及到刑事,关系到民众对社会治安的信心以及国家暴力机器的执政力度的信任,可能引起重大的政治危机,至少在政治角度考虑,我看大部分人大代表还是有这个觉悟的。
三、民意的价值问题
民意,在西方可能是无足轻重的东西,但在中国,却是事关国体的。
确实,在一些案件中,民意可能会出现非理性的冲动,但是身为法官或者裁判员,在作出违背民意的审判之后,必须要第一时间回应审判的理由并陈述依据,而不仅仅是“不能被民意左右”、“民意不可靠”、“老百姓需要普法”之类的话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这反而会激起民意由非理性走向极端,也是非常不理智的行为,说明这个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本身也是一种非理智的审判,他们的依据并不是法律或者政策要求审慎,而是出于自己对废死理论或者轻刑主义的向往,因此这种状况下,很有必要对这些案件进行司法公正性的审查,这反倒不是出于对民意的妥协而是对法官群体政治立场的考核。
同时我们必须明白理性与非理性的判断是以什么为标准。是顺我者理性,逆我者非理性还是取决于民众所作出的决定的属性是否是一种代表进步或者全新的潮流?在一些案例中,民众对判处凶手非死刑的审判结果往往会表达愤怒,这种愤怒如何判断是非理性的呢——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众的阵营中,通常也有很多阐述意见的声音是有自己的道理的,在这个前提下,是不是说,即便是有道理的价值判断,只要是违了专家学者一致呼吁废除死刑的要求的,都算是非理性的呢?如果不骂人,却以平和的文字表达某些极端观点是不是就是理性了?
民众在任何观点问题的表达方面,没有理性与非理性的区别,任何结果都是一个人理性思考的结论——设想一个智障(委婉说是一个智力不佳的人士)对某个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算不算是理性的结论?假设他说要自杀,我们如何判断这个结论是否理性,只要给出他的理由来,难道就认为一个人作出自杀的决定是理性或者非理性的吗?因为他们都能给出理由,说一个人非理性,无非是因为他的观点与点评者不同,那些批评家们往往是需要有一定的自认为的理智,才会对其他人的观念和想法做批判,根本就在于这些人具有一定的自我认知,这种认知要是说出来,必然是谁都不服谁,这里面谁的理性是理性,而谁的又不是?或者是他采用了一些不平常的态度与方式罢了。如果指责民意具有某些不理智的性质,就因此而废弃或者置民意于不顾,那么岂不是将西方的所有民主选举包括民选总统制度都置于非理智的状态之下,任何人都能推翻选举结果?那么这个民主选举有什么意义?民主存在的价值又是什么?
当一些人还在争议到底民意对死刑有多大的意义的时候,我们同样不禁要思考一个本质问题,民意究竟为何在司法层面,尤其是涉及到死刑问题上,非得对司法进行干涉?民意之所以干涉司法,是因为大多数人都认为,在司法案件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或者说当事人,他们自然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知道,在中国,绝对多数案件的裁判权都掌握在法官以及相关判案人员手中,但是中国的司法又讲究一个所谓的调解,这很容易导致一些案件出现随意判决的状况,比如强奸案,罪犯花点钱道个歉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一方面说明有钱能通过买通受害人达到免刑的社会现实,一方面又说明了司法在无监督和干涉的局面下所展现出的随意性,当这些司法案件屡屡出现在民众眼前的时候,人们当然会产生狼来了的心态。
有人用医生让患者自己动手术来形容民意在司法审判中对法官和专家的反抗与影响,其实这两个东西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医生与法官、律师不同,医生的职业需要理论、经验和动手能力(也就是技术),而法学专家们所需要的仅仅是理论和经验,当然这有可能不太妥,一些律师和法官也需要经历各种意料不到的事,也需要一定的动手能力,然而两者毕竟是有区别的,因为所有法庭判决最后的结果都会形成文字形式的制式文档,这个文档是人人都能读懂的。
法学专家所面对的被告人形形色色,不可能对他们使用晦涩的术语。而法律专业也许会有一些理论上的专业术语,但是法律的条文却是通俗易懂的,通常不会有专业性的术语(除非是某些行业性的法律),为的是让所有人都能理解,因此理论上人人都能看得懂法律条文并根据某些案件运用法条来断案,这里面具有唯一性的专业性或者有技术性的东西,是涉及到罪行的认定以及某些量刑的裁量问题。所以我说,实际上人人都有权运用法律以及自己的判断力对任何案件进行审判,但是这个结果可能会相差十万八千里。
这种情况会导致两种极端,一个是过分宽容,一个是过分严苛,因此这个权力才没有下放到所有人的手中,但是不要忘了,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这个人民,当然就是指多数人,罪犯在这个立场上,肯定不是受保护的对象,根据一些理论指出,重大刑事犯罪的罪犯,恰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对象,因此民众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发声对司法产生影响,是其正当权利,也是不容否定的。医生动手术之所以是个错误的类比,是因为动手术治病救人并不涉及到政治层面的影响,而法律则深刻关系到政治。医生让患者动手术顶多让患者自己把自己弄死,但是死刑涉及到政治,如果人民不满意,最终影响的将会是整个社会乃至国家安定。
如果人民群众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在司法这里,一些裁判员没有如人们预期那样审判,就更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而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则会动摇人们对公平正义理念的信仰,失去了这种信仰,社会层面恐怕更会增加几分不安定。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更可能影响到执政党在民众心目中的合法性,这恐怕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也未必会在短时间内发生,但随着死刑案件中法官越来越固执己见,对死刑的判决越来越少,当民意无法对司法产生影响,必然会导致民心渐失,这可是亡国的征兆。
民意,在西方废除死刑进程中往往被忽视,这是因为西方社会的民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走个过场,西方人不在乎结果,只在乎过程,所以他们对“透明度”往往充满执念,却对实际发生的后果往往鲜有问津,这就造成了民主选举的政客经常不为民众站台的现象,政党越多,说明人民的分歧越大,社会分裂也越大,造成的结果,就好比一群狼开会讨论以何种方式吃羊,而完全不顾羊的感受一样。
所以西方人在废除死刑方面不听民意,不难理解,但是中国与之不同,人民当家作主,看重的是最后的结果,对其手段往往不过分在乎,当然如果用的是好手段,那是最好的,如果不是好手段,只要目的达到了,也是好的。因此,中国的这种社会态度,决定了我们对死刑的决策,不得不听从民意。
四、民意的几个小问题
上面我们谈到了从政治、法律的角度对民意不可轻视问题的探讨,但是我们现在必须要搞清的是,要确保民意问题中的某些想法或者理由,确实是具有真正意义的进步性而不是落后和破坏的,民意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大众自身的知识认知,因此大众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理性与非理性的辩论,根本目的是要解决大众期待的问题,就是当我们认识到民众支持或者反对某些事的时候,是否真的认可其判断方向是独立自主地做出了决断,还是人云亦云而盲从大众。
1、死刑民意中的仇恨问题
民意,往往是有情绪性的,有的时候不得不承认具有某些疯狂的属性,但是在司法层面,大众所要得到的东西,是公正和公平性,对于大众而言,杀人偿命这是正常的,杀人不偿命,除非是有隐情(比如某些犯罪的实施者在某些角度说是被逼到绝路,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否则就会有猫腻,这背后其实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当我们说,有的罪行可杀不可杀的时候,该怎么办?难道还遵照着反右派时期的做法,一律杀了不可?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更深的问题,就是我们是否认为杀人偿命是一种纯粹的仇恨,从这个视角看,我们已经把刑罚的种类从多样化的残酷,转变为简单的人道主义性质的刑罚,比如说我们废除了一些比较残忍的肉刑,如刺青、剁脚趾头等,在死刑方面也简化和人道主义化了其执行手段,比如说把执行手段减少为枪决和注射死刑,而传统意义上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性刑罚已经没有市场,即便是报复,也被精简成为了有期徒刑的监禁方式代为执行。
当然,死刑被保留了下来,说明死刑之中还存在着部分非同态复仇形式的其他的刑法意义,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民意中对死刑的支持不只是简单的所谓仇恨,而更带着很多同理心,大众都喜欢用正义一词,而在司法上最大的正义,无非就是法律得到切实执行和贯彻,在死刑方面,给受害者一个交代,往往是最好的正义结果,这个结果的手段,就是可杀者杀。
但是在反对死刑的声浪中,对于死刑的属性,比如说某种外在表现出来的同态复仇的属性非常主观,认为死刑就是一种报仇的手段,因为同态复仇往往和野蛮社会捆绑在一起,所以死刑这个概念往往被认为是一种不文明或者说是野蛮的象征,尽管这种刑罚的手段,已经非常文明。目前来看,大多数的死刑执行手段,以现代文明国家为例,都集中在注射执行方面,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犯人执行时的痛苦,这样,一方面执行时观看者不多,不放在外部,不像加缪以及雨果时代的断头台执行手法那样,带有严重的血腥气息。也不会再如鲁迅笔下的场景一样,能让人吃到蘸血的馒头。
事实上,如果我们从报仇的理念去看待死刑,我们认为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之一是要废除一种同态复仇的情节,反而以一种宽恕和教化的态度去理解,那么我们似乎应该把所有具有同态复仇性质的刑罚都废除掉,但可惜不是,比如说罚款、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这些都是同态复仇在过去呈现出来的部分,也就是说,即便我们把矛头指向死刑,而因此忽视了民众对于仇恨的执念,我们现有的刑罚体系也不能避免一种带有原始状态的复仇情结的内在,直到彻底废除一切刑罚。
重点是,死刑虽然是存在的,但是并非是所有的罪行都会导致死刑,目前中国的刑法体系中,拥有可以处死刑的罪名大约在 60 个上下,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这种罪行在不断减少,但是基础的,比如严重的刑事犯罪、毒品犯罪、战争罪行等可能还无法将死刑抛弃掉,这是因为这些罪行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以及非常规生活中会造成极大的破坏性,比如一些恶性杀人事件等,在这种案件中,如果是因为矛盾,比如说两人因为经济纠纷或者奸情问题出现谋杀案,社会大众一般也不会持有某些不能改变的态度,反而会展现出一些同情凶手的状况,但是比如一些引起公愤的案子,大众一致支持死刑的案子,往往具有一些特点,比如就是凶手犯罪极其残忍,态度极其嚣张,或者连续杀害多人,甚至杀害儿童,比如之前之前引起公愤的李昌奎案,同时对于一些对公众可能造成极大恶性影像的案子,往往也会引起一些公众一致的态度,比如说毒品犯罪,这是基于中国近代悲惨历史的一种现实考虑,而黑社会案子就更严重了,所以诸如当年的刘涌案一般,大众会对这样的人不被判处死刑而感到愤怒,形成一种消极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到大众对于司法机构的信任。
当然从罪行的受害者或者他们的家属来说,他们在多数情况下,不会理智地去考虑罪犯杀人的条件以及可能造成缓刑、无罪的理由,而一定会,或者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要求对罪犯实施死刑判决,有的媒体不想用死刑的说法,就说要求从重、从严审理。在几十年前,改革开放初期阶段,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还不足够,很多人对于杀人偿命的执念是非常强的,所以在我们那个年代经常会有一些严格意义上说非正常的执法,以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比如流氓罪,或者什么投机倒把罪,这看上去像是一种社会政治运动的延伸,而到了现在,这些罪行早已消失或者化入了其他一些罪行之中,这是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而变化的,这算不算是一种进步,理论上是难说的,因为这种社会的或者说文化、政治角度的问题,不像科学技术一样有完全硬性的标准。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人们支持死刑纯粹是基于对杀人这个情节的仇恨,恐怕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就是人们在目前的环境下会更多考虑一种社会治安的最后一道保障线,试想人们为什么对于社会中存在的治安纠纷没有多少感同身受,因为人们可能会认为这种小型的犯罪往往是一个社会中难以避免的,如果我们看一些公安局拍摄的纪录片我们会发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甚至刑事纠纷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杀人的案子往往是能引起大量社会关注的,我们不妨思考一个伦理问题,杀一个人能救全人类,是杀还是不杀,假设不能让他自杀,只能让别人杀他?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并不能简单因为一种理想就马上实现某些社会预期,比如当我们讨论说废除死刑能不能引起社会上犯罪率上升,这也需要看情况,在刚废除死刑之前,一个社会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爆发,因为很多人可能会有一些极其强烈的报仇心态,人们会等待这个时刻,在一瞬间会有一个犯罪率的升高,但之后随着这批人的减少,原本涉及到死刑的案子,比如凶杀案将会回到一个常态水平,在这个角度说,要是说犯罪率在废除死刑后没有升高,或者升高了,都不是一个十分准确的对于社会废除死刑的预想。
因此我们不可能简单说因为某些刑罚实际上对于减少某些犯罪没有多少效力而去质疑这种刑罚是否合理,比如说盗窃我们用罚款和拘留、有期徒刑来处罚犯罪分子,但是社会上盗窃案子并不会因为这种刑罚的存在而消失,而其是否减少也和执法力度而不是刑罚手段相关。你要是说用较为严苛的手段处罚盗窃,但是社会上不安排警察去抓犯罪分子,那么必然导致犯罪率上升。这都是以往被误解的一些概念,反过来说,用民意中的仇恨去解释我们对死刑的支持,其实并不全面反应人们的思想观念。
所以,如果我们要是听到人们说民意的理性与非理性问题,而谈到这种仇恨,那么大概是可以忽视其言论,其实我们把所有支持废除死刑的理论都拿来做一些分析,能发现大多数,甚至基本上所有支持废除死刑的理论都是不靠谱的,我日后会有一期专门谈论这些问题。
2、死刑民意中的数量矛盾
其实民意最难达到的是要拿到一个准确的数字,我们的一些调研往往是有目的性的,因为调研人知道,在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立场看,民意对死刑支持往往是不同的,比如说在大学里,民意对死刑的支持,相对较少(虽然支持死刑的人数还是会达到一半甚至以上),这是因为大众在接受了一部分高等教育之后,人们会对一些废除死刑的理念产生兴趣,在此情况下,人们会去思考死刑废除与保留的价值和意义,那么我们就会看到,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自然而然支持死刑的人数量会少。
而如果我们换一个地方,比如在网上选择进行调查,并且只给两个选择,一个是支持废除死刑,一个是反对废除死刑,我们会看到,绝大多数,甚至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都是支持死刑的,这是因为相对而言网络上的,官称叫做网民的人们,很多都没有受过高等教育,或者说知识水平可能达不到能理解和阅读前人关于死刑的相关理论,那么在网民的心中,依然还是对死刑有一种支持的态度,而导致这种民意调查比例居高不下,这是正常的。
当然有的时候,不同的网络调查有不同的数据,我们很难说这里面谁是相对正确的,但这里的一个必然的态度是,支持死刑的数量要比废除死刑的数量多,哪怕从百分之九十几到百分之六七十之间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差距,支持死刑的意见依然占了多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大众的理性与非理性实际上存在一定的极端性,就是即便在极端情况下,死刑依然是大众情绪的一种倾向支持的存在。
换个渠道,就算不是死刑,这种场面也能达到一样的水平,所以民意调查往往是有一些学问,或者说白了是有可操作空间的。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专家学者在调查问卷中会问受访者——你是支持还是反对死刑,你是支持无期徒刑替代死刑,还是反对?这里涉及到四个问题,提出来的话题如果只是单看死刑的反对与否,大多数人都会支持死刑,但要是添加了一个无期徒刑,或者说是一个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那么很多人会转移到对这种无限期(字面意义上的无限期)徒刑的支持,这往往被用来作为死刑可以被替换的一种理由,认为当大众面对死刑替代无期徒刑的选项时所表现出来的动摇,正反映了民意本身的摇摆性,也就是说反对废死的大众并不是一反到底的,给他们一个或者一些变量,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不确定了。
这说明了一个很矛盾,但又合理的现象,即民意之中存在着某种随大流的性质,然而这种随大流却未必不是体现了他们自己的意志,反而有可能给民众的意愿提供了多种解释的可能,比如说在黑白之间,有的人就宁愿选择居中的灰色,那么在一个问题上,当没有给出他所欲想的答案时,要怎么选择?我想多数人在这个问题上还是不会选择冒险的,所以表现在当选择比较少的时候,哪怕他比较乐于接受新的事物,却更可能选择他们自己所熟悉的那套东西,在死刑问题上,直接接受废除死刑,肯定不合适,但是说不能废除死刑,对这部分人来说却又到极端,可是不是不能接受,因此当问卷上只有死刑是否废除的选项时,必然会出现这样的一个现象:支持死刑的人,会奇高。
因此往往针对这种调查问题,有的废除死刑的支持者会说这种设计不科学,但是要是把一切可能性都写上去,这个问题就科学吗?恐怕不尽然,要知道,在现实中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以及实际上执行到位的无期徒刑,是几乎没有的,除非遇到某些罪行非常严重的罪犯。这样就造成了一个虚假的现实,就是实际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有的可能只需要服刑十多年就能获得假释机会,进而挑战问题中关于使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就不再支持死刑这个问题的正当性,换句话说,一个人反对死刑,和支持废除死刑是两码事,一个反对死刑的人可能需要找出很多理由来反对死刑,但是支持废除死刑的人,也许只是支持废除死刑罢了。
在这个基础上,民意的表达会是真的吗,大众普遍认可终身把人关起来,相比于死刑,也具有一定残酷性,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执行到位,而民众要知道这种所谓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将可能是自己支持废除死刑后下一个被反对甚至被废除的刑罚,这些人的意愿恐怕就不会有很大的改变了——比如不再支持该刑罚替代死刑。而这一点,实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做了,甚至教皇每年都会发表声明谴责终身监禁过于残酷,那么这种虚假的靠欺骗来攫取的民意支持,其本身就算是有理性的存在,也不具有任何参考性。
五、民主的非民意价值
西方社会废除死刑,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民众大量或者多数支持死刑而不是支持废除死刑的情形下,也就是说西方政客的选择实际上违背了多数的选择,而民众自己对于死刑的态度,无法在这里得到真实展现,说到底是因为政策的最终结果是具有单一性的,所以支持和反对者并不能因此达成一种中庸的办法。在读到法国废除死刑的历史进程时,你会发现,其实人们在这个过程中有过将是否废除死刑交付全民公投的提议,但是因为废死派坚持声称这种行为不符合宪法,而导致最终以政客中部分投票支持废除死刑而结束了这个欧洲既往所谓的人权大国的死刑论争。即便在民意调查中,实际上多数人都反对废除死刑,死刑依然在多数国家被废除了。
我们知道西方的民主实践实际上是一种代议制的民主,而不是直接的全民民主,这就意味着实际上是有一个人帮助一大群人在某些涉及到民生和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来做决定,但是这个决定是否一定是符合这个人的选择标准,这是很艰难的。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民众的政治民主的发挥只能体现在选举上,你选举了一个政客,这个政客只要不是贪污渎职或者犯罪,那么只有等到下一次选举,你才能合法将其弄下台,但要是就在这数年间,这政客们利用掌权机会通过一些违背民意但是不违法的政策,这就无法进行改变了。
正因为如此,西方的民主本质上是值得怀疑的,民主本身是一种议事方式,让大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从中选择一个大多数人都认可的决定,但是这个民主议事方式是这样的,民众选举出一个代言人,让这个代言人去替自己说话,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确保这个人会代表多数人帮多数人去说话,我们这里不是说不尊重少数,而是说不应当在多数人对某些事情有意愿的时候,反其道而行,这对于选民来说本身就是一种背叛,这不能体现民意的政策,如何能说是一种民主决断的政策?这就真的是对少数人民主,对多数人专政,把少数人同意废除死刑的行为以民主、代议制的形式强加到多数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身上,这所谓的民意,无怪乎不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一些声言要废除死刑,而不必过于在意民意的专家,他们也有自己的依据,但是在中国这种态度是不行的。我们不妨再引用一段政治意味比较重的理论看看:
立法过程中,需要媒体反映民意,发现并收集人民群众对立法所涉相关问题的感受和意见建议,在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对社会各方力量的协调沟通联动,帮助将来自社会的意见汇集到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整合机制,形成国家意志。
——沈国明:在立法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
在中国,民意最重要通过各种机制达到立法机关,并最终通过法律的整合机制,形成国家意志,至少在理论上我们这样说,在这个角度上看,如果说民意多数是反对废除死刑的,那么最终民意要求保留死刑的这种态度,也最终必须要成为一种国家意志,某些部门的管理人员,本身是行政相关方面的人或者领导,他们所做出的某某时候要废除死刑的说法,实际上并不现实,或者说政治上不恰当,因此也不宜完全当真。
后记
在我所有选择的话题中,民意的问题其实相对简单,因为从政治角度,这个问题其实就很好反驳了,但是又要考虑到一些实际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抛开政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研究的,尤其是民意很复杂,理性与非理性只在一瞬间,甚至完全可以从个人的主观角度去看待民意的态度,从事实角度我可以说大部分人都是傻子,但我也可以说大部分人都是聪明人,因为得出这个结论,似乎有必要对每个人进行一个智商测试,可实际上这是做不到的,所以在谈到民意的时候,敬畏就好了。而我们把民意作为一个堵塞废除死刑之路的工具,其实并不是一种非常准确的判断,因为民意一旦变化,我们如果之前倚重民意作为反对非处死刑的理由,一下子就可能变成对自己过去言论的反叛,在这个角度,民意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但不应当绝对,这对于双方,即支持和反对死刑的人而言,都是一个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