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历史发展,有一个很明显的主线,一个精确而又不可动摇的区分,它具有被意识形态所具象的一种掩饰与功能性。即它必须是进步的,这也就是说,人类的历史其实就是人从愚昧无知到越来越聪明,越来越具有文明性,但是这里是有一定的区分的。理论上看,既然这是一个发展的线索,那么全人类都应该一样,走上相似的道路,现实中的人类历史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尽管主线,它没有改变方向。

社会总是会不经意地区分为至少两个阶层,即精英和平民,在远古社会,擅长劳动、捕猎的人,就是精英,而技术一般的人,将只是平民,在封建神权社会,这个精英就多了,因为有了官僚制度,善于溜须拍马,顺风接屁的,多会成为精英,而到了现代社会,蝇营狗苟,无孔不入的好吸血的商人,大多也被视为精英,知识分子倒更不必说了,当然总体上最明显的区分不是身份地位,而是两个阶层的认知的差距。

从这角度看,我们不难发现历史的发展,总是由聪明的少数人,和一般的大众所推动的,所谓聪明的少数,是因为我们会发现不管是多么伟大的时期,多少思想家前赴后继相继涌现,他们的数量是有限的,而大众则是普遍的,这意味着总会有一群人在历史上展现出其愚昧性,这种愚昧,并不是一以贯之的,愚昧的存在是依托于聪明的,回头看,我们会发现,即便一些古代社会中的思想家们所思考的问题很可笑,但那也可能是同时期最顶尖的一个头脑中所能想到的极限了,这种思想上的进步,是由于认知的进步,而不是真的人的脑袋有了多少的进化。

历史给我们的答案是复杂的,想想看在笛卡尔、贝卡利亚、伏尔泰等人所生活的时代,难道因为出了这几个人物,就代表他们所在的国家及其国民都变聪明了吗?恐怕我们不可能这样理解,何况这些思想家的理论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出于上帝的信仰,即便是文艺复兴讨伐的精神和思想专制转变为多元而丰富的智慧花蕊,这花苞的养分既然脱离不了上帝,其花色又岂能悖逆其意趣?所以就算是在这种时代,文明也并不总是硬骨头的。

就像吃人,我们都生活在食物丰富的时代,对于饥饿,部分人可能毫无经验,更不要说因此而引发的惨祸,有人可能意识不到,即便是今天我写下这篇文章的时候,世界范围内,吃人依然还是一种尚存在于人世的,甚至是高贵的享受。不过在这文章里,我们这里说的是吃人并不是简单地说吃人,如果把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几乎没有一个人的祖先没有经历过食人,而至于有的民族将其演化成了一种文化,有的则将其摒弃,这就另说了,倒不是说不吃人的人更文明,而吃人便不文明了,人类社会的文化、道德与法律,这些东西都会因为人种、民族以及国家的不同而有极大的差异,至于说谁更加文明而先进,显然是不能也不应该有高下之分的。

人类学专家喜欢到一些原始社会去观察一些尚未开化的民族的生活形态,因为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在还存在着的原始部落就是我们的过去的存在过的那种形态,因此在现代的原始部落中还存在着一些原始的野蛮习俗,比如吃人,不过吃人倒不是像一般文学作品以及影视剧中所谓的将人逮了杀,然后放到火上一烧,再拿来分吃,如我之前所提到的,大多数我们所谓的吃人,不过是吃人的尸体,即吃死人。原始的人类社会不一定存在着严苛的法律,而多是以族群之间的公共道德管束社会群体,所以只要他们认为这在道德上不是不能做的,那么吃人也就无可指摘——不过说来有趣,因为传统意义上来说现代社会之前的人类文明大多数都对女性不是十分友好,同样是吃人,女性可能会被认为不适合吃人,反倒是可能成为这场人类相残文化场域中的域外的他者。

与这些明显具有文化属性的吃人所不同的是,在中国,我们常见到的人吃人,尤其是成规模的人吃人,却往往发生在一种所谓的天灾之下,尽管其中很大部分是因为人祸。光是以 20 世纪看,出现人相食的饥荒,大规模的就不止两次,小规模的事数不胜数。因此中国数千年来积累的史料中,也足可以将人相食单独拼凑出一本大书来了,每到饥荒,总有各种各样的应对措施,比如说中国古代社会,有一种办法,即君主吃素,并下令全国禁屠。进而形成了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刑法的现象:

春生秋杀。

人们会认为自己所遭遇的各总灾难,国家所遇到的各种困境,有“天”的因素,因为天不满人类的社会作为,因此而降下灾难来,故而帝王君主每遇到灾难,总有下罪己诏,行斋戒沐浴、禁止民间屠杀的作为,如武则天,如明孝宗,不过有时候也会惹得一般人不高兴,比如说回回,古时候那些人不像一般的汉人那样有多元的生存方式,回回一般来说不是在宰牛卖羊,就是在宰牛卖羊,或者说以此谋生者多,因此一旦国家发布禁屠命令来,这些人的生计就受到影响,于是就要抗议,往往也不欢而散。

唐太宗怜悯肉刑——剁脚趾头过于残忍,似乎君王仁慈,唐代颇有古代文明之盛景象,如有一时期尚有尝试废除死刑的想法,但又如白居易在诗中所言:“食饱心自若,酒酣气益振。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因宦官作乱,形成了两个鲜明的社会状态,居高位而有权势的太监及其追随者们今天这里宴请,明天那里宴请,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结果一发生灾祸,又有人相食之凄惨现实,可见盛极而衰,盛到极点的时代,必然有其衰或者说坏到极点的状态。

但人吃人并不稀见,可悲的是成规模的吃人社会形态下,道德失范、法律失序、社会治理手段失效,这才是一种真正应当思虑的问题,如丁戊奇荒中所出现的人吃人的社会形态,是不由得让人思虑的,在一个人人自危,今日不知明日能活与否的社会中,法律与道德有什么用?

在一个正常社会中,我们往往会服膺于法律的治理以及道德的约束,有的人可能会有所不认可,但是对法律的质疑和对道德价值观的批判往往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和道德的范畴内去进行,人不能或者说不应当尝试以破坏法律去质疑法律的合理性,同样也不能以突破道德底线去反对道德规范的作用,那么在这种认知之下,我们可能很难从法律与道德的依附因素去考虑两者对于现实的意义,而只是从他们的内容去局部思考其呈现出来的多样性。

若是从源头去考虑,法律是因为人的存在而存在的,道德也是。很可笑的是,在中国古代人们相信一种所谓的神兽,叫做獬豸,通过它,那些犯罪的人就会暴露原形,据说现在很多法院、检察院门口还有他们的雕塑,可惜的是,正因为法具有人的价值主观性,因此谁是犯罪,谁犯了罪,恐怕这小东西也说不清,只是碰巧,会察言观色,要不然在没有设立刑法的时候,谁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就犯罪了,叔向不是就反对子产“铸刑鼎”吗,说白了就是让当时的刑法大白于天下,让普罗大众知道哪些是犯罪的行为,结果这帮子儒老子不高兴了,直接搬出一套说辞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毫无根据,纯粹恫吓,可见法这套东西,根本的还是和社会治理与国家统治脱不了干系,儒老子们怕民众知道了自己的统治手段,就不和自己玩了,所以要出此下策。

当然法本身并不必然指的是社会中的法律,它有一种规则与规范的意思,所以你能看到在宗教场域,我们也会以法称谓一些宗教规则,或者宗教道德,比如佛法,试想,佛教本来没有所谓不允许吃肉和结婚的说法,他依然是受了外部影响,比如一些世俗帝王的影响而成了今天这种四不像的东西,所以内陆佛教说要弘扬佛法,与日本佛教徒说弘扬佛法,完全不是一个东西,要是看印度、泰国一些佛教,就更不一样了,人家有庙妓呀!法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即有对人们的行为的一种约束,也有规范,或以福柯理解为规训,在形式上似乎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现实却具有更广泛的作用,因为法的规范性是全面的,只要涉及到人的活动,都必须要有法予以约束,就没有法条,也有规章制度,因此法的禁止项虽然少,它所允许的东西,也必须要是符合道德范畴的,更何况,如果真的追究起来,我之前也有一些文章提到,法本质上并没有禁止犯罪,是的,刑法中没有说“禁止杀人”“禁止抢劫”等等,而是将其转化为了一种以认定某些行为是犯罪并提出应该如何惩罚的形式,真要从文本里挑骨头,那等于是法没有禁止犯罪,法无禁止即可为吗?

法律这种东西,如果以规则理解,就相对清晰一些,在一个人或者两个人生活的社会中,人们可能不需要设立规则以约束对方的行为,但是当人群达到一定数量后,我们必然有这种需要,因此法律的根是社会,即由人组成的社会团体,不过法并不总是以条文的形式呈现的,所以法律和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事实上在一些地方,社会公共组织协商的道德,也算是一种法——即规则,在一些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或者社会中,法以条文形式呈现,表现为法律,而在一些落后地区,法以社会公德的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就有了一种特性,即当遇到一些状况的时候,法的效用完全可能没有约束力。

前面我们提到了吃人,这正好是一个法与道德失范的重要场景,我相信多数人都知道洞穴奇案的故事,这里其实就探讨了一个法律的困境,在中国就是紧急避险,我们的人民很会来活,法律规定怎么样,我们总是想得到一些看似很奇怪的思想实验,他们发生的几率是极小的,比如在行将饿死之时看到一只熊猫打死吃了,这可能涉及到紧急避免而不被视为犯罪行为,而提到洞穴奇案,其实最精彩的不是决定吃不吃与吃完之后的各种争论与思想斗争,而是事后对这种案子的法律的思考。

在我们历史上所有的灾荒时代,都有人吃人的情况,但是很显然的是,人吃人,以及为了在饥荒时期活着而杀害家人、至亲,这些都是对法律的亵渎,但是事情就复杂在这里,如果我们面对的仅仅只是像洞穴奇案这样的小规模甚至是典型的案件,我们的法律可能会它失效所产生后果之后,而重新展现出其权威性,但是当这个案子涉及到的规模甚大甚至是跟普遍的时候,法律可能就无法追究,这就导致了一个现实,即当所有人都违法的时候,等于是所有人都没有违法,那么此时要想追究,显然是不可能做到的。

之前谈社会契约的文章中说到霍布斯的理论,他在《利维坦》一书中说:“在人们以小氏族方式生活的一切地方,互相抢劫都是一种正当职业,绝没有当成是违反自然法的事情,以致抢得赃物愈多的人就愈光荣。”这些问题实际上并不必然会发生,尤其是在社会中物质丰富而每个人都足够分的时候,法律也许不需要,人们也不会有争斗,正因为我们社会中的物质并不能做到让人人都能衣食无忧,所以当没有法律的时候,人人都会以其自身及相关联系人为一个目标,而目标之外的任何人都会成为可能的敌人,这也是法律在天灾面前失效的一个根本原因。

让我们再举个例子,就集中一点的,以全世界的灾难来说。1815 年,印度尼西亚一个叫做坦博拉的火山喷发。导致世界各地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大致表现为从 1816 年开始的三年,雷暴天气频发,降雨量大增等等,直接导致各国粮食减产,出现了一段时期的粮食危机,由于此次事件影响广泛,造成了一系列恶性后果,甚至是政治事件——比如欧洲一些国家发生过示威游行和暴乱,历史学家干脆将 1816 年这样的年份,称为“无夏之年”。这是因为这一年,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地区,夏季平均温度要比往年低至少二到三度,这种情况造成的影响之一,就是在当年还是满清时期的中国的云南大地上,发生了一波长达 3 年的大饥荒。

事实上,如果真的是遇到了饥荒,其实在这个年代,吃人还算是好的,因为人肉说起来也是肉,吃的人要没有心理负担,吃了至少能活命——哪怕只能再续几天,如洞穴中那几位一样,但最普遍的还是吃树皮、啃草根,甚至食用观音土,有时候明知道某些东西吃了不但无助于充饥,反而可能加速死亡,却也不得不先吃以填肚子。像正常社会中普遍被唾弃的卖儿卖女,在饥荒时是很常见的,归根到底,中国古代社会的农业属性太强了,以至于人民一旦脱离粮食生产或者说遭遇绝收,没有足够的粮食储备,如此饥荒便不可幸免。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地球环境的变化,对我们造成了影响。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就不得不思考法律与道德是否还有其约束力了。

这是因为法之所以会被赋予效力,并不是因为它的严肃和神圣性,或者因为法律条文有多少优美或者措辞严谨,而正是因为大众的宾服,在我们遇到上述状况时,法律失去了大众的宾服,即便是不愿意犯罪的人,为了活下去,也不得不迈出第一步,而正因为这种情况存在普遍性以及被大众所谅解的可理解性,于是人们大多数都不会在饥荒之后,再去挥舞道德、法律的大棒去追究责任人——人是被逼的。但我们相信法律,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我们相信我们还能活很长时间,非因如此,即便有法,我们也可能面临很大的社会道德失范以及法律失序的问题。

尝试思考一个特殊状况,假设一个月以后就是世界末日,我们的人民要是知道这个状况,还会遵守法律吗?我相信大多数人都可能会有一种人人自危的感觉,因为知道都要死的,很多流氓可能就因此而得了解放天性的病,临死之前及时行乐,做点坏事讲可能很常见,因此导致社会恐慌,动荡,很多人到不会死于世界末日,反而是死于此时的法律失序,因此我们大概也能理解电影中政府不告诉民众即将发生灾难的情节了……

法其实并不是一种,能够以完全的工具理性去衡量的东西,它其实和道德一样,只是相对而言,道德并不会带来对人的自由的伤害与对人的身体的伤害——大多数是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常见到古代社会中君王出于政治目的而采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处罚或者宽宥某些犯人的情况,这我之前有提到,朱元璋说这是屈法,意味委屈一下法律——可见君权之大。这就意味着法而不仅仅是法律,其完全可以随着人们的认知而改变其效力,如我上面所谓,如果大众无一人不违法,就等于是无一人违法,在法之上,还有权力这层关系,我们现在对权力的规定是很严的,但是法毕竟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又是权力机关,这其实表明两者之间很模糊的关系,我们之前也有谈到,如美国的法官,在一个三权分离体系中,理论上,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是互相制衡的,现实却是司法部门,尤其是法官往往权高一级,而不受其他两者监督,在中国,立法部门因为拥有立法权以及解释、撤销法律的权力,也往往具有一定的超法律权限。但这里很有意思的是,在平时不需要立法或者对法律进行修改时,法律中规定立法机关本身也是要依法而立法的,比如立法法,这就形成了一个有意思的情况。

即,宪法是根本大法,它比一切法律要大,而立法机关要立法时,会遵守至少两部法律,一部就是宪法,一部是立法法,但是当要修改宪法时,因为宪法本身需要修改,就不能说要遵守一部要修改的法律,于是立法法就占了上风,也就是说在特定时刻,立法法对于立法机关的约束力要大于宪法,进而造成了实质上的立法法大于根本大法——形成了一种法律效力的模糊性约束。

其实我们谈到很多都是饥荒的状况,就不说是饥荒,以堵车为例,当一个物件稀缺时,总有人会哄抬物价加价销售一些继续商品——比如泡面、矿泉水之类的食物,法律在此时很难做到追究其人,因为说到底是因为有了需求,而供货商往往不会准备足量的商品,于是对于这些东西,就都有了相对而言的稀缺性,只要需求者之间竞购,就自然而然会抬高物价而不必要商贩们自己开口。

严肃地说,如果将人和任何一个动物种群放在一起比较,虽然人比较高级有思想,但法本身,就和动物社会中的一些规矩完全是一样的东西,唯一有区别的是,我们会给法添加许多“天”的因素,我们会认为法律中的某些规定是天经地义,比如经国家保护大众的安全,比如人人拥有的权力与义务等等,而其中最可笑的事,是不管是哪个朝代的人,都会猛厉批判前朝社会甚至所有前代社会中的坏的现象,而当同样坏的事发生在自己社会中时,他们反而不会允许别人批判他们自己所处的时代,这就意味着尽管法律条文中会约定地大义凛然,言之凿凿,实际上法并不因为法律条文的记载,就必然有效,否则就不会有所谓的违宪的下级法律条文了。

真正有趣的事,在一些社会中,虽然有法律条文可能违宪,立法机关也清楚,但是在他们尝试纠正错误的时候,并不会直接承认说是因为这部法律或者这些条文违宪而将其撤销或者废止,而是找个理由说,因为这个法律跟不上时代了,为了要与时俱进,于是撤销、废除了该法律或条文,这一来,这个国家历史上就永不会有什么违宪的法律存在了,多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