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来讲讲司法独立,就这么尿性,当然只是想到哪里写到哪里。
现代社会中,中西方在国际交往的时候,双方往往会有很多矛盾、分歧和冲突,两者之间发生分歧的重要理由之一,是三权分立中重要的一环,即司法独立。
我们看到每当中国对一些西方违法犯罪分子(主要是毒贩)宣判死刑或者比较重的刑罚的时候,西方人就会跳出来说事,这里面不免要谈到一个司法独立的问题,更有甚者,在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中,在引渡一些犯罪分子的时候往往也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今天对这个问题所说的话题,当然权当是闲话闲说,有句话说,“膏粱子弟,纵衣文绣之美,不过是羊质虎皮”,班门弄斧,留念罢了。
我们知道司法独立是西方社会的一种司法运作模式,所谓独立,指的不是脱离政治而是与行政、立法互相独立,原则上不产生联系,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结合,比如战时。司法的本质是对法律的维护,也就是监督执法,这个执法在日常情况下就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管理国家的情况,行政通常由司法指定的行政机构进行处理,对这种模式,其实我们并不反对,但是需要一个前提,是司法改革足够到位。
司法不独立或者不完全独立,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造成实际上的司法困难以及各种法律层面的问题,但是确实会存在一定问题,当行政有能力控制和指挥司法的时候,实际上等于是集权——然而如果把这段历史放到整个人类社会去看,会发现千篇一律,所以在一些国家,往往会大谈司法改革,永远都在司法改革,没有止境,就如进化一样,实际上每个人的都只是自然界进化环境中的一个切片,永远没有停止。
不过司法独立却往往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很多问题司法不独立存在着,司法独立也存在,双方之间最大的不同,是权力对于司法本身的影响是什么样的,是不是程序性的。
我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是我想了解一下,西方的司法独立实际上在运行中会遇到一些什么问题,这对于我们来说,可做足够的参考,虽然西方司法有其分权的属性,但我们总是可能看到,在一些司法独立的国家,似乎也存在着一些状况:
第一是司法机构本身,权力太大。
权力均等的多权分立制度,通常是一种民主的价值和实践,但是在现实中,理论往往会遇到一些难题,比如马克思等人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要做到世界大同必须要假设人人都是无私且具有极高的觉悟的,然而我们知道,基于人的生物本能,这种情况是很难做到的,所以今天距离共产主义社会是很漫长的,而在民主自由,所谓的三权分立社会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即行政执法机构受较大制约,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却不受制约或者说很少受制约,比如美国,美国的最高法院往往对美国的政治进程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他们有足够的权力,能定夺某些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不合法——当我们在大学的时候,老师们往往会推荐一些关于这些内容的书、资料给我们阅读,尤其是新闻学专业,因为在西方新闻业向被誉为三权分立国家的第四种权力,所以三权分立国家的制度,尤其是媒体和最高法院的斗争史往往很具有参考价值。
当然我们受过教育说即便司法机构能驳回某些总统的立法提案或者提议,总统也能够在多次被拒后以其他方式通过立法,在如果在立法通过之后,有人因为对法条有疑问或者其他方式的不满通过法院起诉某些立法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某个州乃至国家本身,司法机构就有可能作出推翻该法律的判决。
这些法律或者规定被推翻的大多数理由都是违宪,虽然美国记者在很多时候会受到国家控制,比如CIA和FBI(如果认真研究一下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历史,估计还能发现更多黑料),但是表面上他们还是形成了一种特殊权利,这种权利不是他们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一桩桩类似曾格案的案件逐渐获得的,在我们学习新闻学的时候,老师会告诉我们,在某些西方国家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其最大的推手就是司法机构。
因为一个国家的一切机构都是建立在法律的规约之下,即便是非西方国家,也得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去组织和建立相关的行政部门,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立法者、行政者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成为运动员、教练员,而司法机关则成为背后实质上的裁判员,尤其是在多党制国家,我们知道司法独立和多党制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在中国要彻底实施司法独立,就必须要在中国推行多党制,然而我们知道,多党制会给社会带来很多问题,所以我个人不会倾向于必须要朝着多党制发展。
我并不反对多党制,因为这毕竟是人类对于政治治理的一种尝试,但是在实际社会中,由于人的本身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所以多党制会带来极大的社会问题,这一点,凡事深入了解西方社会的,基本上都能了解多少,在当今的社会中,不管是美国还是欧洲,社会中极端的阶级矛盾、种族问题、社会思潮的混乱,政策的不可持续性等等,包括脏乱差的人类性别问题诸如此类,都无法找到适当的解决办法去化解,以至于整个社会中,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言论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必须要把自己置于政治正确的框架之下,才能在社会中苟活,在这个社会条件下,如果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办法,想来就是想搞多党制,也不会得来什么好的结果。
虽然也能带来很多好处,但是与当前的制度相比,多党制肯定不会在中国推广开,而司法独立的进程因此会持续很久才能实现甚至完全不可能在出现在中国,假设有一个司法机关成天就在那里否定某些法律法规,我估计像广东深圳,就是要禁摩也难于上青天。
相信大家都知道如美国有很多个人诉讼,对象都是政府机构或者某些企业,司法机关通常会引用宪法来为某些行为辩护,而在结案后,司法机关中的某位领导者会发布关于评价此次判决的判词,这些判词往往影响到未来相似案子的裁决,这就相当于是较权威司法解释,司法独立的最终结果,就是每一次由最高法院裁定的案件,都可能会成为下级法院乃至整个国家基层法院判决的先例,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大局取决于最高法院,实际上把司法部门推举到了国家最高权力宝座,成为社会控制的基本要件,那么所谓的三权分立,就成了法院一家独大,而立法和行政机构,反而成了辅助手段,实际上在现实中人们更容易忽视司法,对立法、行政机构却很常见,因为这两个的出现,分散了人们对最高法院的注意力,造成了一种隐隐约约的模糊错觉。
如果行政机构不想继续面对类似诉讼的话,必然要按照司法机关的指导行事,当然了,CIA和FBI以及一些NSA或者其他间谍、特务机关除外。这就造成了表面上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可以达到真正意义上互相制衡的理论存在价值,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决,无人可以或者说很少可以将其推翻,这本身也是法律给的权力,法成为一个国家行为的唯一准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整个社会死气沉沉,尤其是当整个国家不得不因为某些情况,比如在投票时,正好正方或者反方比对方差一票,导致最终裁决结果出现分歧不是特别巨大的落差时,可能会导致整个国家陷入一个长久的撕裂状态。
第二,是司法机构的领导或者成员都是人类。
司法机构主要构成者都是人。
这一点顾名思义,如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本来是为了在作出决定的时候为了避免出现四比四或者五比五的矛盾而导致一个裁决长时间得不到某个结果,使得司法裁决更佳迅速和简单,但是运用在现实中,因为这些法官都是人类,所以有自己的思想。
要知道,人有自己的思想就必然有自己的立场和情感。在多党制政治环境下,拥有自己政治立场的法官不是好事,在一党制或者集权制度之下的法官,他们的意见和执政者不合,很多人都可能会说这是一种反抗精神或者说他们勇于对抗强权,但在多党制环境下,法官的偏向性很容易导致他们拉帮结派,对某一执政者送上利刃或者鲜花,全看你我是否一个派别,因为这九个人和总统不同,他们是终身制的,也就是说尽管大众有权力通过选举换掉不满意的总统,但却无权用选举更换掉大法官,也就是说在民主国家,尽管政府的组成是三权分立,但最基本的,也是重要至极的权力,司法权,无法用民主来决断。
因为法官有立场,所以这些法官就分成了两派,一派左翼,一派右翼,当然西方媒体喜欢政治化,如果用简单的说法就是一派自由,一派保守,而且最重要的是,法官通常都是由执政党提名的,一个执政党肯定不会或者说几乎不会提名与自己党派立场相反的法官,一旦九个法官里面有五个及以上亲本政党的法官,以后想再国会通过法案或者有涉及到自己政治派别的司法案件就简单多了,因为法官权力大,行政机构有了法官的背书,行政起来轻松很多,相反,如果这个法官的构成是以非自己政治立场的人员构成,想做成事就会很艰难。
而且我也讲到这些法官往往是终身制的,法官轮替也不由人民做主,一个法官可能做到100岁还身居其位(只要其身体健康,且不愿意退休),这就意味着当他在四五十岁被总统提名并成为大法官之后,他的政治立场比执政党的轮替更能影响到社会政治走向,且某一个法官的政治立场往往不会轻易转变,那比如我是亲保守派的法官,我在法院人数占据了多数,那么我在五十年前以违宪或者其他名义认可了某项法律或驳回了某项法律,比如禁止收养流浪猫,那么五十年后的今天,这项法律还是存在,但是社会风气早就变了,而我依然还是这个立场,这就导致某些法律条文不能跟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直接减慢了社会发展的进程。
所以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尤其是在对宪法方面的不偏不倚,要没有任何党派观念,然而即便没有党派观念,一个人对于某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内容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相对模糊的法条,比如言论自由的边界,持枪自由的边界等等也会有各种分歧,除非法官们能确实做出9比0的绝对一致,否则要就必然要依靠非人类,可以说是人工智能,也可以说纯粹就是通过编程打造出来的机器。但是人类这样做,肯定要面对一系列的社会政治文化等伦理问题。
我在之前的文章,多多少少谈到过一些问题,比如在法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伦理问题,为了彰显法律的人性化,通常在一些案件中,法律会给司法机构赋予一些自由裁量权,有了这个权利,法官或者审判官就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件,使用不同的量刑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方式给社会带来了一点温度,不至于让法律看上去冷冰冰的。但我们要知道,公平是一切问题解决的最首要条件,法官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当你对一个可以轻判,也可以重判的案件选择轻或重判的时候,你的自由,又是出于什么意图呢,如果是一个圣母心爆棚的,或者立志于废除死刑的法官上位,那么拥有这种权力,反而是给他提供了一个实现个人私有意图的机会。
同样,一个国家就算司法独立繁荣昌盛,司法机构也可能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根本,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本身虽然可以为特殊情况而做屈伸,比如某些帝王喜欢说自己为某些人“屈法”,但法律不可能为人人都如此,现实中任何案子都可能有特殊性,虽然共性很大,但是以刑事案件来说,杀人、伤人者,谁会说自己就是为了杀人、伤人而去犯罪呢?人们都有自己的理由,自然都希望法律为自己而“受屈”,如果这种想法转变为思维意识形态,那么难免一个人的决定,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状态,这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一种后果。
第三、司法未必能完全独立。
纵然是美国,也设有司法部,司法部能调动 FBI 对某些人进行搜查而不需要事前经过法官被批准,比如美国总统拜登曾被质疑授意司法部调动 FBI 抄家前总统特朗普,我们总说司法独立是为了让司法监督行政,防止行政手段对司法裁决的干预,那么在现实中,谁来监督司法机构呢?
难道是靠着无冕之王么?然而很多记者都和政府有关系,尤其是CIA背景,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对司法机关行使本该人人所能有的监督权?毕竟像美国这样的国家,警察的权力可是大得很,像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平民的权利、中产阶级和资本家的权利都是不同的,所以在执法上,警察也会因此而产生不同的态度,我们看平常警察对民众施暴,基本上都是一些平民或者流浪者。
如果以美国为例,他们自己就是一个奇葩,虽然嘴上说着民主,但是政府机关中,除了总统选举、议会可能需要民众投票之外,司法机关很少或根本不需要,以至于司法机关成了该国一个隐形的专制体系,在法律可以管控一切的国家,人情、道德反而是最不管用的东西,人人似乎都可以有律师,人人却又都没有足够的安全感,以至于必须依靠武器——枪支火炮来保卫自己。
司法体系掌握了关于司法关于法律的最终解释权,这难免会造成立法初衷的嬗变,比如最初为了维护人民自卫权利的枪支立法,促成了当今美国社会的枪支暴力,根本原因也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的支持,这也是自由主义必然会带来的社会问题之一。我们要知道,尽管司法独立宣称是司法独立,但其最终还是要融入到整个国家政治构建的体系中去,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为资本主义服务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要搞的司法独立却要为社会主义服务,所以司法独立的存在,必须要不具有政治偏颇性,实际上不可能实现。
所以在整个政治立场上,三权分立最终会有一个价值取向的统一,当涉及到与外国政治斗争、经济纷争的时候,三权就开始不分立了,司法独立的伪属性也就不存在了。比如西方社会常年对华实施歧视、打压政策,这种政策的出现,光凭借着行政即总统或国家元首说几句话是不可能轻易实现的。这个时候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就不可避免,只是在程序上还是要走一走,因为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摆在那里,不管社会多么文化、思想多元,政治是必然有一个定于一尊的意识形态引领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就是西方的一套民主理论,遇到与自己不一样的意识形态,其攻击性就会大大增加,并且在各行各业都强调这套意识形态,以至于就算是买个鸡蛋都会告诉你这是资本主义的蛋不是社会主义的蛋。
更令人奇怪的是,关于言论自由的媒体问题中对我们灌输西方媒体对社会问题的种种监督的状况的资料的现实是,他们也会因为媒体政治派别的归属问题而产生各种不监督、乱监督的问题,西方媒体大多数都是属于某些新闻财团的,虽然不是属于政府控制,却也是在大资本的控制之下,在西方这种控制要比政府更加彻底,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政府本身就要臣服于大资本家,很多政策都是极有利于资本家的,那么新闻媒体的老板一旦显露出自己的政治倾向,该家媒体自然也会和老板统一战线,因此才会出现美国左翼的CNN、纽约时报,右翼的福克斯等媒体,这些媒体往往有两种立场,一个是对本国意识形态的维护,一个是对本党派意识形态的维护,这就造成了下面两种状况:
1、集中火力报道与自己相反意识形态国家的各种阴暗面,进而忽视发生在本国的各种民生问题。
2、集中火力报道反对派政党的各种阴暗面,比如某对立党派议员的丑闻,或者对非本党总统行政的批判。虽然这也是一种监督,但是他们因为政治属性太强,所以往往会对事实做一些夸张的扭曲性报道,煽动并诱导民众产生各种情绪。
如此下去,司法独立必然只会成为口头打仗的资本而不是切切实实落到实处的正义。
尤其是,在司法体系中有一个比较让人感到可笑的模式,就是陪审团制度,我们知道本意是想让所有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裁决之中,但是我们都知道普通人法律知识都很浅薄甚至没有,否则就不必要律师行业了,正因为如此,一个人是否有罪都交给陪审团来裁定的话,除非是显而易见的杀人案并证据确凿,否则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只要当事人利用陪审团的同情心理,把自己描述地多么凄惨,或者说自己在意识不受控制状态下犯罪,陪审团就有极大可能判你无罪,而律师也不再是对法律斤斤计较而更多的是学会去揣摩心理学,要打动陪审团,看上去像是一种体验国家司法,实际上是被拉去当了一回律师和当事者的玩具。
而且在现实中,陪审团对司法的作用往往微不足道,他们更多地出现在一些不重要的民事案件中,西方有部电影叫做“十二怒汉”,指的是在某次庭审中,十二个陪审员因所谓的合理怀疑而否决了对一个当事人的有罪裁定,他所要体现的是各种合理怀疑以及对证据的坚持、程序的正义,本意当然是好的,但是也反映了一个极端的问题,即当陪审团出现问题的时候,一个司法案件往往会拖延很久,调查证据不是陪审员的责任,但这部电影却将某些陪审员塑造成绝对的理性侦探,人固然是有血有肉的,但是司法无情,陪审员在作出裁决的时候,即便经过理性的分析也仅仅是基于自身非专业的分析,让一群不专业的人决定违法者的有罪与生死,显然是不恰当的,这个和西方人所反对的大众审判本质上也没有差异,和中国司法体系反感的舆论审判也没有多大差别。
在这一层面,如果还能坚持说司法独立不受干预,显然就是误解,最起码陪审员会受到同理心、同情心(这一点在西方司法审判中很常见,为了说动陪审团对罪犯宣判无罪,往往会对他们讲述一段犯罪分子年轻时的悲惨经历)以及爱屋及乌(比如某些罪犯长得好看就会受到舆论或者陪审团的特殊关照)的影响,同时西方发生的行政干预司法状况还不少见,比如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及其幕僚曾对调查某公司案件的相关人士进行某些方式的威胁。又比如美国在国际刑事法庭的案件中,针对自己不利的案子,曾经威胁要逮捕法官,并禁止他们入境美国。又比如法国前总统萨科齐也因为干预司法被传唤,法国现总统马克龙也被爆出为了保护某发言人曾干预司法……
当然了更多人应该知道,西方人往往嘴上说的好听,最后做根本性决定的还是你的身价,你有钱请得起律师,愿意输官司也不容易,再看看西方历史上的一些丑闻,比如某些政客集体开淫乱派对,请雏妓、虐待殴打少女,这些丑闻背后的政客往往不会受到很严格的司法惩处,相反,一些线索提供者,一些当事非政治人物每次都会在恰当时机,比如开庭审讯前,在没有摄像机覆盖的地点被自杀,甚至如美国毒列车事件,几个调查专家在赶往目的地的时候都蹊跷坠机……这背后不但彰显了西方政界的整体龌蹉性,深刻体现了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的西方社会现实,更是让司法独立显得可笑荒诞。
可以看到,但凡嘴上高唱司法独立,说自己不干预司法的人,多半都是做过干预司法的事,司法独立并不能保证自己是独立的,这就导致它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一种摆设。
在中国,我们的很多领导人以及专家对司法独立的意见是比较公允的,大家都承认司法独立是好东西,但是对司法独立要走什么形式会有一点分歧,有的人主张全盘接受西方的模式,当然最多的还是主张走中国道路,对这些想法,当然越多讨论越好,但是中国的思想和西方的思想不同,中国人更在乎结果,而不是程序,司法独立在理论上还是形式上都只是一个程序合法的问题,也就是说,只要注重程序公正、公平,哪怕不走西方的道路,司法独立也是具有价值的。
司法独立不是西方特色,但是西式司法独立是建立在他们的特殊制度之上,中国如果要走这条路,必须要考虑到我们提到的很多问题,多数人的舆论是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什么时候应该独立,什么时候应该受政治干预,这都得看案子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每次判案都是根据具体实情而不是什么案例,案例可以做参考而决不能做抄袭。
我们今天不必要去极端反对司法独立,本质上出发点都是好的,司法独立需要依靠民主政治,民主本身不是坏事,但是有些人在搞民主的时候,把民主异化成了对资产阶级有利,对无产阶级不利的产物,结果显而易见,表面民主实际上根本不会听从民意的恰恰是那些嘴上民主不离开的西方人。
为此我们在理论上需要做好足够的准备,不光是司法独立,还有西方人心心念念的对华信息战,也可以称作认知作战,这是最需要提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