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派

谈谈史,说说道

终焉回廊 第 2 章 死刑及其历史 中篇

前言

杀人越货,这是千古以来永不绝迹的事情,有些人会认为,人类的复仇状态,会精确体现在一些国家的刑罚和刑法发展史进程中,但就我的看法来说,这只是一种十分模糊的措辞,人类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并不仅仅只是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公共刑法方面。私人报复,本质上也从未断绝。古人在没有任何可信证据的情况下,对刑罚的起源有自己的认识,比如有人就觉得刑罚最早起源于兵事,早期人类社会的战争和冲突之中捕获的敌方首脑和士兵,会被拿去当做奴隶或者仆役,甚至被处死,但是要知道,在人类战争之前,人与人之间的私人报复,又需要怎么说呢?

人毕竟是一种动物,基于最根本的感情,人对于私有制出现之前的各种社会中的罪恶,该如何处置?毕竟人的社会进化过程中,不可能天天打仗,那么在不打仗的时候,难道刑罚就没有了吗?事实上早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刑罚重要区别之一,是没有固定或者标准。复仇的根本形式是同态,需要以犯错者或者说犯罪人所做的事情的对等的同样的事去对待他们,如果不这样,就只是一种刑罚,当然在刑法出现之前,这种刑罚严格来说不能说是刑罚,只能是处罚,维系早期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是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这种共同道德标准,一方面是基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时所构建起来的共同利益,比如某个母系氏族社会中,子女就是重要“财产”,那么伤害下一代就必然是侵犯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只是某个家族的利益——在某些动物群落中,如果是生活在一个群体的幼年动物,往往也会受到群体组织的共同保护,当面对食肉动物的危险时,它们也会共同防御,另一方面,一个早期人类社会群体之中的首脑往往也是具有权威的,所以这些的话或者某些规矩往往也是一种共同价值观的体现,在这些角度来看,不如说对破坏道德规定或者众人皆不认可行为的人,就当视作是一种规则破坏者,而不是犯罪人,这种破坏既可以是主动的,比如主动侵害公共道德,也可以是被动的,比如当某些群体首脑要求大家做某些事而某些个体不遵守这个要求时。

世界死刑历史的共同点,都是从繁至简,从重到轻的发展过程,不同国家在进入不同文明阶段之后,死刑的过程也就有了不同的方向,实际上人是一种很容易杀死的动物,不同国家的人民对于历史的发展有不同的作用,那么在死刑问题上,也容易衍生出很多东西来,重要的是,由于古代各个文化之间的通信不是很方便,所以会出现很多闭塞的情况,于是有的文明发展快,有的文明发展很慢,这并不是落后与先进之别,而是基于一种自身的需要。一个文明发展缓慢,从功利主义角度来说,取决于该地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以及与社会不公的斗争,情理上看,如果一个国家之中没有重大的社会矛盾,比如国家之中存在着重大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矛盾,这个国家的发展空间就很小,人们会满足于现状而不求突破陈规,如果一个国家之中,经常需要处理重大的社会矛盾,或者常年要参与到国与国之间的斗争,这个国家的进步和发展也就会比较快速。

而在我所有阅读过的关于死刑的作品中,我尤记得一部胡云腾先生编写的《死刑通论》,在此书中,胡先生说过一句话:

毫无疑问,自然经济和农业文明,是死刑得以滋生蔓延的肥土沃壤。

摘自《死刑通论》前言部分

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胡云腾先生的说法其实是对中国这个农业文明社会中之所以会出现死刑问题的精确性概括,事实上从唯物主义角度来说,早期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对人类文明的类型是有很大影响的,在陆地平坦的社会中,农业发达是正常的,如果只需要用简单方便的农业技术确保文明的长久存在,英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这些国家也不会陆续登上世界舞台,正因为这些国家的经济模式需要借助海洋或者对外拓展,这导致了不同国家之间必然存在着各方面的交流,不过胡先生这句话最大的问题是,忽视了西方其他国家而不仅仅是一些农业文明、自然经济国家,他们同样有死刑,同样有残酷异常的屠戮,所以本文就专门来写一写关于西方及域外国家的死刑历史问题。

死刑历史的专著,在中国和外国都有很多,都很详细,因为我们这里是文章,所以内容不会太长,也很笼统,只能描述一个大概的情况,因此有很多细节不能一一写来,在本章中篇部分,我们所要了解的和描述的是一个简单的西方以及中西之外的其他一些地方的死刑发展演变历史,或者说是死刑的执行手段历史,这不是学术性著作,所以我个人不是很专业地记录一些我所收集到的资料并做一些简单分析。

中国以外的死刑历史,其实并不比中国的简单,甚至更加复杂,如果细看西方死刑发展的历史,我们甚至可能会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死刑实在是有些宽和了,我相信凡是读过书的人,都不会认为中西之间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有巨大的差异,至少在 1644 年以前是这样。但是网络上杯葛中国文化的人很多,这些人往往很熟悉中国文化,却不了解西方文明,看到中国文化中的某些问题很严重,就以为西方人不会做这样的事,否则人家就不会发展如此迅速,割据世界,实际上很多问题就是因为只了解其中一面,而不了解双方的历史,导致我们对中西方历史形成了错误的认知,这篇西方以及除中国以外的死刑历史的简单介绍,就简单介绍一下,我们认知之外的一部分现实西方历史状况。

西方及中国以外地区死刑史

西方的概念

西方是很复杂的概念,在中国,很多人都认为西方仅仅只是代表了欧洲部分国家外加上美国或者北美地区,实际上在西方的概念下,还包括了那些非处于西方,却受到西方严重影响的国家,包括一些南半球国家,以及部分依然处于西方殖民统治之下的殖民地国家,甚至还有一些亚洲国家,包括日本、韩国等。之所以这么区分,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真正意义上的原始社会很少,大多数国家都已经融入到了现代社会秩序,这个秩序的主要构成就是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如果从政治角度,就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外加一个宗教国家,因此,像日本、韩国这样西方化很重的国家,也是西方国家的一部分,而不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属于东方或者中国文化圈。

在这个背景下,西方这个概念和中国的国家概念要做对比的话,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西方不是一个国家概念,而是一个地区概念,地区是可大可小的,可以比国家大,也可以比国家小,把欧洲一些国家和北美几个国家,包括南半球几个国家合并在一起,拿来和单独的一个国家中国来对比,这完全可以说一句不很妥的话——杀鸡用牛刀,就算杀了,也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一些人很喜欢做这样的对比,把西方各个国家聚合起来的某些特征和中国做对比,这不知道算不算是抬高中国。

西方这个概念基于一种文化和经济霸权的认同,而不是地域和国境,文化方面有两重,一个是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一个是宗教,包括犹太教、基督教以及部分伊斯兰教,经济则是基于数百年来的工业发展以及对外殖民积累起来的影响,不过,如果单独要拿出来比较,绝不是中国对比西方,但现在学术界已经把这两个概念做了相似的认知,因此在这篇文章中,西方也会是这些国家的一种合集,而不是单独某个国家,实际上再严谨一些的话,如果要比,也应该是中国在内的东方和西方的对比,所以我们在这里要说到的西方死刑,讲的不仅仅是德国、法国、英国这些国家,而是包含美国在内的整个西方世界——不过我有时候也会单独拿出一些国家来举例,事实上在西方社会早期文明中,很多国家都是一体的,所以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前,西方就只是西方,是一个整体概念。

鉴于包括美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虽然是西方国家,但其领土之上的部族本来是一些原始部落,所以这里所谓的西方,在地理大发现甚至 18 世纪之前,仅仅指的是欧洲,而由于日韩等国也属于西方集团,所以这里也多少会夹带一些日韩地区的死刑发展历史。

死刑之前的说法

有人在死刑历史的研究中,提出死刑是要比自由刑和罚金刑更早诞生的,其实这种看法未必准确,只要人类在步入文明社会时代有货币,这两种刑罚和死刑的诞生必然是同步的,最起码不会差很久,因为一个人盗窃了一个人的财务,就算早期用刑严厉,也不可能只是把这个人断手就了事的,难道受害者就是花钱买了一双手么?他肯定需要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如果从大的角度来说,把罚款作为一种手段,必然是与死刑同时代的。即便是货币没有诞生的时代,衣服、食品被盗窃,难道就都是受了刑便可,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我之前说到的所谓早期中国古籍中叙述和记载的“金做赎刑”不是很准确的理由,根本在于:既然在中国与金钱相关的文字大多数是贝字旁,至少说明在文字发明早期,贝币是一种经济交换的必需品,金属也许会出现,但肯定是在人类文明出现后的一段时间,或者说最开始的时候肯定是用于最需要的地方比如军事和祭祀,而非大量民用,这也是为什么一直到夏代中晚期,才开始出现所谓的青铜器——现在我们看到的青铜器,比如鼎、豆、尊、釜等,本身都是由陶器甚至玉器制作,商周时期的青铜文明,如三星堆的各种青铜器物品虽然很丰富,但还没有发现早期的金属货币或者类似货币雏形,这说明在青铜器和其他金属被人类发掘利用的早期阶段,大概率不会用做交易货品,因为如果不是一个社会中需要用到金属的人数量众多,甚至使其成为必需品,那么在这个时候用金属来为刑罚做赎,显然是不可能的,金属本身也是商品,也就是说金属本身也是需要花钱买的,大众绝不可能拿出多少“金”来作赎,而如果这个东西只是为有权使用大量金属的贵族来制定的话,那那些拥有金属矿藏的人,岂不是可以无法无天了吗?

事实上氏族社会因为生产力的关系,无法大量制造金属器物——在农业社会中,手工业者一般都是有限的,他们往往会为国家权力或者氏族权贵所用,尤其是有的时候一些掌握了精湛技术的手工业者会培养其他掌握技术的人,也就是教育下一辈人,其精力也是有限的,民间生产和生活用品,大量使用的还是会是石器、陶器和其他天然产物,即便人人都能制作各类生活用品,多半也只是凑合用用,所以文明中任何金属产品的诞生从最开始的生产都是中大型器物——这些器物的礼仪和仪式价值都很大,都是需要集中力量来生产的,本身作为一种制作权贵使用产品的青铜器所需要的金属铜,也必然会有一种专属的特性,在它刚开始使用的时候,不可能大量用于日常生活,一直到后来随着生产力进步,以及礼崩乐坏的情况出现,各种生活器具逐渐被金属产品取代,用来作为一种赎刑才可能成为普遍的刑罚替代,但是要用其来做赎刑,对一般人而言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如果矿藏不是为个人所掌握,人人都一样,谁家都能花的起赎刑用的金属,那么赎刑本身就没有意义了,基于上述一些考量,金作赎刑的情况起码到西周时期才有可能。那些西周的,甚至晚些时候的作品,把“金作赎刑”写到了夏代早期甚至早于夏代,这就很荒谬了,最起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是存疑。这与后来历代刑法中用铜一百多斤来赎买死刑或者其他刑罚有很大的差异。

所以很多涉及到西方死刑,尤其是早期人类社会刑罚的问题,必然是需要多重角度理解的,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西方虽然文明进程断断续续,却有很多记录历史的内容,和中国文明相比,显然更具有可怀疑性。当然合理怀疑也是可以的,从现实来看,如果我们认为人类社会早期的复仇形态比较粗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话,本质上还需要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在现实社会中,部落、社群转化为国家和政府之前,整个社会中一定是需要大量生产力的,在这个前提下,奴隶,尤其是西方社会中,奴隶必然有重要作用,而普通的成年人实际上也未必不是如此,那么我们就可以这么认为,死刑未必会广泛运用,因为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交战往往与国家征伐不同,由于军备不发达,所以两厢交战,往往会造成一定的伤亡,甚至死伤惨重,所以在非战争时期,保存人员和繁育后代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早期的古代社会中人类的婚姻制度还不完善,生儿育女远没有现在那么多规矩,人力的价值很重要,在此基础上,死刑虽然在法律中有定量的规则,但可以说只可能在某些郑重场合才会实施,比如实施集体祭祀、求神问卜这样更为严肃的场合。虽然在母系氏族社会,男子对氏族社会来说未必重要,但是在整个人类群体中,必须要有狩猎和耕种的重体力劳动生产者,那么在死刑发展的过程中,很难想象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形式会被严格执行,甚至可能只是某些部落中的规矩而已。

人们可以认为刑起于兵并不是十分准确,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能有些关联的,比如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要是社会族群之间在战争中损失了大量的士兵、劳动力,那么在非战时期,就需要动员生育,这个时候的劳动力的价值就与一般不同,奴隶,甚至是一般劳动力,都可能必须要服从某些临时规定而大量繁育子女,作为生产力以及军事储备力量,如我前面所言,甚至在此时,对于杀人的处罚可能会有两个方向,第一是严厉,第二是不严厉,如果我们把人视为财产,那么大量繁殖的劳动力就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有生资产,因此对这个力量造成的侵害,必然会带来重大的处罚,但如果我们把人视作人,这时候的处罚反而不会十分严厉,可以这么思考,实际上杀人者本身也是劳动力的重要构成之一,如果这些劳动力恰好是失去价值的老年人或者无法生育的女性、奴隶等,那么以命偿命恐怕就会被严格实施,但如果这些犯罪者本身就是强壮的劳动力,且不是奴隶,那么反而可能因为社会有需求而对其实施非致命的处罚,甚至留观后效。

观历史,我们知道刑罚的手段一般而言都是从重到轻的——这是某些刑法专家告诉我们的,实际上在现实历史中,刑罚的发展史一直都是轻重并行,但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某些刑罚会被认为过于残忍而被轻刑或者罚钱代替,也就是说从一开始,死刑可能会适用于任何犯罪,比如盗窃、通奸、近亲繁殖、破坏公共设施等,而后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死刑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少,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死刑必须要被废除,因为任何人类的道德底线,都绝不可能完全湮灭,一定会有一种所有人都坚持的底线,是任何时代进步都无法让其被打破的,所以我看到有些人在描述死刑历史时候所发表的一些比如为什么时代进步了,就死刑还被保留这种疑问的时候,会觉得他们是在痴人说梦。

原始部落的死刑再论

在前面的文章内,我也说过了一部分原始部落的死刑问题,实际上从现代人类学研究的角度观察我们社会中依然存在的部分原始部落,会发现很多刑罚都是比较原始且具有随意性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都是部落或者说代表着部落,所以涉及到死刑的问题,其实不止是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个人与部落之间的联系,当个人侵害到整个部落的利益,死刑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换句话来说,所谓侵害到整个部落的利益,并不仅仅只是在说部落所代表的集体利益,更是掌握着这个集体利益管制权力的掌权者的个人利益。

在我们的固有意识中,也许认为死刑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其实不止是人类会用剥夺生命去惩罚族群中的破戒者,动物界、自然界之中今天依然有些会使用很残忍的手段,将一些不守规矩的同类处死——不过这并不是很常见,通常的手段就是将某些被淘汰者遗弃,但在某些种群之中,存在着要么就自食同类要么孤立冷落对方的现象,只是人类社会中,将死刑用作最终的发泄、报复或者惩戒的办法——我们要知道人类的刑罚包括其他一些残酷的刑罚,其诞生的根本原因是人们为了保护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东西,包括人类的生命本身,在人类需要依靠着族群生存下去的时候,侵犯族群的共同利益,比如破坏某些部落祭祀场所,就是一种破坏规矩的行为,被同族共同审判,处决。当人类发展出家庭、私有制的时候,家庭利益、私人利益就出现了,侵犯私人利益就比侵犯公共利益轻多了,所以必须要杀人之后才可偿命。

在早期人类社会公有制时代,如果存在着某种审判,那必然是某些部落之中的大多数人都会聚集参加的部落会议,一般来说,比如像中国古代,也许还不一定会直接裁判对某人实施死刑的刑罚,而是会采用祭祀、求神问卜的方式,如果得到的回答是不罚,我们也不排除受刑人可能会活下来,也许还会成为自由的人,这是由于在远古时代人类除了狩猎、耕种、生产日常生活用具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复杂的活动,他们便会对自然界存在着很多神秘的猜想,所以刑罚本身也具有极大的多样性,一些残酷的“同态复仇”在此时可能大行其道。甚至有一些刑罚方式,可能是出于对自然界中某种现象的模仿,比如把人放在高处,由各种猛禽将其啄死吃掉之类——如果更专业一些,一些法学家门会将其称为动物刑,这种刑罚方式,一直到 20 世纪还没有完全绝迹。

在一些古代壁画中,原始人通过画画来记录当时的事情,这些画画中的作品,除了打猎之外,有些也描述了杀人的方式,比如用弓箭把某人射死——多人执行,这当然代表了原始社会的杀人方法,但是是不是经过部落的裁决,这是需要怀疑的。

如果单从刑罚的角度来说,死刑本身的意义就是剥夺生命,但是剥夺生命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砍头、腰斩、绞刑、溺毙、由动物咬死、用药毒死、决斗被刺死、坠亡、被压死、被乱箭射死、被石头砸死、被折磨死、饿死、渴死、病死、痛死、烧死、电死、枪决……

从这些方面来说,所谓的死刑史,本质上就是研究死刑的执行方式变迁以及其背后的司法因素的历史,因为人类文明的历史必然是从野蛮到文明,从落后到先进。虽然有曲折,但是这规律是不变的。所以死刑从野蛮到文明甚至被废除这个进程是有规律可循的,当然在最后这个阶段,完全可以开花为两朵,一是从根本上废除野蛮的可能,即彻底废除死刑,二是从形式上,将执行方式变得不再那么带有血腥味。

所以单从历史来看,将死刑的变化程序从有死刑直接推演到无死刑,显得过于草率。

人类的历史虽然很长,很多历史中的人类文明遗迹也没有因为要刻意进行保留而存活于当今世界,但是现代社会中依然有很多未开化部落,这些部落族群中,依然还有很多原始人类的生活方式,比如以血还血的复仇模式。

如果真的要从考古和文献中去寻找历史的原始部落的生活方式,显然是做不到的,一方面固然是考古资料缺少,另一方面,是历史文献的不确定性,纵然资料有,却也有很多矛盾和不可置信的嫌疑,尤其是在我们针对一些明显具有传说性质的历史及其文献记录的时候。故而原始部落的时候,人们的生活方式什么样子,几乎难以得到确切的考证,所以很多研究远古历史的人,基本上都含糊其辞,尤其是涉及到专门史的时候。即便是我们研究,也只能到一些可能还保留着原始习俗的未开化部落去研究观察。

比如当人们研究祭祀的时候,需要知道原始部落的人们的祭祀礼仪、祭祀方式、祭祀物品、祭祀演说词、祭祀结果等等,可是这些东西基本上不会有文字流传,再加上很多东西都是非实物,所以要真实还原其祭祀仪式的场景,基本上不可能了,只能靠着出土的一些祭祀产品,比如玉器之类的文物来推断其祭祀形式。

在涉及到死刑方面,现在的人类考古学、体质人类学等诸多方面的研究发现,在古代尚没有文字的时代,很多地方都有一些非正常死亡的人,这些人要么可能如上所言被乱箭射死,要么可能被乱刀砍死,其残忍程度,也许未必如今天人们所想的那样,但一定是能令人咋舌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些原始部落现在依然有食人的习俗,当然未必是吃活人,但是这种状况,也曾经引发过一些病症,比如朊病毒中毒。但是这些杀人的或者吃人的仪式,难道真的是死刑而不仅仅是自相残杀么。

死刑作为一个将人杀死的生命刑,其性质显然是一以贯之,从古至今没有多少变化的,因此围绕死刑的问题,必然谈到的内容是执行方式,比如在早期社会,人权思想在西方诞生以前,执行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如何界定某种死刑执行方式就一定是残忍的呢。比方说,在古代某些社会状态下,某个部落中往往会有一些首领,当他们年纪大了,力气没了,肯定会被年轻力壮的后辈代替,他从权力宝座上退下来以后,完全失去了家庭、部落的敬仰,自然就成为部落的累赘,那么在部落发现另一个聚居地要迁徙的时候,他就完全可能会被扔在原地,自生自灭,这本身可算是一种处刑,但显然算不得残忍,因为这是自然界的规律,不仅仅是人类所独有,也没有动物会认为这是残忍的行为。

但是谈到原始社会,基于我们少有的资料,我们不能说并不存在死刑,我们只能说死刑确实有些问题,没法做准确的判断,但我相信多数处决的目的只是为了除掉一些碍事的人和处决破坏规矩的人,杀人偿命这是远古社会流传下来的同态复仇形式,但是死刑终究是需要司法机关审判的,如果要强行把全民大会或者某些部落领导者的决定当作是司法裁决,那么死刑当然是存在的,只是这种完全没有统一裁决形式或者纯粹出于私人利益考虑的裁决,完全可能引起其他部落民众的不满,其权威性是不一定足够的。

死刑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的刑法规定了杀人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的,致人死亡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要接受对应的刑事处罚,最轻的也要在监狱里待上几年,最重的就是被除以死刑,而当我们谈到古代死刑的时候,难免要谈到一些封建君主利用权力处死臣子或者触怒君王的人,因此我们能在一些描述死刑历史的书籍中,看到一些人把类似这种惩罚或者干脆是泄愤的现象当成是一种死刑的形式,其实这种理论或者看法是明显错误的。

既然是死刑,就一定是经过一个权威机构审判并经过最高权力认证的一种刑罚,而不仅仅是封建君主、酋长们利用权力下手杀人就是一种刑罚,所以在研究死刑历史的时候,其范围也仅仅只是圈划在了国家司法部门或者一些封建王国的审判机构之内——当然我们不可避免要谈到君主或者某些有权者以自己的喜好杀人,这种现象还不算少。但某个野蛮的皇帝随意把人拖到断头台上砍了,这显然不是死刑,而仅仅是杀人——以帝王之喜好杀人,这种杀人和普通王公贵族家庭擅杀仆役没有区别,唯一的不同只是君主与群臣,王公与家仆之间,主人公的地位,换句话说,一个王公贵族擅杀人命,人们不会认为这是在实施刑罚,自然也不会称其为死刑,反而会说这是在草菅人命,而至于杀人的手段,也不过是手段,哪怕再残忍,也不会被认为是酷刑,而是残忍的手段。

西方的死刑历史与中国不同,早期的时候,中国人也许是不愿意记录这种残酷的事情,所以人们说到死刑的时候,多半都是模模糊糊的,以至于人们多半都只能以一些约莫、大概这样的词来形容死刑的数量,在西方以及其他国家,早起的死刑具体怎样,现在有很多可以考据到的文字资料,因此,往往人们能指出某些行为会被处决,被判处死刑,比如在古埃及。

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用动物杀人的例子,比如亚述国王,用犬处决囚犯,这种处决方式仅仅是一种死刑方式,而不是死刑本身,一个国家用什么方式处决囚犯都是死刑的执行形式,在理论上,死刑仅仅只是一种处罚的结果,在与其他刑罚的比较中,死刑是唯一保留下来的一次性刑罚,这种刑罚的最终结果就是囚犯的死亡。

因此看一个人被处死是否是死刑,要看是否经过司法审判认定,如果不是司法审判认定的,这种处罚即便由国王认定,也不是死刑。比如某个专权者说,要把你杀了,然后把你用剑赐死了,或者直接一声令下,叫侍卫把你拖下去砍头,这不是死刑,因为没有经过司法审判,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但是专权者他有这种做不合法事的权力,因为权力在他的手上

西方与中国的历史中,死刑的执行往往是带有一定程序性并夹杂着一系列随意性,比如有时候会受到某些最高权力的干预,但是死刑的处刑方式往往只会有几种。当然这种带有程序性的处刑方式,往往只有在一些文明国家才存在,比如中国——即便在中国社会中,古代酷刑满天飞,但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名义上也只有砍头、腰斩或者绞刑等几种,哪怕你说古代有诛九族、满门抄斩这样的刑罚,本质上也是将某些人聚集到一起,用绞刑或者斩刑处决罢了。

但一些国家就不同了,比如朝鲜曾有过犬刑的传说;又比如 19 世纪在马达加斯加,统治者每年都要处死上万人,这之中的多数人都是在鳄鱼池中被鳄鱼吞噬的,上面这两种都算不得是死刑或者即有死刑也有仅仅杀人的意味,因为有些人肯定是被审判的犯人,有些则必然不是。又如同时代在锡兰,人们使用大象行刑——用象鼻子卷起犯人抛向空中,然后(让大象)用象牙将落下的犯人刺死——像这些方式,我们可以说是一种刑罚——在一些文明落后的国家,人们应该知道,往往某些专制者和独裁者本身不会设立司法机构,就是几个人商量商量,或者大权独揽,此时,却又可以说这些人的权力是带有死刑价值观的。

有些书呢,又会把一些殖民侵略者对外侵略的过程中使用狗或者其他手段咬死被侵略者的行为带入死刑史研究,这显然是不确的,毕竟谁也不会把克利奥帕特拉毒蛇咬胸自尽当成是死刑。

当然最著名的所谓动物处刑的方式还是古罗马的斗兽,人们通常会在竞技场内观看犯人和猛兽搏斗的表演,不过这种行为其实并不能保证犯人一定会被处死,毕竟人要是善于斗兽,也很容易活下去。不过斗兽斗兽,看的就是血腥,所以往往不止会由一只所谓的猛兽,在这种情况下,行刑对于受刑者来说,就完全是一种折磨。

有时候野兽无法吃掉一个人,所以往往在斗兽结束之后,还剩下一条奄奄一息的残命,这时候收拾残局的人就会适时给他们补上一刀,像这种刑罚,是否应该说是野蛮呢?

当然,死刑的执行往往是由国家或者部落相关成员、组织实施的,但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判处让你自尽,苏格拉底就是自己饮鸩自杀的,据说和珅也是被嘉庆皇帝赐死的,这也是被判处了死刑,因为不管是苏格拉底还是和珅,都是有经过国家司法机关或者有相关权力的部门审判的。

古文明时代的死刑

古希腊,古埃及,古代社会的各个区域,在人们定居之前,多数人都是过着飘忽的生活,所以国家之前,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就是各种部落社会,城邦之类,为了争夺水田肥美之地而引发的战争往往是残酷的,所以有些人会认为,古代最早的刑罚起自于战争,但是这种想法毕竟只是推断,对于战争之中刑罚如何实施还是一个问题,但当人从原始社会开始逐渐步入文明时代的时候,死刑的执行和审判,当是有一定的规则的,只是如我之前所言,并不一定是固定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很大的权力倾向的。

文字时代,这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时代,像中国商代开始出现的甲骨文,虽然目前还存在着争议,但是对中国文化的发展史以及中国历史本身具有重要意义,在死刑的问题上,被文字记录下来的关于死刑的内容,其对远古中古时代的研究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关于中国的方面,我在上文中多有谈及,下面要讨论的是文字时代的西方死刑问题。

我们在人类文明的几乎所有地域的成文法中,几乎都能发现死刑的例子,不管是《汉谟拉比法典》、《赫梯法典》还是中国传说中据说有的《禹刑》等,这些例子说明死刑相对于其他一些独特的地域性刑罚,是一种人类价值观的共同提现,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环节。

文明这个词是在人类拥有足够的私有财产之后才发展出来的,其根本目的是要保护自身的财产,忌惮他人采用原始社会那种野蛮的占有生产资料方式,正因为如此,人们才需要各种约束,约束自己,最主要的也是约束他人,这才有了道德和法律,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其内容有很多都是保护私有财产、保障私人利益。但是西方的死刑,应该有两条线,一条是从社会发展而来的政治路线,即以司法形式裁定的死刑;另一条是从宗教发展而来的死刑,即宗教徒为了执行宗教教主或者所谓神的意志而实施的杀人,比如消灭异教、不信教的人。

西方古代社会有大量的奴隶,很多奴隶往往不具有人的价值,只被当作的是生产力工具以及性奴隶,因此任何人都有随意处置他们的权力,但是即便如此,按照一些早期的法律条文显示,乱杀奴隶也是需要受到惩处的,而像奴隶反抗主人造成的恶劣后果,其要承担的刑罚,往往也是研究死刑重要的一环,比如人们让奴隶们互相决斗,谁死谁生,纯粹看自己的能力。当奴隶制逐渐被封建社会的制度取代的时候,刑罚就文明多了,但是这种文明只是相对的,因为保留下来的残酷行刑手段,一直到近代社会才姑且成为过去式,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

古埃及、雅典等国的死刑

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谈到埃及时,我们如果认为今天伊斯兰教广泛接受的埃及和古代埃及是一个埃及就错了,事实上今天的埃及与我们所了解的古埃及不是一个脉络,所以在谈到埃及死刑的时候,要区分为古埃及和现代埃及,在现代埃及的死刑制度中,死刑的审判裁决与种种,都是依据伊斯兰教法以及现代刑法共同审度,我们现在谈的,却只是古埃及的死刑。

现代人们印象中的埃及,多半都是影视剧中对古代埃及的描绘,如果不是亲自去埃及旅游一趟,大概人们都不会认为这是一个伊斯兰或者说阿拉伯国家,在古埃及,最为人熟知的是木乃伊,除此之外的很多东西,如果不是研究世界史的人,恐怕无法说出什么一二来,所以这里我们跳过埃及部分——由于我的搜索能力有限,只能找到零星资料,所以有兴趣研究者,可以细读一些世界历史资料,直接从古希腊雅典时代说起。

古希腊、雅典时代,是一个非典型的古代民主社会,所以像死刑这样的事,往往也与众不同,雅典公民的审判往往是多数人决议的,最著名的要数陶片放逐这样的事,当然说道死刑,不得不提苏格拉底的死,他以及他的学说在其所处时代也不可避免被人指责成是异端邪说,蛊惑人心、腐蚀青年等等,如同今时今日人们对电脑、网络、手机的指摘一样。

像苏格拉底这样据说是喝“铁杉”制成毒药而死,这在中国也很典型,就是不看古典传说或者故事,我们也知道自己有炼丹的传统,某些炼丹用的毒药,本身也是行刑用药,只是在西方这种方式显然是更具有正规性,因为中国的刑律基本上没有说用药杀人的,即便有也不是法条的正刑,而药物死刑的方式只有在现代社会才有。

在古时候,理论上只要不是奴隶,雅典人都可能在一生中当一次大众裁判,当然一切都需要基于法律,在西方,中国的那一套也是适用的,如孔子等人所愿望的一样,在雅典的早期社会,国家的法律条文往往以一种秘不外宣的私法形式存在,这意味着审判、裁决一般要以掌权者、贵族等喜好为标准,一直到公元前620年左右,雅典出现了第一步成文法《德拉古法典》。

中国文献中所谓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样的事,在雅典确确实实发生过,因为在《德拉古法典》出现之前,外有斯巴达的压迫,内有寡头政治和各种各样的民众暴动——比较知名的一次暴动就发生在德拉古制定法典前数十年,一个出身贵族的叫做基伦的人就利用了当时贵族和平民之间的矛盾而发起暴动,企图推翻当时的贵族政权,但最终失败。这些社会矛盾的爆发,导致此时的雅典社会十分动荡,犯罪问题越来越成为一种拖累社会发展的顽疾——当然如果以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无非就是阶级斗争频发,奴隶、平民反抗奴隶主和贵族的斗争往往会引发一些意想不到的犯罪问题,尤其是在法律并不为多数人所认可或者知道的情况下,人人都可能在无意中犯下各种罪行,当整个社会出现这种矛盾且无法以平常贵族们、掌权者们使用的方法去解决,那么法律就应该出现了,但是德拉古法典的出现实际上并未改变这种局面,因为这部法典完全是一种“严刑峻法”式的东西。

德拉古本人是彼时雅典的六个法官之一,在德拉古制定出成文法之前,所谓的习惯法、血亲复仇现象还很常见,这种现象可以认为是一种社会或者国家认可的私刑,在这种前提下,德拉古的创法就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普鲁塔克说:“他的法律从颁布以后使用达百年之久,都是书写在木板或砖板上面称力卷轴,就是围绕着一个长方形的盒子。”

不过德拉古的这部法典,我之所以将其作为古希腊雅典时代的死刑象征,并不仅仅是因为这是当时雅典社会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更因为其严苛性,这导致了法典中死刑泛滥,可以这么说,不管是多么小的罪行,哪怕是偷一个桃一个菜,都可能会被处以死刑,而死刑的一般执行方式,就是砍头,这种死刑在当时非常广泛,稀松平常。除此之外,其他的罪行一般也会有各种残酷的肉刑伺候,这导致了整个社会的矛盾并不因为一部成文法的出现而有所改变,反而更加剧烈,这也是导致后来梭伦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正因为这部法典的严酷性,所以在当时有人说这部法典是用血写成。

说到把人弄死的方法,除了砍头之外,有些资料还会说,还有一些比较暴力,或者比较原始的方法,比如说把人丢入深坑,或者不给他们吃饭、不给喝水,这个人就会渴死、饿死,有时候则会使用直接殴打的手段。在很多资料的零星片段描述中,你会发现一些资料与另一些资料有明显的矛盾,这资料中存在的刑罚,在那个资料中就变成了道听途说,鉴于我们实际上只能通过一些文献资料去了解历史,故而对雅典时期的死刑,我们只能做一点简单描述。

古罗马时代的死刑

罗马古代的法律,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很深的影响,现在人们研究该时期的法律时,多半会用罗马法代指罗马古代社会的法律,当然,可以叫做奴隶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已经出现了法庭这种东西,所以很多时候死刑的判决都会交付法庭裁决,在古罗马时期,比较早的刑事法律是现在多数学习西方历史都不得不了解的《十二铜表法》,在这部法律中,一些现如今看起来不是很严重的事情往往也会被判处死刑,比如——侮辱人、损人名誉。

有些刑罚比较贴近农业生活,比如说如果有人(到适婚年龄),在夜间去快要成熟的庄稼地里放牧的,要被判死刑并吊在树上祭祀“谷神”。这个时期似乎有了一定的防腐败的策略,比如说当法庭审判中,相关审判者收受贿赂,也会被处以死刑。

当然这是在罗马早期时代,在后来,一些罪行的死刑处置被慢慢剔除,尤其是在罗马帝国时期,一些普遍被认为是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比如叛国、谋杀、通奸、诽谤、抢劫、纵火等罪行才会适用死刑,这里面叛国和谋杀家庭成员这样的罪行,要面对的刑罚最为严酷,虽然是死刑,但执行起来往往是被钉在十字架上(虽然有时候不一定是宗教类型的),然后像当今的新加坡鞭刑这样,把人后或抽打致死。但我们也知道,十字架不只是用来这么做的,用火把人活活烧死也是常见的。

如果是犯下了谋杀亲属,比如父母之类至亲罪行,则往往会采用一种特殊刑罚,我看到这些东西都觉得奇特,据说要把人和公鸡、狗、蛇、猴子这几个东西放在一个袋子里,然后捆起来扔到海、河里。

除此之外,还有斩首、勒毙、坠落、活埋、溺水,以及比较著名的斗兽和钉十字架的处罚,当然我们从一些宗教典籍和同时代的记述中可以看到,在耶稣时代之前,很多罪行,或者说很都被认为是罪行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死刑,比如过失杀人、绑架、同性恋等等,当然要说到这个问题,必须要谈谈基督教。

在旧约相关内容中,记录了一个最喜欢杀人的人,耶稣——按照三位一体的说法,耶稣本人就是上帝,而上帝最喜欢杀人,不信自己的杀,不能达到自己要求的杀,不管是老弱病残,还是男女有辜与无辜,但此人也因为被人出卖而受到了钉十字架的刑罚。不过这个宗教并没有吸取什么教训,在其传播过程中,也曾经发生过以石头砸死人的刑罚,事实上从基督教的角度出发,所谓罪行,本质上是以神以及经典为判断依据的,因此人生下来就有了罪行,问题是宗教罪行和世俗罪行互不干涉却又纠缠万千,因此在基督教中很多违背教义的罪行,往往也是约束人类社会道德的罪行。

谈到基督教,就不得不提到宗教本身,其实在历史上,不管哪个社会,多少都会受到神以及相关组织的影响,古罗马也是,基督教在成为合法宗教之前,本身也是受迫害的对象,但在罗马本身,由于其是一种多神教的宗教属地,所以往往也会有一些献祭活动,而把人作为祭品,也常常是一种敬神手段。

如我之前对史前人类社会刑罚的描述一样,在人类社会中,总有些人会因为触犯神明的罪行而被整个社会遗弃、隔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将其开除出某个社会共同体的方法,以对待非同胞之手段对待这些人,就合理且应当了,此时一个人除了会接受某种刑罚处置之外,身为某一群体中个人的其他人,往往也可以将其打死或者弄死而不被视为是新的犯罪。

在所谓的原始社会也就是野蛮时代,人们也许会期待着风火雷电水等方式来把人弄死,比如把人在打雷的时候放到高山上,等着雷劈将其电死,在文明社会,人类就会采用一些更具有警示甚至是观赏意味的行刑方式,当然其行刑手段可能极其残忍,比如耶稣之刑,将人钉在十字架上处死,这种处死方式不是要用钉子把人钉死,而是通过钉子钉人的手段将人固定在十字架上,然后使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产生某些生理变化——比如研究表明很多被钉死的人其实是死于血液循环阻塞以及心力衰竭,被长时间悬吊在十字架上的人,会出现各种供血不足的症状,比如无法顺畅呼吸、抽筋、心颤等,这对于受刑者来说也是绝大的折磨,使人痛不欲生。

政治方面的死刑和宗教方面的死刑,虽然是两种路线,但是在基督教站稳脚跟之后,基本上处于政教合一状态的西方社会,其死刑路线,也就开始单一化,成为一种宗教死刑,这种宗教刑罚,带有极大的所谓道德审判性质,人们虽然有一定的政治路线上的死法决断权,然终究需要教门成员予以确权,因此发展到中期,教廷成了权力重镇,甚至演化出了宗教裁判所这样的重要机构,对死刑的演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西方社会中,石头作为一种执行死刑的工具,往往具有很大的泄愤用处,因为相对于钉死、绞刑这些只需要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就能执行的死刑,石刑可以有无数人执行,人们可以自由地打向受刑人,不过这种刑罚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必然有不少人会难免地受到乱石牵连而受伤。可惜的是这种刑罚不是最野蛮、残酷的刑罚,却是宗教刑罚中最基本的刑罚,不管是犹太教还是伊斯兰教,用石头把人弄死,即便是在现代社会中也是屡见不鲜,当然这种刑罚本身带有一种私刑的性质,所以民间就借着这种手法处决犯人,这样即便你参与了其中,由于加害者众多,也不能单独把你施以律法的处置。

石刑在犹太社会中,早期非常流行,当然有人可能说今天的石刑大多数都是由一些极端的伊斯兰教社群中流行,但不应该忘记,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本质上是同一个宗教的不同分支,所以今天我们认为的野蛮刑罚,实际早期都是普遍到不能再普遍的刑罚。

如果要说残酷,西方的酷刑要比中国厉害地多,因为似乎有的书籍告诉我们说,古代的西方人不太愿意见到喷血的场面,所以他们会把死刑执行的方式交给自然界,比如让动物执行死刑,我在上面说过一些例子,但是在真正意义上的死刑,大家恐怕对耶稣之死、苏格拉底之死比较有印象,耶稣是被钉在十字架上钉死的,苏格拉底是喝毒药死的,这些死法除了耶稣的死似乎是千古以来独一份之外——某些地方独创的行刑方式,其他的死刑方式基本都是稀松平常,比如古代的一些贵族似乎都喜欢豢养一些野兽,所以用野兽来咬死、拍死受刑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时候他们所豢养的奴隶就成了提供消遣的重要工具,以至于一直到最近几个世纪在一些国家都还存在着——当然在某些时候会成为一种表演——人和野兽争斗。

文明以来直到中世纪结束

人类在经历了原始社会、早期文明之后,宗教开始兴盛,跟随而来的自然是一种以宗教为基础的社会道德与行为价值观念的更新,在此基础上,人类社会的死刑发展,就遇到了一些道德判断凭据,比如在中国,佛教从东汉时期传入以来,广为传播,很多皇帝自己信佛,往往就容易生出很多表面上的宽容之态,在此基础上,每年之中,常常会有一些时期属于禁屠时期,这时期,除了一般的春生秋杀之礼外,禁止杀人也是附加产品。

宗教窥视下的死刑

自从基督教成为欧洲大陆上的主要宗教甚至绝对宗教以来,教会攫取了等同甚至超越于世俗权力的无上权柄,在一定程度上,宗教的压倒了世俗的,虽然在漫长的千年内,两者互相利用,却给整个西方社会带来了一种压抑且昏暗的气氛。

当然在西方社会早期,死刑并不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因为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自由民和非自由民,在权力阶层,除了教会、教廷之外,还有世俗权力机构,以及国王其封赐的贵族们构成的上层阶级往往也免于死刑,但当一个社会中阶级矛盾达到极致的时候,人民也会发动各种抗争,逼迫上层阶级修改某些压迫至极的法律规定——比如英国由此出现了大宪章,所以死刑在这个时期是慢慢地开始扩充和丰富的。

除了世俗政治之外,教会权力往往也要处罚教内一些离经叛道者,甚至是异教徒,比如1199年,教皇曾颁布命令,指定异教行为与刺杀皇帝罪行等同,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将异教徒判处死刑就顺理成章。尤其是我们要知道,在欧洲历史上曾经有一个大事,叫做十字军东征,在这个对异教徒的战斗中,死刑被频繁地利用以处置异教徒。同时,由于世俗君主,同时也是教会信徒,往往国王也有可能会颁布命令处死异教徒。

现代社会的开拓者之一,欧洲的部分清教徒也是在这种压抑的环境下,不得不离开故土来到殖民地,这才开拓了一个不一样的世界。当然,从欧洲来的这些清教徒本身也没有因此而减省与废除特权与法律,尤其是在面对原著名的时候。本质上死刑给人造成的压迫感不是因为严格,而是滥施。

虽然是封建时期,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是在有的,死刑在这个时代也趋于多样性,这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以及生产资料的丰富,比如要实施某些特殊刑罚,像是五马分尸,就必须要培养马匹。西方人俗称中世纪,实际上我们可以将这时期称为西方的封建时期,在这个时期,君主的专制频现,宗教专制更是久远漫长。

说到异教徒,就不得不提到一个重要的西方特色——宗教裁判所,公元1231年格里高利九世教皇定义了宗教裁判所的职责,并确立了一套相关的审判程序——不错,教会有权制定世俗法。

在这个时期,最常见到的刑罚,往往是比较残酷的,需要把一些死刑列入酷刑名单,在现代意义上被废除死刑人士大肆批判的断头台,其实算是比较平和的了,回过头去看,用一些猛兽、猛禽将人处死的刑罚往往比较原始,除了古罗马使用斗兽——与狮子老虎之类的猛兽互相搏斗之外,有些西方会使用毒蛇、鬣狗等。

像耶稣之前受过的十字架的刑罚,虽然看上去残酷,但这毕竟不是持续性的,当一只动物通过不断撕咬人的皮肉来让人感到痛苦的时候,这种刑罚的残酷性,将远比被人一记钉死,来得严重,甚至,即便是千刀万剐,也不一定有这么凄怆。

有人可能会想到车裂,其实在西方同样有这种刑罚,只是与中国仍旧有部分争议不同,西方的把人拉扯致死,是真的把人拉扯死,把人的四肢绑在四匹马身上,然后让他们朝四方奔跑,由于其拉力巨大,不多少功夫就能把人血肉模糊地撕裂,这种刑罚,一直到 18 世纪都还存在,不过这种刑罚通常用来处决叛国者——比如某些刺杀国王的人。某些国家,比如英国,在古时候还流行将人扔到泥潭、沼泽这样的地方把人淹死,这算是比较早期的刑罚了,到了中世纪,死刑依然还是以一些看上去比较残酷的方式在执行。

我们之所以认为这时期是封建时期,并不是因为宗教的传播广泛一记绝对的控制力,而是在同等时代下,人们往往还拥有一种特征,即迷信,要知道,在这个时期,巫术、炼金、药剂炼制等活动都需要死人的东西——有些活动,邪教活动可能更加恶劣,比如喝人血——这些现象在一些当今贵族社会中依然存在,穿人皮鞋、喝人血养生等等。因此死刑往往会成为某些人的取材契机。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的死刑裁决往往会有私刑性质,比如某些贵族为了在某些地方争夺财产、树立威信,偶尔要抓几个什么男巫、女巫将其处死,以彰示自身的权力,这个时候她们的尸体反而成了其他人的材料,这种迷信活动与某小说家笔下一班愚蠢平民的做法完全不差多少。

这个时段,由于存在着比较残酷的刑罚,我们经常能在保留下来的绘画作品中管窥其中一二,比如某些作品中会汇集一些死刑的执行方式,比如投水、绞刑、锯子锯死,或者车轮刑——这是一种比较残酷的刑罚,工具就是轮子,受刑者会先被轮子碾断四肢,然后被轮子猛击胸口,然后不管其是死是活,直接将其绑在轮子上示众。

所有刑罚一般都是痛苦的,尤其是死刑的执行,往往不会给受刑者涂上麻醉剂,毕竟刑罚的目的就是要人感受到极端的痛苦,因此即便是一个小小的水刑,也要分为溺水、灌水、以及其他折磨方式。当然这种处决方式还算是一般的,像中国古代有一种刑罚,我们都知道叫做油烹(人们在《三国演义》中也许见过),西方也有一种,叫做煮沸——顾名思义,所谓的煮沸,就是用沸水煮人,当然也不一定要用水,这种刑罚被用来处决投毒者以及一些骗子,像这种刑罚就是温水煮青蛙那种折磨人的。

当然与水相对的,就是火,在西方历史上,火的使用,尤其是在死刑方面的使用,其广泛程度要远超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甚至在基督教的地狱传说中,人只要不信基督,死后就要下地狱,受到永死和火刑伺候——伊斯兰教也是如此。

即便是到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时代,火刑始终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执行手段,很多知名人士,比如布鲁诺就受过火刑,中世纪就是纯宗教时代,但是这里面世俗的斗争还是存在的,国王的王权和宗教的教权展开了激烈斗争,最终以教权获胜,西方社会持续了数百年的“黑暗”时代,这个时候的人们受到的刑罚制约不仅仅体现在执行手段上,即便是人死了,也会有相关的额外处置,比如某些死刑犯被吊死供人参观,其尸体上的某些器官比如男性的生殖器、人的四肢会被人拿下来用作迷信活动,有的甚至会直接把尸体的皮剥下来,甚至还要把身上的内脏取出、骨头捣碎……

农民革命与报复

中世纪,并不意味着人人都会屈从于世俗和宗教的权力,1524年,德国爆发了一次农民起义,1525年这场起义被镇压,这直接导致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制定了《加洛林纳刑法典》,这部刑法典堪称中世纪最野蛮的一部刑法典,当然也可以说是之一。

在这部《刑法典》中,有很多残酷的规定,比如规定堕胎要被处死,在池塘捕鱼也要处死,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一文中说:

《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各章论到“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没有被这些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七卷·德国农民战争

正因为如此,人们会把黑暗加诸于中世纪各个王朝,加洛林纳刑法典在欧洲的统治时期长达两个世纪,造成了非常深刻的影响。

这些农民运动想达到的目的,与近代农民运动的战争所要达成的诉求基本都是一样,因为在中世纪,农民本质上是依附于贵族和地主阶级的,在欧洲部分国家,他们还但着农民的名号,但在俄罗斯这样的国家,在沙皇制度废除之前,农奴这样的名字,显然是更具有侮辱性,所以在历史上农业方面的斗争往往比较激烈,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不同的是,西方社会中封建势力相对顽强,因为农民的对立面不仅仅只有俗世的国王和贵族,还有宗教的教皇和教主们,出现问题的时候,往往只要这些人出面,不需要多长时间,其实矛盾就能减少甚至直接化解,这样就导致了欧洲中世纪王朝的封建和顽固性持续了很久。

女巫审判

在神权时代,对死刑的裁决显然不可能单独有政治参与,事实上在西方这个时期,人们会实施一种叫做“神明裁决”的方式来施行死刑,这个时候的司法裁决经过人们的共同决议往往由一些地方的教堂主持,通过“冷水神判”这种形式断出是非,当然最知名的一个中世纪的刑罚问题,是女巫问题。

其实女巫审判在死刑历史上不能算是一个单独的栏目,应当把这个当作是一种宗教史来研究,但是女巫审判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比如宗教裁判所和某些握有裁判权的宗教教主所使用的刑罚手段,这里面往往也会涉及到死刑,所以应当单独拿出来研究一下。

我们之前说到对农民战争总结出来的刑法典,实际上这种刑法相对于女巫审判或者说猎巫运动来说,是小巫见大巫,因为一般来说农民运动的首领被处决后,除非会再次出现新的农民运动,否则很少会出现大规模的迫害和处决农民,但猎巫运动不同,这是一种被动处决,即你不需要证明自己是不是女巫,人家说你是,你就是,你就非死不可。

猎巫运动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可怕的问题,一个是告密,一个是宗教的绝对权力,在文艺复兴时期,各种新的人文艺术和科学哲学问题对宗教的诘难,仅仅只是以个体形式出现,但是女巫却是宗教中不可能被抹去的一个重要威胁。与当今人们想象的女巫或者说男巫不同,猎巫运动时期的女巫们往往都是年轻女子,而不是老太婆,也不是蓝精灵里面的格格巫。

猎巫运动从15世纪开始一直持续到18世纪左右,从欧洲一路延续到美国,整个运动期间,历史可考的死亡人数达到了十万人左右,其余虽然被迫害但是没有被处死的有女巫、男巫嫌疑的更不在少数,处死女巫的主要形式,就是火刑。在基督教传言中,人们认为女巫是撒旦的情人,尤其是在中世纪晚期,当时社会经历过各种传染病造成的大量人类死亡,很多人的迷信程度往往很高,也就更容易相信一些谣传,比如某些女巫做法导致人们生了某种疾病,有时候这种运动是出于一种集团性的义愤——在大众都没有很高的知识水平的情况下,人们都会认为女巫拥有某种使人得病甚至诱惑青年的能力,这导致了大多数的所谓女巫都是女性,而不是把目光放到男人身上。

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在彼时的德国,有一个叫做莱姆戈的城市,1628 年开始的 50 年中,大约有 200 多个所谓的女巫被指控犯下了所谓的巫术活动相关罪名,受到酷刑并被迫认罪,并最终被除以火刑等相关刑罚。女巫问题我们知道,不仅仅在欧洲,17 世纪的北美,一个叫塞勒姆的地方更为出名,这里也先后指控了 200 多名女巫,并造成了数十人的处决,这是西方死刑历史上的重要关节,同时也是宗教独断专横的一个重要标志。

简单的陈述

如果要问火刑和凌迟哪个更加文明,恐怕没有最终答案,但是两者都是酷刑,被火烤死,与被一刀刀活活剐死,真的还不如一刀致死来得痛快,当然西方和东方一样,几乎都有一段时间有绞刑这种刑罚,在中国就是三尺白绫,在西方就是一个脖套子,在一些西部片里面我们经常能见到这样的场面——一个木头制作的行刑台上,挂着几个脖套子,然后下面几十人在哪里观看受刑者被套上脖子吊死——就是萨达姆也是在这种古老的刑罚中咽气。

当然要说残酷,恐怕我们还能列出很多,比如用将人绑在车轮子上,四肢伸展,然后将犯人的四肢砸碎,砸断,之后将车轮竖立起来,以供人欣赏,这个时候,一般人还不会简简单单立刻死去,趁着他们不死,不断给他们喂食,然后等待一段时间继续施行,这种刑罚带给犯人最大的是痛苦,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痛苦最终会让犯人疯狂,然后在折磨中死去。

我相信大家都了解过古代西方的酷刑,在酷刑之中有一种东西是把犯人绑在凳子上,把他们的头绑住,然后在脖颈上弄一个螺栓一样的东西一点点往犯人脑后捅,这种酷刑对审讯犯人来说非常有用,但是在死刑问题上,似乎难以长久使用,所以现在西方的执行方式几乎也缩小了,比如像美国,出现了电椅执行的方式,而更为世界普遍接受的死刑执行方式,几乎只剩下两种,一个是毒药,一个是枪毙。

除此之外,在一些西方记录中世纪刑罚的作品中,也经常见到一些比如穿刺、活埋、活剥皮等更为残酷的刑罚,在西方社会的不断演进中,这种刑罚也逐渐受到社会的摒弃,但一直到贝卡利亚的反对死刑之辞出来以前,像砍头这种刑罚还是很普遍的,以至于一些皇帝也死在断头台下,至今人们看到断头台,多少都会升起一些恐惧之情。

近代以来的西方死刑

近代西方自启蒙运动开始以来,不管是人类的历史文化发展还是政治、经济、哲学等诸多层面都萌生出了很多新的思想,最重要的是,在面临死刑的时候,很多残忍的刑罚被渐渐遗忘甚至废除,而保留下来的,最终剩下了一些不是那么残酷,且具有观赏性的行刑手段(相对而言)。

众所周知,西方历史上,主要是中世纪以后,很多国王都是因为自己的暴力行为而受到臣民反抗导致自己身首异处,即便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由于种种矛盾的发生,曾经的革命者也免不了要在脖子上吃一刀,导致最终革命成果不佳。

人类文明在发展到这个时期的时候,人权价值观在西方诞生,直接促进了人类对自己生命价值的重新认识,这直接导致了后来各种死法改革的尝试,实际上当我们想到今天社会在废除死刑运动的努力时,也许不会想到在那时其实早有国家连无期徒刑都已经不存在了。

所以在我们读到贝卡利亚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认识的时候,我们多少会认为,其实在这个时代中,不管是断头台还是绞刑架的存在,都已经是一种文明价值的延伸,当然从我的角度来说,这只是西方人觉醒了一种对死刑滥施以及残酷的肉刑的一种反思,这当然是一种可以令人欣慰的事,但是总是有人会认为扭断人的脖子或者砍断人的脖子是不怎么令人愉快的事,所以人开始以减省刑罚作为重要目标。

我们说到死刑的执行方式,是基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只要不废除死刑,人们就会认为人道主义的执行方式是值得肯定的,那么从断头台到电椅到机枪、手枪,直到注射针筒,就是从近代社会逐渐过渡到现代文明的重要进程,要知道电椅在美国历史上,特别是死刑历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不得不说电这种东西是在一种万能的东西。

我想到了日本古代的武士有一种残酷的刑罚叫做切腹,这是一种自杀的方式,但是自杀也要区分自愿和非自愿,古代有权势的人自然有办法让人自杀,这样作为权贵,他们自己不用动手,不需要参与到这种血腥的执行中去,就保持了他们自身的高贵属性。当然了,现代社会中的权贵其实也一样,否则刑罚就变成直接杀人了,刽子手们也就没活了。

其他地方

西方社会的死刑,管的只是西方,但是西方之外,中国之外依然有很多地方有死刑,只是对于我们的文章,我认为实在是不宜多说,主要很多国家的死刑方式实在是和我们概念中的东西两方加起来别无二致,所以我们就简单点谈谈,我们说非洲、南美、东南亚、中东等地的死刑,是否会得出超出上述死刑以外的方式?

我认为会,只是很多形式的死刑执行方式还没有被研究,我们换个方向,都知道苏联在历史上曾经实施过废除死刑的政策,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恢复,现在俄罗斯已经废除了死刑,最近又因为发生了恐怖袭击,有人提议要恢复死刑,但这极不可能,不过这些恐怖分子可能会死于法外的某些突发情况,苏联时期,斯大林时代更是借着各种理由大肆迫害国内民众,冠名以清洗,接着又把几万名波兰军官及社会精英挨个枪毙,栽赃纳粹,这种做法实在是令人不齿,幸而这种行为实在是值得人们借鉴,以至于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会去尝试思考这段历史,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好处的。

如果以印度来说,我们现在还能看到一些比较原始的刑罚,大家都知道印度虽然是民主国家,但由于人口众多,信仰复杂以及种族主义的制度,造成了现代印度社会中极其复杂的治安状况,以至于整个印度频发各种强奸以及荒谬的性侵案件——强奸猪狗牛羊马甚至蜥蜴。这种状况的存在,同时使得类似石刑这种刑罚在印度屡见不鲜,而一些伊斯兰国家,比如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依然流行比较严厉的私刑,由于传统的宗教问题衍生出来的各种社会流弊的存在,造成了整个社会中女性地位完全没有,一但她们做错了事(所谓做错了事,就是违逆男性的某些意志),就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惩处,比如被亲戚侵害,被父兄杀害,或者干脆被全族、全村的人共同投石掷死,这种新闻也是屡见不鲜,说明整个伊斯兰宗教社会现在存在的宗教完全取代了政治的问题还是很严重的。

从根本上来说,西方社会中常见的问题是传统文化的传承要远比中国厉害,只是他们的传统文化不表现在绝对继承,而是在其中选择一部分比较适合现代社会的传统文化加以继承,但一些宗教国家就未必会这样,因为有祖训,比如像中国来说,历代王朝开国皇帝的祖训往往是神圣的,而一些宗教典籍,一但经所谓的先知们修订成文,就难以再做任何更改,所以一些古典经书中哪怕记录着很多不可理解的东西,我们也应该理解并加以谴责,而不是把给他们加一个所谓的“原教旨”帽子就足够了。

杂论

死刑的存在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一个发明,不仅仅涉及到人类的所谓人权,还涉及到死法、执政以及方方面面,我们要知道,像那种用动物比如大象把人踩死、鳄鱼把人咬死、毒蛇把人毒死等处死方法是比较严酷的,但是文明的发展必然是伴随着司法的发展,死刑在文明的发展史中不是要被替换或者删除的那一个,而是需要以文明、和平的手段去执行,比如我们现在的注射死刑。

要知道,中国和西方不一样,中国长期以来受到佛教的影响——虽然我们知道自己并不信什么宗教,但是对于佛教似乎很多人就是无法放下,尤其是在思想史中,长期存在着儒释道三教合一的状况,即便是皇帝,也不得不下令在每年某月至某月停止审理和执行除谋反等十恶大罪之外任何死刑案件,如果将中西方死刑对比,会发现在中国,古代的我们不但有慎刑思想,还对死刑有各种限制,甚至在唐代的某个历史时期,出现过一个阶段的废除死刑的状况,这一点恐怕中国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做的早。

我们现在需要了解的是,即便是嘴上仁义道德满天飞的西方现代废死思潮,和中国古代的各种思想相比也差了一大截,主要问题是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些,慎刑的思潮是影响到中国古代律法的重要思想,基于此我们还是有必要多谈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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