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史记·高祖本纪》中,刘邦在和诸县父老豪杰谈话时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中也如是记载,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且不说二者是否是抄的,如果这件事记载的是事实,那么我们可以说,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么一说就是刑法所展现出来的价值特征——一种对犯罪行为的事后处罚的参考标准。
从现代意义上来看,我们所谓的《刑法》和汉初时代的法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我今天所要谈的话题可能有点胡思乱想,不过我想人们也许多多少少都想过一些问题,比如人们会问刑法的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刑法有没有教育意义,当然我想到的是另一个话题,是刑法或者其他的类似法律有没有对我们的社会作出某种规范,就如基督教摩西十诫那样的戒律一般。
在这个十诫中,有一半涉及到刑法或者类似刑法的戒谕:
不可杀人。
不可奸淫。
不可偷盗。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之所以会有这些规定,似乎可以从侧面看出来,当时社会主要的社会问题就是这些,但是中国古代的这种约法三章,与现代刑罚的价值似乎更加符合,换句话说,从基督教的这几个戒谕中,似乎能看出一些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特别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可杀人” 。
如果仔细看看刑法的条文,我们能发现其中,并没有哪一条说“不要杀人”,“不要害人”,但是所有服膺于刑法的人们多半都认为人是不能杀的,不能杀人这一点不仅仅是刑法给我们的印象,实际上更是人类自身社会道德所创设的规矩。从逻辑上来看,人们之所以认为刑法给人一种不要杀人的印象,是因为在刑法中,规定了对杀人这种罪行的严厉处置方式,比如死刑,死缓以及各种有期徒刑,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杀人既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那么就必然要接受刑事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杀人”以及其他类似的观念就印刻在了所有人的本能之中。
但是,国家实际上并未直说或者在法律条文中说禁止杀人,法律中只说过保护生命权,比如在宪法中有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当然是人权之一,甚至是重要人权之一,所以人们也许会认为这是在保护人的生命权,但从本质上说,并不意味着作为生命的人的生命不可被处置,也就是说没有明文规定,人是不可杀的,但是如果因为这个逻辑而犯下罪行,当然是需要为此付出代价。从这一点来说法对于人的保护,对于人的财产、生命以及物产的保护,都是基于一种善意的事后保护,刑法所触及的刑事案件,并不是在案件发生时来制止案子的发生,而是在恶性后果发生之后,对这些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我们不能说因为刑事保护的滞后性,刑法对人的保护就是滞后甚至无用的保护,因为谁也不能说尚未发生的破坏行为就不是一种保护生效的结果。
在废除死刑的声浪中,对于死刑的攻讦之一,是人们认为既然普通人杀人是杀人,国家杀人、一群人杀人,何尝不是杀人?但如果我们从“人可杀”的逻辑来看,实际上这个理论是一个并不能成立或者理论并不充分的话题,倒是支持死刑者,可以在这个问题上想到答案,我们可以这么考虑,试想如果法律并未规定人不可杀,只是说你杀了人就是违反了共同的道德、犯下了罪行,那么人就是可杀的,杀人在法律中将会是一种纯粹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一种需要付出肉体、精神和财产代价的行为,普通人无法承受这种代价,所以普通人多数都不会去杀人,但从国家角度来说,其所付出的代价显然就微不足道了,反而因为国家这个大众所构成的集合体所执行的为大众除害的司法行为,会赢得声誉和信任,这些东西,显然比财富重要多了。
因此国家的杀人行为并不是没有目的的,也不是要为了某些毫无根据的理由处置某人,留下一个人可杀的空档,当然这话要说的是现代性的国家,从现代国家的构成来看,国家的死刑,往往是需要权力机关多重审查,甚至是驳回补充证据之后再行斟酌的,人们之所以对死刑执行很谨慎,我相信大家都有数,人们都说法和刑罚具有某种教育意义,实际上这种教育的价值应当赋予学校。国家利用司法机关是执行的杀人,实际上是在执行刑法的处罚,并不违反对普通人不可杀人的某种社会价值观的要求,国家机器本质上是独立于社会之上的上层建筑,所以国家与个人不同,国家机器虽然由大众之中的人所构成,但是国家机器本身并不是这个大众的结合体,因此我们不可能用人的标准和价值观去要求、约束国家机器的道德,反而国家机器会以其道德价值、观念来影响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观。
最近这几天,未成年人的案子频发,正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司法和立法的参考,人不是不可杀的,你看,随便一个人,不管多么强壮,双拳难敌四手,说到底人是脆弱的,动物可以杀人,人类的法无法约束动物,人不能杀保护动物,反过来,它们可以杀人,这就是现实中一种荒诞却又合理的矛盾。
人的价值,不管是什么价值都是由人类自行赋予的,动物的价值也是由人赋予的,不管是濒危动物还是非濒危动物,本质上都是人给他们添加的,我们之前谈到了猪的生命和熊猫的生命价值不同,这种不同,本质上就是人类赋予的,人类依据自己的价值观,认为某些动物值得保护,因此人类的法只是约束和处罚人的行为,并不能约束和处罚动物。
任何一种濒危动物和植物,其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地球历史上经历过无数次生物灭绝,充分证明了动物的生死都不过是平常事,甚至是人和动物的灭绝,都是平常事,哪怕人类亲手将其灭绝。但人类不会这么做,因为人类也是动物,人能够感受到自然界的无情,但他们自己有感情。
世界上万事万物的价值,他们之所以存在价值,是因为人的存在,如果不是因为人,任何一个星球上的任何一个东西,都不具有任何意义,人的意识赋予了物质存在的意义。人是可杀的,这是因为人并没有刻意从法律维度为自身的公共道德赋予价值认可,人认为自己的生命很重要,但是在刑法和一切法律中,我们只会说如果杀人了会怎样,而不会说人的命是重要的,先是不能杀,不可杀,然后才是如果杀了如何,在这一点上,也许我们还会想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