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篇文章,是接续前两篇文章,但是这篇文章都是些边角料,我主要想谈谈与死刑历史相关的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涉及到我们古代社会的慎刑思想、死刑的一些本质问题,世界死刑的废除思想历史,以及简单介绍一些国际组织等。由于我本人不是专业的历史学家,所以只是就这些问题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在中国历史上,虽然死刑发展各朝有各朝的特色,但是从有死刑开始,慎刑思想就已经相伴死刑而存在了(至少我们目前看到的文献是这么告诉我们的),比如上古,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资料中,谈到死刑,总要说到慎刑、宽宥。这个慎刑,与《甄嬛传》中的慎刑司不一样。所谓慎刑,就是慎重执行刑罚的意思,这并不涉及到任何实物,而是一种思想,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慎刑思想一经提出,这个观念就一直影响着中国刑法的发展路线,甚至是某种意义上与儒家思想互相融合,不过,虽然历史上每个朝代都有人这么说,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往往就不会这样说了,所以即便是一个朝代再怎么有人提倡慎刑,也要看到这是在一种社会失范的状态下出现的怜悯罪囚的心理的影响下所提出的。

慎刑思想的发展,在中国死刑历史上,算是一个边角料(其实很重要,但因为多数中国刑法史的书写都是以历代刑法的实际执行和刑罚手段来作为基本逻辑发展线条,所以慎刑这一思想在一些甚至大多数的教科书中,只是占据某个小小的篇幅,甚至是偶尔提一提),但我想把这部分单独拿到中国死刑历史的这一部分文章之外,做一个小篇幅的单独叙述,只是这里的篇幅也不及之前那么多。

本篇其余的内容,都是一些简单的叙述性问题,如果大家善于使用搜索引擎,很多问题也能找到一些答案,但我们在这里把一些我认为重要的问题都凝合在了一起,为的是免去一些读者的劳累,当然如果是有志于研究这些问题者,也希望本文能给大家提供些思路,诚如我在每篇文章之前都声明的那样,本文不可作为学术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还要谈世界范围内对废除死刑的接受与废除死刑的实际行动,为此我会对某些人的思想和看法提出一些我自己的理解。

慎刑问题——一种思想的绵延

慎刑从来都是中国一种重要的文化思想,尤其是在古代的中国,读古籍文献,不管是皇帝的圣训还是官员的文集,或者说文学家、文化人的作品都能找到慎刑的相关思想描述——这大概和很多人认为的有一点不同,毕竟电视剧里那些犯人往往在县衙、公署里面被县令、官老爷们一旦下了判词,就算是死定了,直接拉到菜市口斩首的事情也有的是——人们大概会认为审案、断狱的衙门,虽然不能说不腐败,但是在刑事方面,肯定会以严刑为主,毕竟大家都听过古代酷刑的故事,实际上这有很大的误解。尤其是在一些关于包拯的电视剧中,人们经常会看到包拯在裁定某人——通常是某些王公贵族或者攀附权贵者——死刑之后,就直接把他们推到龙虎狗三口铡刀面前给咔嚓砍头,实际上在当时的刑律中,有这样的规定: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

《宋刑统》卷三十 决死罪

上面这段,主要是针对行刑时间,说明在宋代,至少在立春、秋分以前,如果不是某些特殊的死刑,比如以奴杀主这样的罪行,往往需要在某些特殊时期行刑,而即便是这些罪,只要遇上国家的禁屠、禁杀的特殊日期,也不能杀。

当然最主要的是这段:

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疏议曰】死罪囚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若不待覆奏报下而辄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谓奏讫报下,应行决者,听三日乃行刑。称日者,以百刻,须以符到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三日而行刑者,徒一年。

《宋刑统》卷三十 决死罪

光是从《宋刑统》这段来说,像包青天那种用铡刀在大堂上铡人的情况,显然是不会发生的,更何况在一些国家重要节庆、祭祀典礼等活动中,杀人就犯下了大忌,所以即便真有如包拯那样铁面无私的官,真要动刀也得问问公孙策(非真)今天是不是禁杀日、断屠月、是不是有国家祭祀的行为,这不能说是包拯铁面无私,不惧丢官、处罚就能说得通的,如果被人知道了,给参一本什么不待时而决,违背法律制度也就罢了,如果参他一本说包拯无视国家祭祀大典,要置皇帝不敬天地,这就开了恶例了,故而就包拯的情况来说,也顶多是对某些权贵下判死刑的判决,而不能阻止皇帝知道此事,所谓先斩后奏,并不合法,因为即便皇帝同意杀人,也需要在收到同意执行命令之后等待 3 天,然后再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是给留下了一个窗口,避免杀人太急而导致冤狱,肆意滥用龙虎狗三道铡刀,反而说明了皇权对法律的滥用。

实际上我们大家还要想到,自古以来出于对“礼”这个观念的认知,人们会把对于皇亲国戚、德高望重之人的刑罚做更加审慎的考察,在现实的执行中,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皇亲贵胄多半会适用八议(八辟)这样的制度,甚至当官当到三品、二品以上,也不会轻易适用最高刑,而是要适当赦免,在《刑统》中,这方面是这么说的(《刑统》名律例 第二卷):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故旧。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

五曰议功。谓有大功业。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当然这种思想是出于君主制的体系约束之下,某些人享有必须的特权,这种特权并不是意味着要给社会做分层,实际上在古代,别的不说,某些人如果没有特权,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情况,比如战乱和地区性冲突,当然这种特权也是有限制,皇亲国戚虽然有八议制度护着,却也会有某些皇家家法规训,这是一个历史的局限。在这几条内容里面,实际上具有价值的是八议之中的一、六、八条,以宋代为例,皇亲国戚这不必说,议贵这种情况也是常有的,像议宾这种情形,在一些非纯粹的白手起家的朝代尤为常见,历史上真正由农民起义成立的朝代,大概只有明代一个,而其他朝代的开国君王,多半之前都是某个前朝的臣子,因为机缘巧合反叛成功,有的是暴力的,有的则是和平夺位,那么对待前朝的皇室后人,难免要给点面子,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不足为奇了。所以在包拯电视剧中有很多矛盾的故事点,即便包拯可以拥有当堂铡人的权力,也不得不考虑一下这几个刀下鬼是不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之流。

本质上,我们能说这是一种维系君主专制的必要的措施,中国古代的思想,不管是哪方面的思想,都有一些宽严相济的内容,比方说理学,看上去很是把人的存在价值约束在某一层面,却依然有一些可取之处,这就涉及到我们对于儒学、理学的学术研究的方向问题了。中国文化对于刑以及人的生命,有很大的思想倚重,这是因为在古代社会中,皇帝是天子,官员则是父母老爷,官员治理民众,一般称为牧民,所以在涉及到人命的问题上尤其重视,杀人虽然是对君权、政权的一种维护的手段,但是滥用致使无辜者受刑,如果没有发生天灾也就罢了,如果正好赶上一个天灾,比如地震、天旱、洪水等,皇帝们往往会自行斋戒、下罪己诏、大赦天下,这是极大的丢丑的事情,所以皇帝不可能给包拯留下这种可能的缺口。

中国历来的思想都是人命关天,人的命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看到一个其他国家不会有或者鲜有的现象,就是在一年之中总有一段时间是不允许申报、执行一般死刑的,除了《宋刑统》之外,现存的一些律法,早的如《唐律》,晚的如《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有类似的表述,比如春夏两季(这不仅仅是宋代的规定),相信大家都知道一个词,叫做春生秋杀,春季是万物复苏的季节,人脱不了天地万物,所以执政者在政策方面,也秉持这种观念。

人们看电视剧《雍正王朝》中有一个镜头,是某个普通人替人顶罪要被砍头之前被康熙皇帝亲自到法场劫持,后来得到申冤的故事,如果这个案子真的发生过,实际上不只是刑部、三法司会审要担责,皇帝本人也是要担责的,因为这种死刑案子,往往要复核三次才可以杀,但历来皇帝不会轻易认错,所以电视剧的表现就和现实有些出入。

我在前文中也说到过古人(清代及以前)在一年中的某些特定时间是不能杀人的,这一点和西方不同,一方面是自古以来就有慎刑的传统,比如在《尚书·大禹谟》中,皋陶说:“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尚书》大家都知道,一方面有伪本的存在,另一方面有“尽信书不如无书”的古训,所以不能全信,尤其是谁能完全地把一个没有文字出现的时代的所有重要对话都一点错没有地记录在案呢(关于这方面我们会在后面的其他系列文章中做具体分析),但是在其中的某些理念,至少说明了当时记录者的想法,比如某些作伪者的看法,后世的士大夫和帝王受此影响也颇大。

所谓“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句话,怎么想都不像是最古的文言,当然可能最初说的是白话,写出来为了节省书写工具,而转换成了文言,不过这个,但这句话所反映的某种思想正好和某些理论家,比如儒家的某些创始人的理念相合,它所体现的正是慎刑思想的重要特征,当然最重要的是慎“死”刑,其他肉刑则未必——像唐太宗这样,连用砍脚指头代替死刑的处罚都觉得残忍的情况,属实是难得的,在后世也只是一种文人流传的慎刑思想的延伸,实际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刑是否残忍,全看官员的审讯成效——当然这话所传达的思想与后世有些观念中的所谓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想法显然是有多少差异,同时随着社会政治斗争的多元化和激烈化,出现的各种夷三族之类的现象,显然与此道不和——这是因为一些涉及到国家大事的比如说政治方面的杀人,往往不受到这些思想的牵制,否则中国的朝代绝不会像今天我们看到的那么多。

如果单从儒家的角度来说,慎刑思想的根源,还是在其所谓“仁”的观念,所以这种明面上提出慎刑的观念的内容,大多数都是出自儒家经典以及一些儒教士大夫,当然如果某些宗教——比如佛教、道教等宗教信条中某些宽宥理论对王室成员或者涉及到刑讼的士大夫们产生影响,慎刑的落实将会更具有实效,就像在唐代李世民的贞观年间,也就是整整二十二年的时间里,只有二十九个人被判死刑,开元年间,也就是整整二十八年中,只有五十八个人被判处死刑(《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一》:贞观中,断死刑二十九人,开元中五十八人,得为兴隆之盛矣。——当然这有待历史学家研究)这相当于每年两个死刑判决,相比于今天都要判得少,即使唐代人口不如今天的多,乘上一百倍,也要少得多,足见唐代慎刑思想的广泛与影响,同时也反映出,以不杀或者少杀人作为国家兴盛的一种象征,是一些儒家士大夫的观念。

士大夫与平民不同,儒家再怎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也没有办法深入到所有人的心,所以士大夫的慎刑观念,与平民所希望见到的“杀人偿命”有一定的抵触,这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但是杀与不杀,毕竟还是得依赖士大夫们对案子的描述,看他们如何说服皇帝下或者不下死刑的核准。

当然从上古时代来说,通过刑律之外的肆意斩杀、处决,远比刑律所判处的死刑要多得多,但是翻开每朝的刑律文本,几乎都会强调一遍类似的理念,在唐代以前,我们能从各家历史著作中看到,残酷的肉刑几乎占据了很大一部份死刑的基础,如车裂、凌迟、炮烙等,虽然此前人们对于刑律也颇有慎之理念,但是一直到唐代,中国历史上的主要刑罚手段,才逐渐减少到五个左右,即“笞、杖、徒、流、死”或者其他(人们也许会提出多种学术意见,有不同的说辞),而死刑作为其中之一,其行刑手段也渐趋人性化,当然遇到某些大奸大恶之人,我们依然能看到一些比较残酷的处罚。

但是我们也看到,佛教、道教以及一些民间的宗教,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民众而言有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文人也是,在中国,儒释道三家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互相辅助,互相成就的模式,很多儒生往往也精通佛道,尤其是文人的相关思想,往往会在他们的作品中体现出来,比如苏轼在应试礼部的文章《刑赏忠厚之至论》一文中有这样的陈述:

《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

……

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

从这些文字中,除了慎刑之外,还看到某种疑罪从无的思想隐线,当然了可罚可不罚而不罚,就如可杀可不杀,就不杀的这种刑罚价值观,在现代社会中运用的广泛多了,外加上从起码秦汉时期就开始一直流传到清朝灭亡的会审、秋审等制度,就慎刑而言,是非常值得大加研究的,因为在古代社会中慎刑的思想对大众尤其是一些由科举登入仕途的官员影响深厚,所以在我们谈到慎刑时,除了死刑之外,还有额外看到,有些时候,我们会在文人的文集——比如政令集、奏疏等合集中看到一些慎死刑之外的其他慎,包括慎罚、慎补、慎打、慎监。

人们对慎刑的理念,集中在哪些地方?首先来说是对刑狱案件的审慎态度,其次是对刑罚手段是否得当的思考,比如在一些经典作品中经常有“三刺”、“三宥”、“三赦”等说法,《周礼》中说: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所谓三刺指的是凡是审议刑狱,依次与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复商讨(《周礼》说,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所谓三宥,就是宽宥三等人,即所谓不识、过失、遗忘,这三者到底是什么意思,历来解释有多种,但以现代的辩护理论,我们可以这么理解,不识,可以说是认错人,过失,就是因失误而杀人,或者犯罪。遗忘,则是忘记了“某处有人”而杀人或者犯罪。

所谓宽宥并不是说要把人都放了,而是以一种较为宽仁的方式处置,比如过失杀人,虽然也是杀人,但必然不会和故意杀人判处一样的刑罚。而三赦就很好理解了,幼弱,放在今天就是体恤未成年人,只是我们也知道,如果是年纪太小或者身体过于孱弱,要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似乎也不太可能,所以赦宥就是一个重要办法,另一个是年纪过大,这也不难理解,还有一个是愚蠢,所谓愚蠢,是指犯人本身不聪明,患有痴呆,或者有精神疾病。

儒家讲究一个“仁”,非但要行仁政还要做仁者,所谓仁者爱人,这似乎是一种深刻的文化理念,如果认为古代的司法审判受到的思想影响颇从儒家那头获益,那么多少应该认识到这种仁的想法必然会衍生出对生命的仁慈,但是从死刑角度这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行刑手段,一种是死刑本身,比如仁者也许会认为用炮烙、凌迟等手段折磨让人丧命,不如直接给他一刀,也有人会认为,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这才是所谓仁的表现,因此,在唐代甚至出现过短暂废除死刑的局面(天宝六年,也就是公元747,唐玄宗颁布了一道赦书:“朕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施令约法,以去极刑;议罪执文,犹存旧目,既措而不用,亦恶闻其名,自今已后,断绞斩刑者,宜除削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当然如果较真,也可以认为只是废除了“绞、斩”。

在西安的碑林,我们也能看到一些非纸质历史作品,比如一块北宋年间的《慎刑箴》,作者是宋太宗时期的进士,官至礼部尚书的晁迥,这些箴言式的文章都是写给别人的劝世文,《慎刑箴》就是“警悟当官之吏”“敢告英才上智”,晁迥说“唯人万物之灵,厥理尤重”,可见在古代中国的思想体系中,人的生命,是很重要,人们认为人是天地之中,万物之首,所以诸如《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稟气含灵,人为称首。”,为此,在断决生死的刑律方面,往往有很多慎刑的理论,比如在明代,有丘濬的《大学衍义补·慎刑宪》,也有王肯堂的《慎刑说》。

丘濬在《慎刑宪》中说:“先儒谓《立政》周公说不可误于庶狱庶慎,到此又说狱者,盖狱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罚,收聚人心、感召和气皆是狱,离散人心、感召乖气亦是狱,大底事最重处只在于狱,故三代之得天下只在不嗜杀人,秦之所以亡亦只是狱不谨。惟是以用狱之际养得一好生之德,自此发将去,方能尽得君德,所谓事最重处只在于狱,最为切要,人君为治真诚知狱之为重,则必调和均齐。”

王肯堂在《慎刑说》中即言:“杀人之狱,谋故者少,斗殴者多,而斗殴之律,重在保辜,谓以殴伤之人,责付殴者,调理医疗照律立限,限满之日,定罪发落,盖殴伤者之亲属,自非慈亲孝子,鲜不利其死,以为索诈财物之地,而殴人者,惟恐其死,要己命抵偿,则凡可以生全之者,无所不至,是一件相打公事,活得两人性命,乃律之良法美意也……囚犯奉有决单,自当明正典刑,是以未决之先,贫者有囚粮,病者有医药,夏则洒扫以防瘟疫,冬常温燠以御寒。圣王岂不知其人之当诛哉?以为既有临时之死,且延一日之生,故曲加体悉如此耳。”

《慎刑说》又有“五不打”,分别是 “老不打”,“幼不打”,“病不打”,“衣食不继不打”,“人打我不打” ;“三怜不打”,分别是“盛寒酷暑怜不打”,“佳晨节令怜不打”,“人方伤心怜不打”;“三应打不打”,分别是“尊长该打为与卑幼讼不打”,“百姓该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工役铺行该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可见慎刑思想不仅仅只是贯穿于死刑处置方面,在一般的拷问责打方面,也是一样。当然最重要慎刑表现,还得体现在司法程序层面的复核制度、驳案、多个司法部门会审等,我们不妨多去延伸考虑一下,以现代的司法制度来说,涉及到重大刑事案件也好,一般刑事案件也罢,只要是死刑,基本上都需要经过最高法院审核,如果有异议,一般都会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调查审核,在古代,这种程序可能要比现代程序更加复杂,因为古人有一种制度,规定死刑制度必须要经过三审,最终还要上报皇帝裁决。

在中国,对于死刑的复核,也称复奏制度,像对于慎刑思想的发源,来得较晚,要在魏晋时期,甚至更以后一些,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中国古代的社会经过长期发展,很多制度都是很完善的,包括死刑的多重审核制度,在秦汉时期,我们也许可以说慎刑只是在对判处刑罚时有所影响,但是真正能起到作用的还是巡查、复奏、三法司会审等司法程序的多重关联。

《资治通鉴·唐纪·九》中载,上(李世民)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又,古刑人,君为之彻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断狱,唯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其间岂能尽无冤乎!”丁亥,制:“决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 ”由是全活甚众。其五覆奏者,以决前一二日,至决日又三覆奏;唯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在《旧唐书·刑法志》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唐太宗在历代皇帝中算是比较开明的一个,甚至是后世皇帝的典范,所以在历代的刑法政令中,多少能看到一些唐律的影子,在唐代慎刑思想也经常在帝王的活动中出现,在死刑复核方面,做得也比较好,以至于唐代的死刑判决比之余其他朝代似乎要少很多。

所谓三法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以前是御史台),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有会审制度,目的就是防止冤案以及不合理的判决,为此我们能看到明清时期一些地方衙门的审案判词,比如《驳案新编》、《盟水斋存牍》等,通常情况下,这些留存下来的案例,都有裁判者们对案件的分析,以及量刑时期的多种考量,这其中无不体现出慎刑思想。

由此观之,如果单从儒家角度,从上古文献,包括一些伪书,到清末,慎刑思想一直是延续其中的,至于所谓的儒表法里的论断,把儒家治国思想污蔑为受法家思想控制,确有一定道理,但却不是全部,不能因为国家重视法律制度,就把法家作为是实质控制国家思想的独门秘法,而儒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思想,所以要实践慎刑思想,还是需要看政府以及君王的意愿。

滥施酷刑与慎刑思想的频频提出,代表了两个矛盾又真实的社会现象,一方面人人都想要创建一个和谐社会,但是现实中各种各样的人都有,有些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如果不施加某些处罚性的刑罚,对这些人反倒显示得过于宽宥了,所以在我们的国家,往往会看到很多名不符实的现象,思想是一方面的,手段又是另一方面的。

当然由于这些话题单独拎出来都能写几部大书,我们在这里所能了解的,也就只是片段的内容了,都是九牛之一毛。

执行方式——人性化或者酷刑

我们谈死刑的酷刑问题,主要是谈两个问题,第一是死刑本身算不算酷刑,不管处刑方式有多么“人道”,第二是,执行死刑的手段是否是酷刑,人们在反对酷刑的时候,是反对执行方式还是反对死刑本身?

要知道,酷刑问题直接和人权相关,如果反对死刑的人士,直接把死刑和酷刑划上等号,那么任何一个支持实施保障人权行动的国家、政府都不能对死刑做人权方面的辩护了,所谓死刑也就自然而然不具有了合法性,正因为如此,对于酷刑,理解与否,解释到什么程度,是诸人所关心。

在很多时候,审讯需要使用各种手段,尤其是面对穷凶极恶的罪犯和恐怖分子的时候,如果罪犯心理素质够强,他们可能完全不会交代具体情况。比如有时候我们会发现在很多国家,当需要审讯一些犯下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恐怖犯罪的时候,往往会有人提出重新使用酷刑——比如美国在某些国家的海外军事基地或者某些秘密场所,经常使用类似不让休息、浸水等方式处置犯人。

美国中央情报局是特务机关,谁的酷刑手段也不如他们,但这些酷刑手段,最终目的是要从人的嘴里掏出信息,而不是直接把人打死弄死,这样反而不具有性价比,从外国的角度,我们知道,像英国、德国以及其他一些议会制的国家,是少在一二百年前就对酷刑做了司法上的限制,比如写进宪法或者制定法案,但在现实中,法律条文和社会现实的执行是两回事,所以,就即便英国早在 800 多年前制定了什么大宪章,真正的执行,还是难以落到实处,国王的权力一直以来都很大,以至于出现了血腥玛丽这样的人物,甚至于出现了爱尔兰大饥荒、出现了对外侵略殖民剥削……在这个前提下,酷刑在这些所谓的民主、法治、人权国家屡屡发生,也就见怪不怪。尤其是利用宗教组织对异己分子发动的宗教裁判,往往令人感到非常可笑也可悲,人类为了权力的争斗,其残酷远远比不上宗教与思想方面的斗争,这里面参杂的死生苦痛,如布鲁诺之流,恐怕也不能承受第二次。

其实对于酷刑,我是不想多谈的,因为若想了解刑罚的历史细节,包括慎刑、审讯、复奏、秋决、春审、热审等制度,都可以去阅读专门的著作,甚至一些学术权威的作品,以获取更多的历史知识,我这里所说的诸如酷刑问题,基本上是取百家之言中的数家,并不能代表全部,且酷刑不一定是施加在死刑的刑罚之上,所以我们几乎可以一笔带过。

但是涉及到死刑问题,人们总是会联想到古代的各种酷刑,什么欧洲十大酷刑,满清十大酷刑之类,实质上,酷刑并不应该属于死刑行列,因为酷刑显然是属于国家正刑之外的刑罚,这些刑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经过审讯、不需要皇帝批准,也不需要会审,而我们说古代慎刑的时候,总是会官方到引用一些官修史书和廷臣奏议,因此总以为国家行刑方式只有五六种,比如唐代官方死刑处刑方式只有绞刑和斩刑,但在现实中,用非此二种方式执行的死刑,手段多得很。

谈到手段,大多数人可能会说明初那些年,朱元璋就如何如何,比如用剥皮手段处置贪官,但这些都是凭据稀少的野史中的故事,实际上不太可能发生(我以后会专门写文阐述这个剥皮问题的虚构性),虽然朱元璋杀了很多功臣和官员,但手段终究大多数都是一些平常手段,死刑,无非是绞刑、砍头、杖杀、凌迟等,只是处决地多了,大众会产生一种严酷的感觉。

稍微远一些的酷刑,我们只能从传说故事和历史文献上寻找一二,往往不能窥其全貌,但是在晚清及以后,随着照相技术的传入,一些行刑方式也被人熟知,比如几种常见的刑罚,让一个犯人站在一个木质笼子里面,头露在外面,但是其身高不能使其双脚触地,要么他就踮着脚站着,但是时间久了,双脚酸痛无力,人会感到极端痛苦,于是就不得不把双脚放平,但是双脚放平,他的脖子就会被木笼子拉扯,这对人来说算是一种折磨,且极其痛苦。

古代的死刑,要说到严酷的执行方式,很多人第一个可能想象到一个叫做凌迟处死的死法,这种执行手段在古代影视剧中最为常见,人们也称之为“千刀万剐”,这种刑罚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人们在骂人的时候,都会说某些人应该“千刀万剐”。

除此之外,从古至今在传说中,人们还能说出炮烙、车裂、腰斩等等,这些手段往往是执行死刑用的,但人们也许还会想到什么夹手指、老虎凳之类刑罚,这是一种逼供手段,这些东西其实有专门的著作去研究,在中国与世界交流的环境下,西方人往往喜欢将酷刑的概念强加到中国官方的头上,这显然是一种偏见,为此我们不得不做一些调查,看看西方人到底是如何实施酷刑的,尤其是对一些所谓的文明国家来说,酷刑永远不会禁绝。

我们从中西两方的角度来说,现存合法的酷刑,大概是新加坡的鞭刑给人印象最深刻。而法外的酷刑,则是美国,尤其是美军给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象。新加坡的鞭刑我们知道,闻名于世,对现代人来说可能在你身上直接割几刀,也不愿意挨他们一鞭子,为此新加坡没有少在国际人权组织点名批评行列里出入。

在很多西方国家,虽然号称文明、现代化,但酷刑一直到今天都还没有彻底绝迹,当然表面上人们会说在刑法上既然很多西方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要实施酷刑就很不容易,然而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像英国、德国这样的国家,只要存在着情报部门,存在着国家安全机构以及间谍机构,就必然有大量的酷刑存在,而且很多国家的机关部门,只要存在着间谍机构,就必然要涉及到暗杀,这种由国家政府部门授权的杀人,等于是给办事员颁发了一张合法的“杀人执照”。当然使用酷刑,并不只是基于对肉体的残害,对于人的精神,酷刑往往也会带来极大的伤害效应。

在西方社会,原始时期就不用说了,以耶稣时期来说,耶稣的死刑方式也是一种酷刑,把人钉死在十字架上,这虽然有待考证,却也表明在很久之前人们就热衷于此道,遑论中世纪以及近代史上残酷的女巫迫害,在西方社会,教会始终是一个迫害狂,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教会对异教徒的行刑手段,可谓千方百计。

在宗教经典中,上帝也经常杀人,只是上帝杀人不过是传说故事,与教会、裁判所、女巫审判比起来,后者显然是更具有真实的恶劣性,最应该说到的流传在网络上的一些关于中世纪、女巫审判时代的酷刑,比如用石头把人压死——把人固定起来躺着,然后不断地在他身上加大重量,这个石头也可以是其他的重物,这种把人压死的刑罚,不一定会很快致人死亡,但约略也会有一两天的时间。除此之外,还有用大象把人踩死的,这种刑罚有一种限制,就是必须要在有很多大象的地方实施,就西方侵略者来说,他们自己国家本身没有这些动物,所以只会出现在一些殖民地。

而要谈到中世纪的酷刑,我们可以举出以下一些例子:剥掉指甲、用火烤人的脚、用滚烫的沥青把人头皮剥下来,把人绑在轮子上在轮子上滚死……

在中世纪,由于教会掌握了重要的权力,所以教廷对于异教徒往往有比较严厉的惩处,比方说教皇同意对阿尔比教徒使用酷刑,而在 18、19 世纪,甚至还有对女巫的审判,对女巫的莫须有罪名,促使大量女性被酷刑致死,成为了欧洲、美国近代以来最大的黑历史之一,这也是基督教以及近代欧洲、美国的重大黑暗历史。

当然,现如今我们都认为酷刑是不人道的行为,因此每每听到看到酷刑,我们都会齐声指责,尤其是当我们对外宣称我们是负责任的大国的时候,我们应该就知道了,对于酷刑问题,官方一定会反对,至于现实中依然可能存在的部分酷刑,比如刑讯逼供问题,就只能看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如何了。

死刑本质上算不算酷刑

我们看到很多讨论死刑的人,都愿意把死刑当作是一种酷刑,但是这种酷刑,究竟“酷”在何处,很多人要么没有解释,要么不知道怎么说。

其实可以这么理解,从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来说,以及是否有亲属观看角度可以认为死刑算是一种隐形的酷刑,即这种刑罚虽然执行人可能只需要体会瞬间的痛苦,但是如果换成观看者比如让受刑人亲属观看,那么对于其家属,当然看着自己的亲人受刑,当然是一种残酷的行为,死刑的唯一残酷性也就体现在这方面了,当然你可以说让一条命死去不算是酷刑,但是只要他有家属,他的家属对死者的思念,也许算是一种酷刑,其实从一开始的受害者家属的角度来说,这难道不是一样的么。

但是一般来说,死刑犯的家属也不会愿意去现场看处死的事吧,那么死刑的残酷性,至少在当代,体现在行刑方式上面的残酷性,就很少了。但我们也要知道,很多刑罚本身如果处置过于苛酷,也容易变味,比如对一个人拷打过重,就容易变成死刑,比如明代的廷杖,因为经历过这种刑罚的人,并不必然会死,可若是碰到一个体力不济的,就难免了,所以若人们因此对死刑本身产生巨大的理论联想,我倒是认为可以那么说一句两句。

当然,如果纵观死刑史,行刑方式的残酷性,足以令人唏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不必要的麻烦都需要剔除,因此受刑者的观者不再是大众,而仅仅是少数人,执行方式也不再是什么分尸、割肉之类,其残酷程度就下降了很多,甚至根本性地消除了,从这些角度来看,死刑的“酷”刑性,也就不攻自破了。

因此对我们来说,用酷刑去形容死刑,往往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即当需要废除一项刑罚的时候,就可以将其指斥为酷刑,比如形容死刑,但是形容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等刑罚,是否也可以用酷刑一词呢,毕竟在很多西方国家,人们都认为自由要比命重要,剥夺自由可比剥夺生命严重,既然如此,有朝一日废除了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等刑罚,下一个酷刑就是有期徒刑了,关 20 年太残酷、关 10 年太残酷 ……

综上所述,这一点问题值得所有人思考,但是最终导向还得看我们的思想是如何依附的,如果一个人出于要废除死刑的目的,那么死刑一定是残酷的,如果出于维护死刑的目的,那么死刑必然不是残酷的,甚至反而是人道的。

关于民间的死刑——私刑问题

谈到私刑的问题,其实大家都多少知道,比如某些极端封闭的伊斯兰国家,往往会有一些荣誉谋杀的形式来处决该宗教认为亵渎神灵或者教规的人,众所周知,伊斯兰教禁止饮酒、不允许女性化妆、禁止不认识的男女同处一室等,有许多禁忌,对于宗教的神圣性,一向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所以极端宗教对不信教者、无神论者、基督教、犹太教等非本教人士,往往态度不佳甚至极端恶劣,而教徒犯禁忌往往会引起更大的愤慨,一些尝试冲破教规的人,往往会被施加私刑,比如自由恋爱者,一般会受到家庭中的男性长者施加“荣誉处决”,为了保住家庭以及个人的名声。

这方面的问题我们似乎不宜说得太多,否则容易因为说真话而触怒一些极端分子,威胁到笔者的生命,似乎就不太合算了。当然,说到私刑,还要提到美国近代历史上的白人对黑人私刑,这源于解放黑奴之后,南方奴隶主和相关利益方面的不满,导致了民间白人对黑人肆意处决的现象大量出现,比如在 19 世纪中后期,一些北方参议员就指出,几乎每天都有两三个黑人被一些群众暴力处死,在一些地方,甚至还有斩首剥皮的酷刑存在,由于这些刑罚并不隶属于官方,所以算作私刑,但由于当时社会中对黑人的仇视比较普遍,所以即便出现了这些案件,往往也不会有教妥当的处置。

某些指控,比如黑人强奸白人妇女而被打死,白人们放猎狗咬死该人,甚至被北方警察、军官认为是“正确”的,甚至会被默许,在这一时期,甚至一些白人由于对黑人有一些同情,往往也遭受无妄之灾,施害者包括 3k 党之流。3k党在 1871 年对某个叫做 Meridian 的小镇(密西西比州梅里迪恩)中几乎所有黑人(约 30 人)实施了暴力屠杀,只因三名黑人被指控在该镇上煽动纵火。

当然这些只是一部分例子,除了这些,在世界其他地方,比如印度,私刑问题也往往引人瞩目,有的时候,一年内也会有个十几二十人会被一些“暴民”施以私刑处死。印度这个国家实在是一个例外,就是印度民众的奇葩程度远比其他国家的民众要更甚,所以我们往往在印度能看到一些奇葩新闻,不过印度的私刑,和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不同,他们的这种私刑显然是针对性的报复,而不是为了某种荣誉,比如为了当某个女性被奇葩的印度强奸犯强奸后,他的家人往往也会采取极端的法外报复。

转到中国,如果是报仇,确实存在一种私刑,就是所谓的刺客,这在一些历史资料上都有记载,不过这种私刑往往是出于政治方面的刺杀,我们知道近代史上有一些著名的刺客,比如汪精卫、徐锡麟等等,不过除此之外,不能说没有其他的一些情况,如果从法治的发展角度来说,随意杀人肯定是会触犯刑律,那么必然要经由国家正审去处理,并且民间杀人往往不会被认为是处刑,而是各种泄愤、仇怨、情杀等,从这些角度来说,显然中国的情况要比上述这些地区好很多。

但是在现实中,中国由于是世俗社会,往往也不像一些宗教落后地方,社会中常见的私刑往往有如下这几种,比如遇到小偷,人们会把他绑起来要么游街示众,要么就捆在人多的地方,试图羞辱对方,又或者遇到偷狗的贼,会把他们抓起来打一顿,又或者遇到人贩子,往往也是围聚而暴打一顿,我想这群人再怎么想要报仇雪恨,也不会真的抽出大砍刀来,把这些不法分子的头砍下来,比起那些动辄枪杀、石头打死的,几乎完全没有说话的份,私刑反而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就这个情况,似乎不宜与死刑相提并论。

而且往往在中国,私刑呈现出一种集体殴打的状态,也有一种情况,就是某些时候因为私自处置违法者,造成其死亡或者受伤,却不知道要找谁来承担责任,一方面法不责众,另一方面,想找到行凶者也是很难的,甚至无法找到,不过这种特殊情况,似乎不是很多。

启蒙运动与废除死刑

启蒙运动是近代欧洲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项运动,通过重新认识人的价值,创造了脱离愚昧的思想根基,并开启了现代化的道路,很多现代西方社会的人权、法治、自由等思想的奠基理念都是从这个时代孕育而来,废除死刑的思想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走进人们的日常视野。

废除死刑思想的先祖贝卡利亚是启蒙运动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

这句话,是引导了中国以及西方死刑废除思想家、学者们的重要理论,当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很多理论,但是贝卡利亚的理论基础本身也是靠不住的,尤其是“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这句话,因为在实际刑罚中,除了死刑之外,剥夺财产和自由的刑罚也有很多,难道这些不愿意被人剥夺生死大权的人,就会愿意把自己的财产大权和自由大权奉予别人操使?这是逻辑上的谬谈,因为任何人都不会愿意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交给他人,除非涉及到利益,比如可以花钱买自由这样的事。

其后,贝卡利亚又说:“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如果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拥有力量和比力量更有效的舆论作保护,如果在那里发号施令的只是真正的君主,财富买来的只是享受而不是权势,那么,我看不出这个安宁的法律王国有什么必要去消灭一个公民,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这是死刑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罚的第二个理由。”

贝卡利亚在这里提出了两种,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死刑理由,第一是将其关押起来,依然不能阻止其犯罪。第二是死刑能有预防他人犯罪的作用。

这两者如果作为理论,都是合理而正当的,但是理论结合现实,往往是现实能突破理论,比如一些黑社会头目,他们就有那本事,就算终身监禁,也能远程遥控属下继续从事非法活动,其次,预防犯罪不是刑罚的根本作用,因为预防犯罪如果叠加到刑罚上,就篡改了预防犯罪的本质,使其成为利用刑罚手段恐吓一般人或者是具有潜在犯罪动机和行为的人不要实施犯罪,但是众所周知,刑罚手段诞生数千年来,根本没有因为刑罚的不断增加、演化而减少人类的犯罪行为。死刑不能,终身监禁也不能。用拘禁自由的形式处置盗窃犯罪,也没有能阻止社会中盗窃案的频发,因此这两个理由都具有不切实际的价值,纯粹是基于理论的臆想。

死刑,当然不是预防犯罪的根本和唯一手段,但是要是因为这个理由就可以为废除死刑做理论依据,那么同样也可以用此理由,为废除一切刑罚做理论依据,因为人类越是进步,越是激进——从西方社会主义阵营所主导的社会思潮可以看出来,我们应该明白,社会越是进步(当然是左翼理论口中的进步),在刑罚方面就越会将哪怕是最轻的处罚当作是最严厉的手段,如果再加持这个理论,那么人类社会的一切刑罚都将不具有正当性,包括罚款、罚站、罚写作业等等手段。

不过也正因为贝卡利亚提出了这样的理由,嗣后他就成了一个标杆,凡是谈废除死刑思想的文章,都必须要提一嘴,为此倒不如说是整个西方启蒙时代留下来的重要文化思想精髓,让人们产生了某种不可不借用的依赖。

‍启蒙运动给西方社会带来了几个重要的东西,一个是现代社会的理性主义,另一个是人类社会的权利自由,死刑从启蒙运动思想家那里传过来的一个重要的背景,是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不过其作者卢梭本人倒是支持死刑的,从契约论的角度来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确实很高明。然而从契约论角度对死刑提出质疑,这本身会遇到极大的阻扰,因为契约论本身只是一种理论,并不是人人都认可的理论。

死刑废除的一个问题

废除死刑的国家现在有 170 多个,如果追溯废除死刑的思想起源,中国绝对可以算一个,当然我上面说的慎刑是一个,另一个中国也有些时代有过废除死刑的常识,但真正影响到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思想,还是启蒙时代的贝卡利亚,从这个思想提出以来,从最开始的不受重视,到现在为止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大约经历了二百多年的时间。

废除死刑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提出过一些经典的理论,在中国,推翻了满清统治的中华民国时期,由于接受了广泛的外国思潮涌入,随着人们对西方观念的接受度提高,人们对于废除死刑的想法也越来越多,甚至是共产党在革命早期,也曾经提出过废止肉刑、死刑的提议,这个议题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一段时间内,都被列为社会的发展目标,不过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逐渐被遗忘。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死刑的存废话题才又开始在中国开始出现。

1929 年中国大学的一篇毕业论文《死刑废止论》中指出了三条学者倡导的废除死刑的理由。

1、死者不可复生。

2、国家之为国,人民相约团聚而成者也,然则人民之生命权,乃操诸人民之自己,国家乌得从而生杀予夺,任意蹂躏。且代表国家行使裁决死刑者,审判官也,以区区单头脑之审判官,处理浩繁森严之命案,能确保其无所错误耶?(这里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如贝卡利亚所谓契约论,一个是难免出现冤假错案)

3、夫国家之治理人民也,重在感化,不在威赫。

这些理由看起来是非常早的了,从今天的角度去看这些还仅仅是废除死刑的理由之内的冰山一角,不过人们或许认为就其中一个理由也许就足够了,其他的理由都是为了为了不断加强要废除死刑的这个论点。

当然支持死刑的声音也有,只是许多刑事从业者,比如一些研究人员都认为在某种角度来说,在刑事方面废除死刑,必然是某种未来的趋势,所以有人又提出了如下的一些看法,以下内容来自1948 年的《新法学》杂志第二期,在《死刑应当废除么》一文中,作者说:

1、犯罪的责任,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假使社会能办到人人有饭吃,有衣穿,有家室,哪里会再有杀人放火的事发生。

2、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要以死来警戒犯罪,这是不可能的事。

3、死刑的存废,和犯罪的增减毫无关系。

从上述这些理由看来,我们当时所接受的关于废除死刑的理念,也多数都是从西方,比如英国流传进来的,因为当时英国正好有一个相关问题的探讨,对一些法学生和专家来说,西方的东西就是先进理念,又加上迎合了当时乱世的一个现象——杀戮不断的存在,所以某些人可能会觉得这种废除死刑的理念可能会成为未来一个发展的趋势。

我们之前也说过,在马克思的角度,死刑的废除也是一个必然的,但是从显示发展情况来看,要极速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我也不赞成人为废除死刑,共产主义社会给我们描绘了一个国家机器消亡的社会,所谓国家机器,包括警察、检察院和法院,甚至监狱,试想这些国家机器消亡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死刑当然也就不存在了。

但我们目前还面临一些问题,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思想方面的,很多人认为学习西方,就是一切都要学,其实这很荒诞,中国直接附属他们不就好了,我们之所以坚持少杀慎杀而不是简单地以废除死刑作为一种对社会以及对历史的回馈,也是因为考虑到整个社会中人们的思想变化尚不能达到如此迅疾,但是这两年我们在国际国内都不断强调要建立法治国家,关键问题就是在刑罚问题上更加谨慎,尤其是对于死刑的问题,而这方面就不得不说到一些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与废除死刑

不同国家的政府组织不同,但是始终是要进行交往的,如果在国际交往中遇到一些困难,比如一些欧西国家,如果拿着死刑这个人权问题作为商业投资的前提条件,该如何面对呢,在赵秉志的专著《死刑改革研究报告》序言中说:

《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先后问世,废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开始成为国际法规范。

当然可以说我们选择加入或者签署某项国际公约,就要受到相应的制约。我们承认这些法律以及规约的效力,加入或者签署了国际组织的成员有义务参与制定、修改并且遵守这些条约与国际法,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任何实际效力去约束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行为,比如《公民权利》这个公约,在其部分条文中表示:

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

实际在现实中这种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情况多了,但是往往都是事后处理,即我们没有办法预测这些行为的发生——国家可以惩罚那些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人,但是这只是基于大众的理解,你所在的国家认可这个国内法,在国际法项目中存在的一样的条例,才可能被接受,所以在现实中,只有在这些违反条约的行为发生以后才能根据证据去纠正这些行为,并且只有国家行为的司法,能给予一定的处置,国际社会,比如联合国并没有这么做的权力。因此很多国际条约仅仅只是表面上写的很好,实际上毫无效力的内容。因为很多条约中通常都使用有限的限定词“不得”,并且没有注明如果违反该条约,要如何处理违约者。

我们也要知道,国际法实际上只是一个表面上的法,即你可以遵守,但也可以不遵守,你加入某些国际条约、规定只是代表了你认同他所指定的某种国际规则或者精神与思想而不代表你必须执行,这也同样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机关是否批准通过这样的条约,如果只是签署,则仅代表我们认可这个条约中的部分内容,因此不管废除死刑如何在国际法中占有位置,也不可能成为主动影响国内法律变化的因素,因为各国国内的法律,包括中国的法律是需要经过类似国会、议会、全国人大这样的组织经过投票才能修改、通过的,通常如果没有超过百分之 50,或者废除死刑的投票占多数,就没有废除死刑法条的可能性。

但是在国际交往中,被某种规则所规训出来的国际社会往往不会看我们是否是一种专制的还是民主的社会状态,大多数场合中,人们会以利益为先,所以国际中民主和专制之间的交往也是常有的事,问题是在这种状态下,如果国际社会要求世界的价值观统一,我们该如何应对呢,思想毕竟不是一个可以定于一尊的东西,在一个国家内部,支持不同思想的人也许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肯定不会是铁板一块。

当社会主义的死刑观念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死刑观念对撞时,谁是对的,谁是高的,谁是未来的方向呢?在国际上,一些政府部门虽然经常对我们颐指气使,但始终也就是颐指气使,就是从思想层面给我们说说不要再搞死刑了,但我相信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会认为这些只是一种出于其自身利益的外教常态,从老外的角度,由于西方主导着国家社会的很多社会运行规则,导致其产生了极大的思想、理论、制度自信,所以非同于自身的政治、思想、价值观体系都会被认为是异端,不废除死刑的事实,就成了重大的政治不正确,所以在外交场合如何你看到某些外交官、官方账号发布要求废除死刑的言论,不要感到奇怪,不过这些内容再多,也仅仅只是说说,真正要做到实践推动各国废除死刑,要靠各国领土上合法或者非法的国际组织。

所以我在这里要简单聊聊这些国际组织,仅作为一种参考。

联合国

联合国人尽皆知,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由于是政府间的组织,所以不同国家都在联合国有自己的常驻工作人员,联合国常年都会有死刑相关的会议,中国在过去所参加的联合国死刑问题的会议上,都反对在当下废除死刑,这是符合目前大众的预期和心理的。

联合国从成立之初,就诞生了《世界人权宣言》,现在联合国的废除死刑的言论,大多数都出自《世界人权宣言》。国际社会中几乎所有的国际组织,不管是政府还是非政府组织,他们所出具的报告和研究最终都可能会在联合国形成对国际社会不同国家之间基本情况的参考,联合国历来所发布的涉及死刑以及其他与人权、人道主义相关的文件,多数都能找到我们下面所看到的一些国际组织的名字。

不过说二者互相成就倒反而更加准确,因为国际组织的成立,有一些就是仗着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基础性的世界性国际规约。

在 2023 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中,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说辞,说中国和越南将每年的死刑数据设为国家秘密,这几乎成了每年的常谈,不过我想这些组织如果真的了解中国,大概会知道每年我们都会有相关的死刑案件的报道,即便国家不公布,也能想象到具体的数字。

一个国家要想发展,必然要和国际上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思想、文化方面的多元化交流,问题就是只要有交流,就必然有问题,想想看,当国际社会成立一个组织,通过这个组织进行的贸易活动可以互相免除各种税务,增加便利,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加入,想当年加入联合国(恢复席位)的时候人们开怀大笑,现在我们会感到在联合国的办事的艰难,比如在死刑方面的会议讨论中,人们对敦促世界各地剩余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进行投票是否支持的时候,虽然中国投下了反对票,并且陈述理由认为废除死刑与否要由国家内部去进行商讨,不适宜国际介入,但是中国还是少数。

按照联合国的数据,世界上二百个左右的国家,已经有 170 个废除了死刑或者不再适用死刑,这在无形之间给包括中国在内的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造成了一种无形之中的压迫,把中国置于了少数对抗多数的一面,所以在国际社会中,虽然中国有很大的影响力,但是我们说的话往往不会被西方人接受。说到底联合国这样的机构,虽然是国际组织,但实际上也不具备强制力,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国家独立司法层面的问题上。

1998 年 5 月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签署这份公约,代表着我们对这份公约的部分认可,但时至今日,我们都还没有正式经人大批准这份公约在中国全面生效,因为公约内有些内容显然与我们当前的政治、司法有些矛盾,造成了我们达成公约要求的部分差距。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第六条中有如下几款:

一、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二、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盟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抵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不得执行。

三、生命之剥夺构成残害人群罪时,本盟约缔约国公认本条不得认为授权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减免其依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规定所负之任何义务。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怀胎妇女被判死刑,不得执行其刑。

六、本盟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从我的看法,在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也许人们都会有所反对——当然不会是全部,逐条来看,第一条规定任何人的生命不得无理剥夺。这个问题在中国人看来似乎没有道理,因为死刑的判决肯定都是针对重大的犯罪分子,不过要是涉及到外国人,尤其是毒品犯罪,人们多半会认为此条有些矫情,问题就在于在国际上贩毒在很多国家虽然是犯罪行为,但却不是非死不可的,所以按照他们自己的标准,如果要判处毒品犯罪死刑,就存在一种“无理剥夺生命”的可能性,这也是中国在国际舆论中广受批判的理由之一。

看第二条,简单说,就是不犯下最严重的罪行,就不得判处死刑,这个严重与否也是很难界定的,人与人的看法不同,比方说贩毒,算不算最严重罪行呢,按理来说所谓贩毒,无非就是把毒品从 A 地搬到 B 地,但是贩毒(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 公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50 公克有多大,无非就是一颗鸡蛋那么大,虽然这是毒品,但是就算这些东西都被一个人买去,也未必造成吸毒者死亡,但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受到的西方毒品戕害直接导致了中国近代的屈辱历史的发生,所以不管从历史还是现实的因素看,对毒品这种东西,我们都是极其谨慎的,如果把这些问题集中起来,这第二条,就有些不考虑实际情况了。

第四条,是给予死刑犯上诉求得减刑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除非是冤案,否则多数情况下,如果罪行核实,被判处死刑,还要给他们特赦、减刑的权利,反而会让人以为我们的刑法过于宽松,当然从慎刑、少杀的角度出发,对于死刑案件,谨慎一些是好的。

第五条,这恐怕是引起最大的争议的一条。换孕妇女不得判处死刑倒也是一种人道主义,未满十八岁不得判处死刑,在当今社会的环境下,恐怕反而激起大众的厌恶。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社会,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都是极为宽宥的,这种宽宥致使大量未成年人不惜以身试法造成社会太多的安全隐患,以至于不时发生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民愤极大,人民对于司法的满意度越来越低。

这些现象的发生,可能导致大量的人对国际规约产生极大的反感,甚至极力支持国家批判和反对这些国际条约,进而延缓国际公约对世界范围的影响,不过联合国往往只是一个道德说教的作用,虽然大家都在联合国,但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的作用有多大,在国际上你可以违法做事,但是不能违背道德做事,所以联合国的影响力很大。

除此之外,联合国的日常话题之一就是人权问题,只要谈这个问题,死刑就是必然涉及的话题,因为国际上死刑并没有彻底绝迹,所以只要一个国家还存在死刑,联合国这个状态是会一直存在的。

国际大赦/国际特赦/大赦国际

很多人都知道国际特赦组织,这个组织在国际上很活跃,经常会发布一些文章报告,针对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人权问题说三道四。国际大赦是 1961 年由英国律师波切尔·贝宁森创立的,据说是为了致力于号召全世界的人为解放“良心犯”而斗争的组织。这个所谓的良心犯,就是一般人认为的被侵犯人权者,通常指的是被关起来的那些,有的地方叫政治犯,有的地方叫异教徒,有的地方叫做种族隔离受害者等等。

这个组织在中国本土也有分部,主要在境外地区,分别是香港和台湾。

国际大赦有时候被叫做大赦国际或者国际特赦组织,之所以名称前后不一,是因为在英语中,其组织名称就是一个“amnesty”,翻译成中文即“特赦”有人叫“大赦”,所谓特赦,就是于法外特别赦免,或者解释为赦免某些人,中国最近这些年就曾经有过几次国家及的特赦,据称国际特赦关注的内容不止于死刑,还有一些比如儿童权利、气候变化、难民问题、性权利等等,中国普通人如果不是专门关注特赦或者这些国际组织,大概都是从一些外交部的新闻发言或者一些媒体报道中了解这个组织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也会看到一些国际大赦针对中国发表不切实际言论的现象。

大赦国际在 1977 年曾经得到过诺贝尔和平奖,在一些介绍里,我们看到说大赦国际和联合国部分下设组织有关联,在死刑问题上,大赦国际也是比较积极的,为此我们经常能看到大赦国际发布的世界死刑问题的一些报告。目前大赦国际在中国官方及很多人的眼中是一个被打上反华标签的组织,由于其长期插足中国内政问题,目前在中国的口碑不佳。

但是由于国际大赦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巨大,所以其言论不可被忽视。

在国际范围内,光是看死刑问题,国际大赦往往对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经常发表一些指责性的批评言论,比如对新加坡,比如对一些涉毒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或者对一些中东伊斯兰国家,因此大赦国际也往往在遇到一些国家的反讽,身为一个人权组织,其内部却有时候也被爆出来一些人权问题,这导致了这个组织成为了一个不是道德十分完美的指责者。

欧洲联盟

当然我说的一些国际组织还毕竟是国际性的组织,欧洲联盟则是一个地区性组织,和上述两个组织不同的是,欧盟是一个完全废除死刑的地区性组织,凡是加入欧盟的国家,都必须要废除死刑,在谈到废除死刑的时候,欧洲联盟往往会比较激进,当然不像联合国和国际大赦组织那样,一个是需要人们认可,一个是只发表言论谴责,或者无效的行为。

欧洲联盟由于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的联盟,所以这些国家在与某些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交往或者进行经济贸易的时候,往往也会用这个问题作为一种合作基础或者每每访问必须要谈到的话题。我之前有说过一些,欧盟的国家,比如德国、法国等国家,对于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是非常热心的,但是这些国家要如何与那些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沟通,以劝导和敦促他们废除死刑呢?

大多数人应该能想到,就是通过外交访问的方式,一般来说,外交访问的新闻资料不会很多,尤其是当国家领导人之间见面交流的时候,其内容往往是比较官方化的,也不会有任何涉及到负面内容的信息,实际上外国领导人哪怕是对中国比较亲和的外国领导人,来华的时候,也会向中国传达一些对某些政治问题的关切,当然经济方面的合作往往会被认为是最具有报道价值的内容,所以在新闻中,我们看不到这些。

每年世界反对死刑日也就是 10 月 10 日,欧盟往往会发布一些声明 ,其中有时候会这么说:

欧洲理事会和欧盟欢迎全世界各国都参与到废除死刑的行动中来。如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都从法律上或执行上废除了死刑,但欧洲理事会和欧盟遗憾地看到,其中有些仍保留死刑的国家的死刑执行数量有所上升,而某些有死缓制度的国家却仍执行死刑。两大组织对涉及未成年人死刑的案件格外警觉,因为这种判决有违国际法。某些国家依旧对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这也违反了国际法。

我们知道很多人都在期待中国的司法机构能有一些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的案例,以形成一种警戒机制,预防后代未成年人继续犯下严重罪行,但是如果中国司法层面一旦如此定罪,比如最近某三个未成年人杀害长期被霸凌的另一少年一事非常引人关注,如果这件事真的导致最终判处别说三个,就是一个未成年人死刑,最终可能也会迎来国际社会的大肆挞伐,有损国际形象。

当然了,毒品的死刑问题就不用说了。正因为有这些限制的存在,中国在国际范围内引渡罪犯才会遇到很多问题,试想,如果一个外国人曾经在华犯下死罪,但因为尚未被发现而逃脱了,巧的是逃到了欧洲联盟这些国家,要想将其引渡回来审判,恐怕最多只是将其关个多少年罢了,想想看,一个外国人可以享受这种权利,到还不如让其死外面,为了引渡而屈法,实在是不太值得。

作家们的态度

知识界,尤其是文学界包括社会学界最关心废除死刑的相关事项,这一点包括但不限于雨果、加缪等人,他们是发了作品、讲稿的,这是值得我们关心的。文学界对社会问题的关注是他们作品灵感的根基,也就是说,这些人不会去出于全局考虑事态,而总是从自己所能见到的事物去勘测世界——任何一个作家都不可能从整体去考虑,所以他们对自己厌恶的事总是会添加浓墨重彩,从而去影响一批拥趸。但是这并不是好事,你固然有你的眼睛,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没有脑子,人是会思考的,对这些人的观点自然会有反对的声音,如果说的有理,那也应该听他们的说法。一个人所处的环境只是一个小环境,用一个小环境去推测一个大环境,显然是不应当也是非理智的。然而文学的价值恰恰就体现在不理智上,一部文艺作品的价值就在于他能引起共情,引起人们的思考,甚至能引导人们的思考,在不管是小说、戏剧、电影还是电视剧方面。

在进行任何理论辩论之前,必须要明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代的理论家的理论、思想家的思想都是一个时代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变迁,新的理论会出现、新的思想会萌发。如果现代的理论家一直以某一个时代的思想人物的观点作为自己理论的支撑,恐怕会造成走火入魔,成为教条主义的一个典型例证。

另外,思想家的思想并不一定都是准确的,人们往往会拿一个时代之中符合自己需要叙述的理论的对应思想家的言论去证明自己的理论准确性,而不会去拿同时代另一个与之思想意见理论完全不同的思想家的言论去证明自己的理论,这是必须要明确的。这个规律尤其适用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之中,社会的进步从来不是某些思想正确无误,而是某些思想适应了时代的潮流,那些被抛弃的,并不一定是错误的,这就像是同一个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思想、理论是需要更新的,尤其是在进行理论分析的时候,一方彻底压倒另一方是不存在的。正因如此,引用某些支持废除死刑的社会学家、文学家的发言,本质上并不能对你的理论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在不同信仰、政治、文化面前完全不起作用。这么做只能把一批与你有同样观点并且不在乎这些观点是对是错的人聚集在一起,而不能把你的理论抬升为衡量世界的天枰。这是因为人是一种理性却又非理性的动物,在谈到自己的时候,我们总是会选择性相信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中国人只愿意相信中国,西方人也只愿意相信西方,这是保守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今天我反对废除死刑,我就会拿同时代的哲学家们反对废除死刑的观念来论证我的观点,如果我支持废除死刑,那我肯定会把贝卡利亚、雨果、加缪等人奉为圭臬,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正因为如此,我们长久以来看到的关于废除死刑的理论支撑无非就是把一些支持废死者的理论拿来一遍遍重复,哪怕人们能精确指出其理论谬误,因为这已经形成了一种格式化的思维模式,死刑废除论者很难再有新的角度去挑战死刑的保留,那么剩下的手段就只有不断以道德为借口的无理取闹罢了。

文学家与一般的专家还不同,文学家的角度可以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文学家一般都会把作品当作是某种反映现实的工具,因此文学家反对死刑,往往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比如雨果和加缪。因为这些人往往会用文学作品来收服读者,让读者们从他们描绘的故事中,去附和作家所要阐释的观点,这样缓慢地达到转变人心的效果。

比如雨果,在雨果所生活的时期,社会比较动荡,虽然法国大革命本身已经结束,但是各种小型的,零散的革命运动也时常发生,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了一种战争、革命的不断变化的常态之中,在这个情况下,雨果本身就把更多注意力放到了死刑问题上。为此,他专门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写作了一本《死囚末日记》,从一个死囚的视角来描述自己的看法:

社会在中间,惩罚位于其上,复仇位于其下。……社会不应该“为了复仇而惩罚”;社会应该为了改善而矫正。

除此之外,我也说了,现代文艺青年最喜欢的加缪,也反对死刑,在他的专著《思索死刑》中,加缪从“我”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父亲的一段记忆,说自己的父亲在观看行刑后回家,神色慌乱,默默无语,甚至产生了生理反应,呕吐不止。

因为当时法国的行刑方式依然是公开的断头台,断头台上的刀很快,虽然能瞬间把人头砍下,那人是死了,但是人的神经未必很快停止了反应,所以加缪的老爹看到了一个从身体上脱离却仍在抽搐的头颅——普通人可能对这种现象都会认为可怕,不过在断头台时期,显然这是不可避免的。

加缪说:司法的终极形态原本是要保护这个老实人才对,结果司法却只是让他呕吐,此时似乎就不好再主张,司法可以达到它的预期功能——为城邦带来平静与秩序。相反的,司法引人嫌恶的程度似乎不亚于犯罪本身,像这样再杀一次人,不但不能弥补社会大众所受到的伤害,反而会在原本的污点上又增添新的污点。

对于加缪的这些看法,其实我们可以认为,只要是文学家,对社会现实进行过思考,基本上都能得出类似的结论,不过这是自由主义社会文学家们的思想,在其他一些国家,人们可能就先从自身的文化和政治立场出发,再去对社会进行思考,文学的目的是要促进社会进步的,所以废话、纯娱乐的东西,绝然不会把这些问题当成是思考的必然,所以真正具有社会存在价值和历史价值的文艺作品不多。

为反对废除死刑而战

自从西方废除死刑运动兴起后,他们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就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挑刺,除了国际大赦这种非政府组织之外,还有一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政府、大使馆、学者专家们,他们一旦遇到机会,就会向中国以及其他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施加压力,动辄质问中国为什么不废除死刑,比如法国大使馆,总会在微博上发表废除死刑的相关言论,尽管骂声一片,也不改其言行。

原中央党校副校长龚育之在访谈录中谈到,他自己的德国朋友就非常关心中国的废除死刑问题。2002 年12 月 9、10两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丹麦人权研究中心、湘潭大学联合主办了所谓的“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据说会上许多中外的研究者认为应该在全球废除死刑,并对中国保留死刑的观点发动了强势批判,认为废除死刑在中国只是时间问题

光是从这两条信息,似乎就可以看出专家学者们的一点态度,其实早在民国时期,西方很多国家就有了废除死刑的例子,那时候的中国司法界就已经在辩论中国社会是否应当废除死刑,比如在 1921 年 4 月 1 日的民国日报上,就刊登了题为《废止死刑底商榷》的文章,而同时期的文章还有很多,包括一些大学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也有特定的讨论,当然其论调和今天的废除死刑论是差不多的。

这一百余年之中,似乎除了中国和少数国家之外的西方国家(不包括美国)都彻底废除了或者说很久没有裁判与执行过死刑,并且关于将死刑与人权捆绑在一起的理论被应用到了联合国的相关方面——1997 年 4 月 3 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了 1997/12 号决议,敦促保留死刑的国家停止适用死刑,在这个决议通过的年份,世界范围内保留死刑的国家还有 90 个,到了今时今日,这个数量已经降到了 50 个上下。

这么一个趋势,似乎在说明世界都在吵着某种共同价值观前进,而中国依然保留着死刑,似乎会在某一个时刻成为保留死刑的少数几个特例,到时候自己对外宣扬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就要打个折扣,那怎么办?

当然是好好地坚持做自己,不能因为世界都崇拜西方文化、中国自己的文化有一定缺陷,就把中国传统文化都丢弃了,更何况以西方废除死刑的那些理论,本质上都是可以讨论,辩驳甚至仔细思考的,如果真的要较真起来,就知道那些理论完全是不靠谱的,在这种不靠谱的理由之下,只依靠人权就把政客们打得落花流水,我看中国的理论界还没有那么孱弱,所以,不要说是一百年前人们对死刑的辩论就已经是轰轰烈烈,一百年后辩论还是辩论,但真要废除死刑,恐怕还是会很漫长,毕竟共产主义社会可没有那么快到来。

后记

本章由于字数过多,每篇都有 2 万字以上,所以分为了三个单独的小篇,虽然文字很多,但是也多是些临时凑数的东西,真正具有价值的内容不多,正如我想做的,想要简单阐述一些内容,铺陈一下死刑及废除死刑的现状,说到底这只是给一些愿意阅读全部死刑系列文章的读者一个简单的背景普及,当然,由于我在很多方面没有过多着墨,有愿意更深入了解死刑问题的读者,可以专门去阅读一些大家编撰的著作。

在这里我推荐几本书:

一、是胡云腾的《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该书系统地阐述了死刑的起源、废除理论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

二、是王玉叶的《欧美死刑论述》,该书详细介绍了欧美国家的死刑发展状况,并用了一些实际案例来展现死刑在西方,尤其是美国社会的制度流变。

三、是胡兴东的《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书如其名,详细介绍了中国古代的死刑发展历史。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由于我在本章中的主旨,是要介绍一下中国的死刑发展和世界的死刑发展状况,所以理论的内容不是很多,虽然也谈了些,但是下一章我们要从根本上去谈一些理论的问题,这第一步,就是谈谈死刑的根本存在的缘由——犯罪极其本质。

感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