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派

谈谈史,说说道

法学家并不类似于物理学家

在一些论述死刑的废除的话题中,我看到一些专家在谈论大众对死刑的看法的时候,会说,法律学者比如某些法官、法学家、律师等人对于死刑的意见往往和大众不一样,有人说这是因为法律专家会从逻辑的角度去思考死刑,从而拥有一种法律思维,而大众对于死刑的看法只是一种普通的大众思维。

谈到这个话题,我就不免要发表一下我的观点,法学家,包括一切人文类、社科类、经济学、心理学等学术专业类别的专家学者们都是一样的,不能和物理学家、化学家、生物学家、医学专家等做对比,因为双方并不是类似的。说得简单些,就是人文学科的专家学者,并不等同于物理学家的专家学者,我这里说的不同,不是说学术水平而是说双方在对知识的立场上。

直白一些,就是人文学科往往是基于一种意识形态的学术,人们研究法学、文学、历史学,虽然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现象,但是这些学术的理论,基本上都不是基于客观事实得到的普遍真理而是一种基于人的意识形态左右的可变理论,比如说法学家的思维模式,我说极端一些,肯定要归于对法律的理解,虽然我们的教科书中有陈述历代法学家对法律的认识和思考,但是这些人的理论不是一种定理——比如在一些视频或者公开课网站上我们可能看到不同教师的不同的刑法学、法理学之类的文科课程,这些人在讲述法理、刑法总论之前,多半会讲述自己的观点,不像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的理论那样是可变性较低的——人们可能会对物理学有自己的理解,但是物理学的理论认识绝对是以最科学的方式进行阐述的,不会因为教授的不同而不同,人文学科的理论,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通过别之中都会有不同,甚至完全对立。

这个问题就很好理解了,在不同的学科我们都能见到争论,唯独在人文学科的争论,往往是不需要可以说服人的证据的,学者们自己只要对自己的理论有足够的自信,基本上都能从书本、前人的文字中扣出字句来支持自己的理论,在涉及到死刑方面,法律人士对法的认知和普通人对法的认知完全不同这是正常的,但我经常看到一些人认为法律人的思维代表了一种理性客观,而普通人则是感性的甚至非客观的。

法律,本质上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种保护特性,但是法律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行为规范,由于其本身不具有事前的先验性,所以不可能在犯罪实施之前和正在实施的时候起作用,正因为如此,法律更多的是对违反规定者实施一定的惩处,之所以要说法律逻辑,是因为人们会在法律实施处罚之前要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思考和辩论,从最终结果来看,虽然大多数违法行为的结果处罚都具有相似性,甚至完全可以照搬前例,但在法庭上,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较量,就是一种逻辑性的法律适用的互相论辩,对某个法条的理解,你有你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也许大家的看法都有道理,这样就需要进行辩论,要从更高维度去理解,换句话说,法律人们在废除死刑的文章中说自己具有法律逻辑,就是因为他们会从法的制定原则、保护的对象、犯罪的实施后果、价值等角度对一个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判断,这一系列思想操作,普通人是不会考虑的,大众的思考大多数是基于自身对于社会的认知反馈,所以法律人的逻辑是不可能和大众的逻辑一致的,这就导致在很多问题上,法律人认可的价值观,往往会得到大众的反对。

但我们要认识到,不管怎么说,这种法律人的逻辑思考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的基本逻辑,另一个是法条,人文社科类学问的基本存在是建立在人的存在基础上的,一些理工类的或者自然科学的学术不同,他们的存在,有的要依靠人类,有的即便人类不存在,他们也是有自己的规律的,人类对于自然界的不管是任何理论,都是基于为了要方便人类认知某些相同或者是相似事物而存在的。从人文学术来看,人类社会存在一天,就会诞生出新的学术,法学甚至法本身就不是一开始存在的,在人类社会成型之后,法才成为一种人类社会独有的道德现象,所以所谓的法的精神,实质上就是更高规格的,科学化、理性化的人类道德精神的延伸,但这种延伸应该延伸到什么地步,如果从中国的政治话语来看,从事与人民事业有关的工作的从业者,应该都有一个讲政治的硬性要求,从宪法理论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中国政治角度来看,中国人民是中国的国家主人,因此人民的思维逻辑,尽管不是与法律人一致,是普通的或者非理性的,但是人民的意愿始终要高于法律人士的看法,法既然是要保护人民的法律,最终的精神眼神的终点都是汇集到人民满意的程度,反过来说,如果保护人民的法,不管是法本身,还是说执法、司法过程都无法得到人民满意的话,这样的法的存在就是违背我们的政治要求甚至是社会共同价值观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在文章《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中是这么描述法学家的:

以客观冷静、理智与理性、逻辑严谨著称。

我相信梁教授也是在说自己,当然了,这大概是法学从业者都会积极认可的一种描述,通常情况下,保持客观理性是一个重要的优点,法学从业者对于法律的各种思考,是促使我们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生产器,但是在现实中,不管一个人保持多么的理性,我们所要面对的世界终究是非理性的,感性的世界,这并不意味着反对死刑就是客观理性的思考,而支持死刑就不是,至少在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我正是基于理性的思考,才会有一种坚决反对废除死刑的立场。

1990 年代以来出生的孩子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这些独生子女一旦被消灭、抹除、死亡,他们的家属要面对的痛苦比那些超生的家庭要大得多,很多人会认为,如果死刑的巨剑砍到这些独生子女家庭身上,身为失独者,这些人该如何?法学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等等,我相信大多数人都回考虑过这些问题,但是时代的一粒灰终究只是一粒灰,人类的理性思考不应当停留在某一个时间点,也不会有人认为因噎废食是一个理智的事,人在进行脑电波交流的时候,往往需要认识到自己所处社会的价值观是决定了整个社会发展方向的,最近几年来重要的西方价值思潮——极端主义的女权思想开始在司法领域发挥作用,导致出现了很多打着保护女性名义的女性特权主义法律条文,这让我们充分认识到所谓的法学家的客观冷静和逻辑严谨显然是不会去考虑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后果的。这就导致了很多法律虽然被人民视为恶法,但是申诉到国家层面,人家往往不会进行多少回应,这只能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所谓的专家的逻辑和对法的理解,实际上也很难说是有多么理性,我们假设废除死刑就是一个法学理性的体现,是迎合了当代社会发展要求和文明进步的要求,但如果因此导致社会暴力、恶性案件频发,社会发生动荡,陷入不稳定,那么废除死刑的行为,本身算是理性的结果吗?

如果不从结果看,当然这是一种理性的思考结果,但要是把结果算进来,人们又会产生疑虑,这是因为理性思考的结果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出某个结果,如果偏巧社会就是喜欢墨菲,结果就是造成了某种不怎么好的后果,那么不管最初的决策过程多么客观、谨慎、理性,其行为都是应该给予负面评价的。

所以从我的角度看来,任何与人民或者说大众相关的理论,相关的活动,都不要过分强调自身的理性价值,在现实中,这种操作,反而可能会迎来绝对大规模的痛苦的非理性言论的咆哮。

# 司法# 立法# 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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