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派

谈谈史,说说道

法官及其他

我在读书和学习时,尤其是触碰到关于死刑的话题,就免不了要受到一些司法专家的说教和影响,其中很多都是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人物,比如说倡导废除死刑的刘仁文先生、胡云腾先生等等,这些人都曾经在司法机关中短期或者长期担任过某些职务甚至是高级法官,所以我有时候会想到这些关于法官的相关内容,而最近的法官遇害案件,又引起了部分人士的思考。

第一次听到王佳佳的名字,我忽然感到一激灵,我的一个小学同学也叫这个名字,不过后来一了解才知道原来这是一个女法官,因为审判案件的问题遭遇到了身死的不幸,这案子在最近一段时间引起了广泛的探讨,但这不是第一次,在我有限的和短暂的人生经验中,我已经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的新闻报道,不过也许是由于最近一段时间经常看到新闻报道某些名人的死去,所以渐渐感到有些无感,前几天知名的比较文学专家乐黛云教授去世,就没有激起多少波澜,但这是文学界的一件大事,本来我想写篇文章谈谈乐教授以及比较文学,现在看来,似乎是写一个法官之死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我要说的,会是什么?

如果不是因为接触到死刑相关的话题,我大概不会把目光放到对法官以及司法人员的关注,当代社会的司法到底是什么模样,我们只要登陆抖音或者任何一个短视频账号,就经常能看到公开的庭审视频中,法官不懂法或者故意为之地对律师和当事人进行打压的现象。这种事太多了,大众普遍感到不满,所以即便是一个刚正不阿的法官遇到不测,人们也还是会对其进行破口大骂,说到底人们讨厌这种社会现象,而不是针对某位法官个人。

法官这个群体的存在,是为了要维护司法的正当性,所以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并不是滥用的,它需要一个法官具有足够的政治定力以及司法的理性,所谓政治定力,指的是这个法官应该具有一定的对社会现象以及民众对整个司法过程的意见的了解,要知道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用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以及法学的理论,并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因为社会主义的形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分期理论看,是要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以西方包括受到西方司法影响的非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本身是不具有先进性的,是落后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因此法官本身应该记住的事,最根本的一条是不要和人民群众站在对立面。

废除死刑的话题,涉及到要对法律的修改,而法律的修改则涉及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尤其是修改刑法更是如此,在现实意义中,刑法以及民法是对人影响最多的,这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进行审定和修改,虽然原则上看,往往只要法律修改的意见提交全国人大,这些内容大概率会获得通过,所以这里面最根本的不是全国人大代表手中的表决器,而是提交审议者手中所撰写的修改稿,而我们知道很多法律界人士其实也是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力的,更别说很多国家智囊机关往往也会有一些法官、律师组成,这就导致法官虽然只是一个司法者,却实际上对立法有一定的甚至是深刻的影响力。

最根本的一个因素,还是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的司法体系,但是在中国判例在民间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这就导致我们的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会对一些案件的司法裁判进行相关的运用,比如现在社会中很多女权主义者甚至是极端女权主义者成功考取了法律界工作岗位,已经开始缓慢出现了所谓的小仙女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之遥涉及到男人和女人的案子,她们往往会更倾向于照顾女性的利益而忽略甚至剥夺男性的权利,这导致我们的社会中慢慢形成了一种男女之间的对立。

在这个社会中,我们大多数都是老实人,所以很多人即便感到受了委屈,也会选择默默接受,而我们谁也不能说在这之外就不会忽然蹦出几个不知趣的家伙来,你不能给我公道,我就给你一个公道——如此不在少数,我们在现实中所发现的一个问题是,当我们把所谓的杀人偿命归结到同态复仇理论上去的时候,也应该知道的是,有相当一部分的凶杀案本身就是一种复仇,而死刑是对这种复仇的复仇,当然一个文明社会显然是不提倡以暴力甚至极端的方式对仇人实施报复的,通常官方的回答会说,你可以采取合法的途径,比图举报、投诉之类的去解决问题,这些内容是说得冠冕堂皇,但是如果有用,大概社会上也不会发生那么多悲剧。

要知道的是,大多数的刑事犯罪往往都不是可以实时阻止的,法律是滞后的,它不会在你遇害的当时对你实施保护,而是在案件发生后对实施犯罪的人进行惩罚,这就导致我们无法真正意义上保证每个人的安全,尤其是法律往往经由法官的审判作为一种司法的参考解释,导致大众平时遇到事,往往不会第一时间考虑到去进行司法处理,而依然还乐于以原始的形态进行处置,这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大众应该也具有一定的司法认知,我们不能永远处于被动状态,进而导致即便司法本身具有不公正我们都无法第一时间察觉。

事实上法官的审判对社会道德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具体的案子我们不会评论,但是法官或者说律师们在法庭上喊出的那些诸如“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救”这样的话,使得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其精准的逻辑自洽,从责任角度看,如果你撞了人,你就有义务询问其伤势、帮助其就医,垫付其损失,这样的话,就跑出来一个问题,是否对所有人都适用于一种本来只局限于当事群体之间的责任?如果可以的话,就自然验证了那些人的话,我们可以这么考虑,如果你因为撞了人而必须要承担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你承担了责任,就是因为你撞了人——虽然逻辑上这看上去像是强盗思维,但是在法律和责任认定方面,往往是有参考意义的。

比如说在很多交通事故中,往往责任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就算是明确无责的司机,也有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譬如说当你在路上行驶,但因为周边来了一个人被你撞飞了,我们把这个称为鬼探头,试问作为司机的你要不要担责,我们的法律在审判这类案件时,往往会说,你应当注意到如何如何,实际上的情况要远比这个应当复杂多了,但是正因为复杂,在一个司法环境中,人往往也必须要承担本来不属于他的责任。

这一系列情况,导致人们不再轻易对司法保持信仰,尊重,反而是时常带着冷嘲热讽的态度,那么我们似乎也能理解为什么大众越来越不愿意再面对所谓“路见不平”的时候发出一声吼了,当然警察、消防员这群人是受过纪律的人,不会有什么顾虑,然而这些人毕竟还是少数,他们就算再怎么纯正,也挽救不了整体的社会道德底线的滑坡。

在刑罚问题上,尤其是涉及到死刑这种比较严酷的刑罚问题上,我们的司法专家反而是比较用心的,相对来说是否具有公正以及正义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但是在刑罚上,死刑所给定的问题比较统一获得了几乎所有司法专家的认可,就是他们会一致认为死刑代表不了正义,这就导致比如在李昌奎案件中,当时还在云南的胡云腾先生以及云南相关法院作出了“大众应该保持理性”这样的看法,几乎在所有的由这些人所著述的作品中,都能看到一些相关的说辞,他们指出,要引导大众检讨死刑,认识到死刑的问题,当然这是一个需要渐进的过程,但是办法是很多的,比如利用影视剧的手法,让大众通过文艺作品对导演或者作家们所要阐述的以及灌输的观点产生共情,试图引导人们去为犯罪分子考虑,去思考死刑的问题,从理论上看,如果这些人不是法官,不在司法体系内工作,而仅仅只是刑法学专家,或者法律专家,那么似乎无可厚非,可惜的是几乎所有叫得出名字来的废除死刑理论的倡导者或者说是跟随倡导者,几乎都是有在司法体系内工作的经验或者间接经验,这会使得我们所谓的司法公正变得困难起来,要知道在体制外的时候,你尚且只是一个专家,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提供参考建议的人士,但是要在体制内或者你有能力影响到体制内的相关从业者,那么你所带来的效用就是在对整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提供挑战,或者说是一种破坏,因为按照程序来看,如果一个法官坚持己见不顾大局要实践自己认为的司法正义,似乎也应该得到某种更有权力者的批准或者说是拥护(譬如拥有一切权力的人民的认可),但是并不然也,这导致在诸如在李昌奎案、刘涌案中,一度引起了民众的大量反对,才做出了似乎符合传统价值观的审判。

我们以前经常会对国家爱说“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感到很可笑,别的方面我们不能轻易得出结论,但是在涉及到死刑方面,中国的国情确实足够特殊,这是因为我们所怀有的刑罚观念还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刑罚观,形式上我们几乎人人都爱看武侠剧,对于那些报仇雪恨的情节感到十分痛快,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我们走正常途径,普通人很难在这个司法的过程中体会到对于私仇得报的快感,反而可能因为司法程序的各种正经的一道道的手续而感到疲惫,同时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我们任何人目之所见的司法层面的操作都极其容易出现可大可小的腐坏问题,这使得人们似乎更加难以认可把一切交给司法就能得到公正的判断的说法,尤其是多数人所秉持的正义其实就是简单化的报复正义,所以很容易我们会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如果死刑不存在了,游侠可能会重新出现在这片土地上,当然这种局面仅限于杀人这样的严重的犯罪之中,如果是一些小型的案件,或者性质不大的案子,比如盗窃罪行,我们的民众可能没有太多的反感。

事实上我们在十多年前已经开始尝试从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活动的刑罚中剔除死刑,虽然当时有一定的担忧,但是并未引起民众过于激烈的反应,现在把这个视角放到死刑问题上,大众的批判力就开始展现出来了,这使得我们现在已经不能简简单单依靠比如西方某些国家虽然名义上并未除非死刑而采取不判决死刑案件的形式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一样的手段,由司法体制内的人士自由发挥自己的思想了。

人说到底是一种动物,法官也是一样的,律师、以及检察官们都是一样的,但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中,就不可避免要受到其影响,当然我们谁都有那种抱负,谁都会为社会不如我们所预想的那样而感到遗憾,因此有的人或者自觉或者非自觉地承担了部分责任,要以自身的角度和思想去尝试改变社会的发展运行逻辑,但不要忘了社会最根本的构成还是大多数的所谓底层大众,在某个视频中,某个大学辩论会中,辩手说,不要忘了法律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不是为少数精英服务的——但是法律的研究者、订立者却都是社会的精英们,是经过了西方的也好,东方的也好那种深层次的哲学教养,所以法律条文显得很严谨,很专业,然而老百姓却不会去看这些法律条文,也不会去认真研究其中某些具有争议的词条,人们往往会基于自身的价值出发,去考虑要如何判断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舆论审判。

我们的法律界人士往往是乐于对舆论审判持批评的态度的,认为是干预了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公正性,但是恰如我们可以理解的那样,只要我们认为整个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还是在那里光明正大地说着,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只要宪法还依然写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舆论,至少是代表了大部分人的朴素观念的想法就一定且必须要干涉到司法进程中去的,这本身就是宪法所给予大众的权力。

然而现在的形势却不一样了,大众往往对司法审判没有任何权力,而必须要借助广泛的舆论运动才能得到足够的关注,这使得很多案件往往审判结果无法满足大众对于司法公正或者正义的想象,这让我不禁思考,比如在我们对民众是否支持死刑做调研判断时,我们往往会认识到,需要把专业人士与大众进行分组区分,因为专业人士的视角往往是比较专业的,但这个专业并不意味着他们会和大众保持一致,尤其是当我们的司法界也响应国家号召与世界进行交流合作时,我们的专业人士往往会去和西方学者接触,这一接触人家就会跑来问你,为什么中国还保留着死刑,中国什么时候废除死刑,那些专家就很尴尬,说很尴尬是现实的,因为他们绝不会思考该如何反对这种质疑并未死刑辩护,他们既然都是支持废除死刑的,自然就只有羞愧,而大众则不同,当有外国人,当然是一般的外国人,而非专家,当他们来问我们的大众为什么中国不废除死刑的时候,中国大众大概率会给出许多理由,而不是感到羞愧,因为大众多数都支持死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大众广泛的舆论与少数精英或者说体制内人士对同一件事的判断不同,就自然很正常。

围追堵截大众的声音显然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要忘了,中国的司法机关以及任何行政、司法机关都有一个必要的政治条件,就是要坚持一种党性以及人民性,国家司法机关的最高领导者曾经在各种各样的会议上阐述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司法从业者讲政治,这种政治是什么,是要让人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什么样的审判能让大众感受到公平与公正?无非就是大众所共同期盼的那样,满足社会公共舆论道德标准的东西,也就是大众所谓的朴素正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当然现代社会中这些做起来是很艰难的,贪官污吏本质上也是有诸如死刑的判决的,但是因为种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这些人往往会逃过一劫,这导致大众已经不对死刑有任何期待,但是要把死刑拿掉,却又会激起他们的愤怒,所以我们很难让司法满足所有人,只能按照大多数人的期待去实践。

我相信现在我们所看到的不管是理性还是非理性因素造成的对司法从业者的报复,并不会越来越少,而更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可能性,要知道,在新中国早期,那些被夺走财产的资本家和资产阶级大多数是无力反抗的,所以很多都会选择跳伞——所谓的从高处摔下来,但是现在的人反过来了,这种局面给人一种既得利益者和资本家团体胜利后的反攻倒算的错觉,事实上现在更容易成为肉饼的,反倒是成了无产阶级,相对于资本家和资产阶级而言,无产阶级没有需要涂抹的脸面,所以不会轻易选择单身匹马走阎罗殿,而是可能自己走一个也必须要带走一个——无论其是否有理,他们自己往往却认为自己是有道理的,而无产阶级往往同情无产阶级,那么大众必然没有那么多分辨是非的能力,对与错,并不是以现实的真理看的,而是从是否处于同一阶层,在此基础上,大众对于诸如其自身认为该判死刑而不判死刑的案子都会有微词,认为其中必有猫腻,这种怀疑并不是人人都会有之,但是案件往往不是单一的,只要今天你怀疑,明天我怀疑,这例子多了,对于司法甚至行政、国家本身产生怀疑也不是不可能,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恐怕想要废除死刑的人第一个要被杀了祭旗。

以此为纪念,乐见法治昌明,只是不怀气馁。

#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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