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派

终焉回廊 第 11 章 否定之否定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混乱的时代,人的思想是一个大杂烩,当然也因此衍生出了不同文明之间对于同一个事的不同态度,死刑的存废问题所涉及到的主要的问题我们之前已经差不多都说到了一二点,大的问题已经回答到了大差不差,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依然会遇到一些零星的小问题,我知道这些问题不可能穷尽,但是在我看来,如果把废除死刑的很多问题都收集起来,我们会发现,很多人所坚持的某些信念,存在着很多问题,因为他们给出的理由也并不是什么不能被驳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念。

死刑问题其实关涉很多,我们之前也说过,谈论死刑的过程中,一个人为了要坚持自己的死刑观念,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都需要对死刑进行一个全面的体检,从死刑最基础的司法制度,到社会形态、政治、人权问题、伦理议题、人性问题、集体意识、个人自由等等,可以说是几乎囊括了所有现代意义上的哲学所要研究的大部分内容,这个过程是一个逻辑的研究过程,需要进行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经济、道德等诸多角度分析,所以死刑是一个超级议题,并不仅仅像一些人所想的那么简单。

哲学家们说,很多哲学问题实际上是概念、范畴、自然语言的模糊性造成的。其实我们对于死刑问题的研究,其中很多话题又何尝不是来自人类语言概念的模糊性,比如什么是善、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人性——如何能知道死刑必然是非善、非正义、不人性?所以我认为非常有必要把这些唱过、说过无数遍的理由都拿出来做个仔细分析,看看我们如何找到关于这些话题、指摘的不合理性。

下面我们将一一进行分析:

死刑违反社会契约说

社会契约说可谓是西方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发明了,也是目前为止一个最重要的解释国家起源的学说,当然这理论不断被后世思想家所批判和研究,但是社会契约说的本质思想的影响力迄今为止依然还在——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一个重视契约的社会,不但有一诺千金之说,就看各种民间、官方通行甚至保留下来的契约、包括地契、买卖契约等等,都足以证明,契约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但是将契约论拿去解释国家起源,西方卢梭属实是头一个。

贝卡利亚、洛克等人发展了社会契约说,而社会契约对死刑的影响,正是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重要根据。当然卢梭和贝卡利亚等人的学说未必一直,虽然都是社会契约,人们却对于在最初签订契约时,大众是否会把生命权交出去作为一种公共的可处置的对象而产生了分歧,贝卡利亚最经典的看法是,人民不可能把生命权交给契约的签订方——比如政府、国家的工作者,而只是交出了一小部分有限权利,正是基于此贝卡利亚得出结论说,国家无权处置个人生命,因为既然人们不愿意自己的生命被他人随意处置,那么国家自然也无这个权力。

不过我们之前说过的是,契约论本质上仅仅只是一个解释社会、国家权力起源的学说,本质上并不存在这种东西,真正理解社会发展的情况的话,我们大致上可以明确这种假说的荒谬,民众不可能仅仅为了担心身处于一个人人都想要和对方做对的环境而和某个人订立契约,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大多数人,即便是在原始社会,人们也会抱团,在一个团体内,生产资料有限的环境下,大多数人都是从事共同生产的,那么真正发生所谓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情况是很少的,而那时候的战争大多数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争夺生产资料。所以国家的构成很大可能是基于一种战争权力的需求以及部落社群的生活需要,那么就可能完全不可能存在所谓交出多少权利的说法——社会契约论最大的困难是,他预设了一个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拥有我们所谓的权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人们能够清晰地分清楚什么权利是可以舍弃的,什么权利是不可舍弃的——更何况如果人类早起社会就按照贝卡利亚的设想设定了部分权利不包括生命权交付的契约——那么人应该永生不死。

根本逻辑是,西方基督教背景下,假设契约规定人不能向契约者交出生命,那么难道一个信徒和上帝之间不存在契约么,但是人为什么会死,人会死,不也就说明了人把自己的生命交给神么,那么岂不是说人可以交出生命,即便人知道自己这个权利不可剥夺,他们在和上帝签订契约时却愿意交出生命,那么凭什么对国家不可以?当然现实点说,人什么时候和谁签订了契约,如果找不到这个历史现实,那么你就必须要说,可能从远古社会文明诞生后,人类就和某些领导者签订了这个契约,但是为什么那时候一直到贝卡利亚之前人们都愿意把生命交给他们,因为贝卡利亚既然要反对死刑,就说明了那之前人们是把生命权交了出去的,否则,贝卡利亚就不用反对了,可是凭什么贝卡利亚要否定这个现实——认为人们不会交出生命,这要么是他自己完全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要么就是在糊弄大众。

因为要是贝卡利亚说的有道理,那么必然要找到一个时期是在贝卡利亚时代或者之后人们与国家重新订立了社会契约,而人们都不愿意交出生命权——不过大多数国家的废除死刑,基本上都是近些年的事,而且前提是,根据民调显示,很多国家的废除死刑都是在大多数民众支持死刑的情况下强行废除的,也就是说它既不民主,也不契约。设想,假设我们认为民众不会交出生命,而强行从大众视角出发,签订废除死刑的契约——这个过程在民主社会能公然发生,那只能说是很搞笑了。所以贝氏的说辞,在这里已经摇摇欲坠了,更何况所谓社会契约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当然它是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司法、政治思想根源,然而现代社会中,契约有时候也不管用,甚至违背契约也没什么大事,契约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满意,但是做不到,只要是有人,就有差别,有差别,契约就不能成立,其理论依据是,假设我们根据大多数人的意愿签订契约,那么哪怕多数人的要求不合理,契约也该成立,但是显然不可能,虽然人们可能交出生命权,但是人们不可能说直接允许契约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条件下杀死自己,那么你就必然要面对,一个多数的契约和少数的契约问题,但如果通过多数强制压服少数,这算得上民主或者人道么?所以契约根本不存在,他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思想。

基于此,我认为以社会契约角度出发,对死刑发出攻击的理由,并不成立。

死刑残酷、不人道说

在现代死刑执行方式——注射死刑执行前,确实,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死刑发展历程,基本上都是一个残酷、暴虐的制度延伸的历程,我们之前也说过了,人的死亡虽然很简单,就是生命的消失,但是让生命消失的手段很多,也因为人这个动物存在一种痛苦的神经,有痛感,所以人会想到千万种办法来在维持痛苦的同时,逐渐使人的生命消亡,而这个过程往往让人绝望。

所以在现代文明普遍成为世界公认的事实之前,过去死刑往往和残酷、不人道结合在一起。即便是在 20 世纪,一些公开执行的绞刑、断头台也不少见。所以加缪才会在所谓的思索死刑这篇文章中提到他父亲观看死刑所造成的心理阴影,确实,这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很多国家的死刑往往是公开执行的,这本身所想起到的效果是杀鸡儆猴,在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杀头的地方,无出北京菜市口,由于中国历史上往往实施的是春夏不杀,而秋冬杀,所以往往会在秋冬季节有一些集中处置犯罪者的情况,这时候,砍头、腰斩、寸磔等杀人行为往往也会产生一些令人反感的效果。而在西方和中国,现代文明产生以前,各种酷刑、折磨人致死的手段层出不穷,导致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行为对人的尊严的伤害以及对自身文明尺度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所以才会有逐渐将死刑以及其他刑罚方式逐渐人道主义、文明化的倾向。

不过关于死刑人道与否、是否是酷刑的问题,其实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本身是否是不人道、残酷的。第二是,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其执行方式是否是不人道、残酷的。如果这样思考,我们发现,其实历史的发展看起来死刑的执行手段不断地走向人道主义,从各种公开的、砍头、绞刑等逐渐演化到注射死刑,理论上现在注射死刑的痛苦程度已经大大降低,所以死刑的执行方式已经失去了所谓不人道、酷刑的讨论意义,这也就是说,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的执行手段是彻底的人道主义的手段。但是人终究不死心,所以对死刑本身是否人道,是否算酷刑的问题还是被提了出来。

假设我们从宗教角度思考,确实,包括天主教也好,佛教也好,其实大多数不提倡世俗杀生,就比如教皇,常在公共领域发言宣称某某刑罚、包括死刑、终身监禁是残酷的刑罚,那么我们首先要指出的是,宗教本身是一个虚妄荒诞的领域,以一个虚妄荒诞的精神信仰来指导人实际生活的安全和治理活动,这根本就是驴唇不对马嘴,当然了宗教自古以来何尝放弃过指摘世俗社会,所以这倒不是一个大不了的干扰,而是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废除死刑的一种理论渊源会根植于宗教肌理,这导致了我们必须要面对,死刑本身到底是不是酷刑的问题。

我们之前也说过了一些问题,但是这根本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假设承认剥夺生命是残忍的话,生命何以以人为最贵——难道仅仅只是剥夺人的生命残酷,而人剥夺其他动物的生命不残酷?很多素食主义者吃的食物,本身也依赖于大自然生产,那些自然产物本身也需要牺牲掉很多非人生命,对人而言——生命剥夺真的残忍么,要是没有生命剥夺,反而可能造成人类的消亡,人类的问题该如何,不要忘了,当你说生命时,如果你仅仅在说人的生命,那么你就是一个人类中心主义者,很显然,在地球上,人类中心主义现在也臭了,假设你说的是动物的命,你又何尝不是一个动物中心主义者,假设你说所有生命,那么你任何一个素食主义者、宗教份子,又何尝不吃菜,菜难道不是生命,水果又何尝不是?

那么人本身就没有任何权利指摘刑罚的不人道和残酷,因为不人道和残酷本身也是基于人的视角,人可以同情自我,却不能同情世界、自然,那么这个人到底是真的善,还是一种伪善?至少那些支持死刑的人士,没有这种意念冲突。现实是,如果要说死刑的残酷、不人道本身是存在的,那么我们也不可能认为,人类社会中的其他事就没有残酷、不人道,这也意味着,死刑的不人道、残酷虽然可能存在,但是因为死刑本身并不是常态化的刑罚,而必须要有司法审判之后,死刑才会被执行,但现实中比起所谓夺走生命更残酷的现实、更不人道的行为显然要比死刑更多和普遍,为什么矛头只是射向了死刑?

这不是什么好问题,似乎我在转移话题,不过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死刑本身的残酷,体现在何处,如果从逻辑判断,大概率我们会认为,所谓残酷,就是“剥夺”本身,剥夺生命,这种司法强制性本质上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也就是说确实没有人愿意被他人杀死,就是国家也不行,但是国家的司法本质上就是在做一个违背伦理的行为,因为我们必须要意识到,假设国家是一个人,那我们可以以人的伦理规范去要求国家,但是国家本质上是一种人的意志执行机关,他不是人本身,所以一般的对于人的道德意志对国家不构成约束,否则国家甚至没有任何权利对个人实施任何形式的处罚,因为其都具有强制性——强人所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行为自古以来都受批判,那么不止于死刑,就是任何形式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罚款、监禁都将是不合法的。

显然这是不符合社会规律的。因此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荒诞且无知的。

死刑违背禁止杀人的规则或者法律

有人指出既然刑事法律,比如一些国家的所谓刑法规定不允许杀人,那么国家杀死刑犯,岂不违背了这个法律?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我们之前的回答依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没错,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杀人,但是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说:

“禁止杀人”

而是说:

“如果某人杀人、犯罪,应当或者可以处以死刑”。

也就是说,国家实际上并未禁止杀人,而是对杀人行为处以可能的包括死刑在内的任何刑罚,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约定杀人者罚来营造了一种普通人的幻觉意识和道德意识,告诉人们不能杀人。但实际上并未禁止杀人,也就是说死刑本质上并未违背法律本身,因为法律本身已经约定了,死刑是合法的。

一般大多数的国家刑法都没有禁止杀人,而是说通过设立刑罚的逻辑,来造成一种他不让人杀人的表象,根本原因是,谁也不能保证刑罚或者行为具有例外性,比如我们同样可能意识到国家不允许吸毒,但是毒品的本体很多都适用于医药,那么难道说因为禁毒,就从法律上彻底禁止医疗研究么?个人种植罂粟、毒品当然是犯罪活动,但是同时,国家出于医药目的会指定相关单位种植特殊的精神类药物,以满足医疗需求。

这就是合法的,同理,国家禁止私人持有武器,禁止私有拥有军队,但是国家本身拥有军队、持有甚至生产武器却是合法的,你生气吗?能因为此生气的,我看才是不正常吧,那么这个疑问就很简单了,毫无逻辑,无法作为有效的反对死刑的理由,更何况你要知道即便是以此理由支持废除死刑,那些在法律上禁止宰人的国家,难道,没有特工?特工杀不杀人?特工是否为国家服务,为什么国家搞死刑不行,却又可以让自己的特工杀人呢——不要双标啊。

法律一方面没有禁止杀人,另一方面法律已经规定了,可以实施死刑,那么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

死刑没有威慑力说

我们目前面临的最大的一个伦理挑战是,传统意义上都认为杀鸡儆猴是有效的,因为社会中死刑所对应的杀人或者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往往是少数,相对而言小偷小摸这些反而更多,这会导致大众形成一个印象是,死刑虽然严酷,但是比起社会中各种盗窃、抢劫等行为,判处死刑的犯罪反而很少——这必然使人们对死刑产生依赖,造成一个死刑对严重犯罪有威慑力的印象。

实际上这个说法是没有错的,错就错在用来反对死刑本身这个逻辑上,死刑对于严重犯罪当然没有威慑力,但同样的你要考虑的是,死刑对严重犯罪反而可能是有威慑力才导致人们选择了轻犯罪,也就是说死刑对犯罪本身的威慑可能是存在的,只是因为它并不表现为对严重犯罪的遏制力而有效——但这看似有些胡搅蛮缠,所以我们需要换个说法,死刑当然可能是无威慑力的,但是无用的就必须要丢掉么?还有人认为智慧没有用,那人能不要智慧么?

本质是,我们把威慑力作为一种为死刑辩护的理由,那么自然有人就说死刑没有威慑力而驳斥,问题是,假设我们用威慑力来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应该存在,那该怎么办,我们的社会中很多东西都毫无意义,但是它却依然存在——比如实名制,这个非但侵犯隐私,也无法抑制各种诈骗犯罪、网络暴力行为,但是为什么实名制反而越来越严?

换个角度,从举世通行角度看,假设死刑都没有威慑力了,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对于任何犯罪行为,其他比死刑更轻的刑罚手段,实际上可能更没有威慑力?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的事是,威慑力本身是不合适于解释刑罚的存在价值的,也就是说用以支持也不可以,用以反对也不可能。根本原因就在于,很容易反噬,不管是任何一方,都没有完全十足的理由去相信死刑的作用必须用非惩罚性的角度去解释。

你必须要认识到的是,威慑力对于那些害怕威慑力的人是有用的,但是多数涉及到死刑的犯罪,比如杀人放火等行为,都是基于人的心态以及在社会中与人相处之中所发生的各种矛盾,这些活动会导致一些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因此威慑力实际上根本作用不到这部分人身上,事实就是,不管有没有威慑力,那些注定会杀人的会做出严重犯罪行为的人终究会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在争论西瓜的辣度一样,不管我们得出结论西瓜有多么多么辣,只要不突破西瓜不能用辣来衡量这个现实,我们的争论就毫无意义,这个死刑的所谓威慑就是如此。死刑具有威慑力吗,只能说,或许有,但是其威慑力可能因为体现在对非严重犯罪的表现中而无法被认识或者本身就没有多少意义。

这个问题的根本不是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而是这是一个无效的议题,因为本质上我们可能并不在乎死刑对谁有威慑,而是是否真的能把犯罪者杀掉。

死刑违背教育刑的目的

这个问题其实和上述的所谓威慑力问题差不多,就是把很多本来不该由刑罚承担的目的、功能交给了刑罚,这导致了刑罚最根本的目的发生了扭曲。死刑本质上是一种刑罚,刑罚的目的第一是罚,第二是刑事上的罚,教育的本质是附加目的,根本原因是,刑罚的时间对于每个刑事犯罪的分子都一样,我们能保证对每个人都罚到位,那么教育呢?

一个小偷偷东西关了一个月,反而觉得监狱里好吃好喝,不用担心饿肚子,这是什么教育?即便算把监狱拿去教育,这短暂的教育有用么,最根本的改变不是偷盗行为,而是对于盗窃行为人背后行为的剖析,如果这样的话,一个犯罪分子如果必须要接受刑罚教育,他才能不再去危害社会,那么我看恐怕要引起巨大争议。

这就是,表面上看上去司法判罚是做到了刑罚相当,但是如果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对他教育到位,那么是否应该考虑到教育性刑罚的化,应该对每个人都有所取舍,导致有些人本来该判处一年的刑期,因为其冥顽不灵,所以给定个十年感化教育——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换句话说,那些仅仅因为疏忽而犯下大错的人,又岂不是因为不需要教育或仅仅只是需要一点点时间去教育他们,所以刑罚就减短到不需要考虑其犯罪后果?这其实是荒诞的,更何况如果强行把教育加入刑罚,可能侵犯了当事罪犯的不受教育权。

我们可能会想到凡事都以公共利益为基准,那么让囚犯受教育似乎有好处,那么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使何种权利没有理由?公共利益是具有霸权特色的,也就是说,让囚犯受教育,于是世俗人更美好是一个谎言——人们虽然愿意接受一些犯罪者重归社会,但是为什么要把这个功能让渡给监狱而不是学校?按理说学校是最大的教育机关,而监狱所谓的教育,更接近于洗脑,比如进行毫无营养的政治教育,以及强行让监狱服刑人员劳动,这功能虽然很大,但是似乎又形塑了监狱反而比社会更规范、更美好的现象。

教育的理想导致了监狱完全丧失了罚的效果,使其完全与一些军事化管理的学校毫无二致,那么到底监狱服刑算是一种处罚呢,还是一种集体生活?而且你必须要考虑到,如果死刑犯最终得的刑罚不是死刑,而是终身监禁,那么对于他而言,所谓教化,所谓教育又有什么意义?你就算把他教育完毕了,他也无法到社会中去实践了,所谓的教育,恐怕就成了一种奢侈的幻梦。

当然有人可能说,即便不实施系统化的与外界相似的教育,关押犯人一辈子似乎也是一种另类的教育,哦,难不成一个人犯了罪,悟出了一个“犯罪会被抓,被判刑,收益很低”这个东西,就算是一种教育么?可是如果不这样,那么一个人如果有权接受教育,假设从零开始接受一种体系化的教育,我们知道这个过程非常漫长,难不成犯罪分子为了受教育,为了接受完整的体系化教育,要么被主动关押很长时间,要么重复犯罪,以接受完整的教育——那这到底是在鼓励犯罪还是真的在教化?这些问题恐怕谁也说不明白。

死刑无助于安抚受害者说

有人认为对于受害者而言,死刑其实无法对其予以安抚。说到底是因为是死刑的犯人通常都无法给予受害者经济或者精神补偿,所以有人以此为由,认为死刑无用,那么就该去除,根本上看,都是基于死刑无用论。

我们不难反驳他们,因为他利用了一个漏洞,死刑犯所对应的受害者大多数情况下都已经死了,表面上看当然无助于安抚死者,但是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死刑却无疑有巨大的安抚作用——否则绝不会出现死刑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所谓不要任何赔偿,只求判处死刑的状况。我相信人们都应该看过不少的犯罪片,那么相对而言人们也应该不难理解,对于犯罪受害者家属而言,明正典刑,正是一种最直接的对受害者的安抚。也就是说,一些人所谓从心理上给予安慰,却无法给予受害者家属赔偿的情况,实际上不足以对死刑发出指摘——因为人既然是第一重要的,很多人也很看重金钱,但是相对于一条命而言,受害者家属哪怕是出于装清高,也得表现出一部分对金钱不感兴趣的状况,而表示出只求死刑的请求。

理论上说大家都追求正义,其中最根本的是司法的正义,而做到罪刑相当,并且符合大众传统认知的罪刑相当,一定是大众最能感受到正义的路线,所以说,对于死刑受害者或者其家属而言,明正典刑,死刑就是最大的安慰。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受害者家属想象到,自己家的亲属已经被害,可是犯罪人却能悠哉悠哉在监狱里接受所谓的教育,吃的甚至比那些受害者还要好(一些受害者家属可能生活艰苦,条件还不如监狱),那他们会有什么感受——这对于他们而言,算是安抚么,恐怕是没了死刑,更无法对受害者实施安抚了,反而可能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在犯罪活动中,受害者的情绪往往是最容易被安抚的,只需要把犯罪者逮捕归案,公正判决,该杀的杀,该关的关,因为基于同情原则,大多数受害者家属背后都站有更多的群众,即任何一起恶性案件,社会大众都会关注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这我们之前多次说过,不管是李昌奎还是刘涌案,如果没有大众支持,最后可能都不会有死刑这样的结局,所以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死刑本质上并不只是在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而是在安抚社会,社会情绪的安定关系到司法甚至国家政治的安定,这导致这个问题本身是经不住诘问的。

当然我们不是说以政治稳定性的根本大局来硬性压制这个声音的存在,而是说,它并不值得做一个考虑,受害者的家属所需要的精神抚慰,完全寄托于对犯罪者的痛苦的压力等级,我们可以说即便杀了犯罪者,受害者也可能无法回到世界上来,但莫非因此就可以说不对犯罪者实施对应的处罚么?死刑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要安抚犯罪受害者,而是要惩罚犯罪分子,既然如此,惩罚就必须要体现其严厉性,严肃性,否则司法会变形,像是在开玩笑。

这个说辞让我想到了某个在中国被人杀害的叫做普方的人,他的父母可以接受不要求判处凶手死刑,这是他们的仁德,但也可以说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扭曲,刑事案件如果开了和解的口子,那么是不是只要黑帮杀了人,随便给些钱就能摆平?要知道,不是所有人都见钱眼开,见利忘义,所以不是所有受害者的家属都应该当圣母,都应该是普方的父母,正因为对亲属有爱,要求严厉的法律制裁,才是一种常态,因此,死刑反而具有一种坚固的合理与合法性。

冤假错案无法挽回说

我们之前说过,冤假错案的形成,最根本的是司法审理过程的一些失误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死刑所涉及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被关注,并不是因为冤假错案的稀缺性,而是冤假错案中往往涉及到错杀,错杀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但是相对而言,只要加强审查机制,复核机制,这种错杀的冤案往往是可以有效避免的,这些年来,事实上所谓的冤杀都已经是对数十年前因为司法过程的不严谨而被翻案,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要制造涉及到生命刑的冤假错案已经几乎不可能了——当然不能说绝对。

我们可能无法避免在司法中产生各种错误,而非生命刑的其他刑罚似乎造成的印象是,他们是可以挽回的——哪怕平反冤案的程序也在几十年后,但是这也依然会带来各种错误和不可逆的影响。如果你懂得时间的流失是不可挽回的,那么你同样会认同,假设一个人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几十年后才被平反,其损失的时间,反而更具有悲剧性,难道说仅仅因为这个被冤假错案冤枉的人因为得到了平反,其失去的机会、时间就能得以回到他身边么?

死刑涉及到的冤假错案,往往比较久远,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现在我们大多数也能够知道,但是用冤假错案来指摘死刑,本质上是看错了目标,我们当然能举出很多例子来证明,比如说因噎废食,死刑的冤假错案比例相对来说不是很高,如果因此而对死刑做出了批判,反而造成了一些荒诞的理论倒错,根本原因是,非但死刑有冤假错案,非但死刑不可挽回,其他的刑罚如我上述所言都一样,这就像看病一样,拨乱反正虽然好,但是谁都知道一旦生病,哪怕痊愈,你的身体也不再是你得病前的身体一样了。

问题是我们是否愿意承担,某些一元化决定导致的必然的恶,从伦理学角度看,大家追求一种最大的幸福,实际上不是坏事,但大家都不可避免要认识到,这种纯粹的幸福,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因为大多数人的幸福感,都是靠着他人创造的,而他人创造出这种为他的幸福感,是要牺牲掉自己的幸福的,所以没有纯粹的普遍的幸福、善,而只有相对的,善与幸福,因此人们往往会愿意接受一些必然的风险以营造一种更大的幸福,所以大多数人其实并不是痛恨冤假错案,而是痛恨这种冤假错案无法被平反,因此哪怕人们会对死刑的冤假错案感到惋惜,但是只要它被平反了,大家都能接受死刑的继续存在,因此,这个理由,便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

死刑没有层次性

这个死刑没有层次性的说法,指的是死刑因为其一次性剥夺生命的刑罚表现,在实际运用中会导致,某些严重犯罪,杀了一个人也是死刑,杀了两个也是死刑——本质上这导出了一个荒诞的说法,有人就说:那犯罪分子觉得杀一个是杀,杀两个是杀,那不如杀多几个——反而造成了社会问题。

这问题实际上也很荒诞,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死刑既然是最高的最严厉的刑罚,其所对应的就是最严厉的犯罪行为,杀人的行为,杀一个人也是杀,是两个人也是杀,虽然都是杀人,但是刑罚都是死刑确实让人感到没啥区别,但是细想想,难道终身监禁不是么,难道有期徒刑不是么。我们之前说过,挪威那个恐怖分子杀了 70 多人,最终也仅仅是判处了 21 年左右,难不成这里有层次,要是分层,每个人算一层,岂不是说杀一个人只需要蹲三四个月?这有个屁的层次。

当然可以对应换一个其他的刑罚,假设我们以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为最高刑期,那么这不是依然没有层次么,因为只要涉及到设立了最高刑罚,也必然涉及到所谓没有区分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一个不可抗力——哪怕你把每个人的刑期按照它犯罪程度来定,就算你说一个屠杀了数十人的犯罪分子要蹲监狱一千年,难道他真的可以蹲一千年么?说不定他也只能活个几十年,那么说不定按生理极限,他这个刑期也顶多就是对应一两个人,于是我们就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这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

根本原因还是一点,刑罚本质上就是一种违背人性的东西,既然本身已经违背了人性,那么何必苛求一个违背人性的东西去满足人性的善的东西,刑罚本身就是恶的,结果你说要用善来指导恶,这本身是荒谬的,人的生命是有限,且并不一样,有的人能活得到 100 岁,有的人能活到 60 岁,难道说真的每次刑罚都需要层次叠加才对,就算抛开死刑看别的,一般性的刑罚,往往也有累犯、叠加犯罪的说法,但是一般来说两次相同犯罪叠加的刑期往往也不会是两次刑期叠加,而是稍微重叠一下,这必然导致在刑罚上的 1+1≠2,所以呢,是否所有刑罚没有体现出层次性都需要按照层次性来判——好么,你他么是公正了,结果人家犯罪分子到底惹了你啥,给他们点好处,反倒是不应该了。

这是多么可悲可笑。

死刑阻碍历史进步说

其实像这种指摘是最可笑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提出来说一说,根本原因是,很多看似荒谬的说法反而最能引起人们的思考,结果是一些不明白的人一思考,反而落入了他们的理论圈套。有人提出一个观点说,死刑会阻碍历史进步,这个问题就是看上去很有道理,实际上完全扯淡的说法。让我们摊开分析。

首先,历史进步是如何定义的?现代人可能会认为科学技术足够发达,人民社会生活稳定,安居乐业,世界范围内长期维持和平,社会、历史就算是进步了。实际上我也这样认为,那么在这种概念思维中,死刑到底扮演了所谓的何种阻碍角色?

我不知道,正因为我不知道,所以我尝试将其代入历史视角看,要知道历史本身不可以用进步衡量,因为历史不过是一个过去的经验事实总和,也就是说,历史本质上无法进步,要说进步,那只能是人类的文明水平的进步,但是人类文明水平的进步靠什么?是人类对世界的认知水平的提高,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思想的进步,当然废除死刑是一种思想的进步,但是废除死刑本身却未必,如非要认为死刑阻碍了社会进步,我倒是更认为死刑之外的其他东西对历史进步的阻碍更大——比如宗教、政治、权力等等,而死刑在这些东西面前,显然不过是小巫见大巫。

那么既然如此,死刑对历史进步的阻碍微乎其微的话,只盯着死刑是否有些过分?其次,就算废除了死刑,历史要是没有因此而大踏步前进,那么这个罪责是谁,是否有可能反证明死刑其实无碍于历史进步,那么是否就要请回来?既然如此麻烦,还不如不废。

死刑违宪说

在我们目前看到的关于死刑废除的理由中,这是最值得省思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既然死刑是一种刑罚,而刑罚归刑法管理,那么在刑法上,必须要无效化之,死刑才能被废,而使刑法或者说关于其中死刑条文无效化的最有利的驳斥,就是搬出宪法,谁让一般宪法都是根本大法,任何违宪的法律都不能成立呢?

但是我们似乎忽视了一点,我们之前也说过死刑中所谓的违宪之处,是因为宪法明确会说要保障人的人权,而我们说的生命权是其中之一。这里涉及到一点其实是国家说的保障人权是什么意思。

一般人可能认为是国家来担保保护你的人权,这首先就要求国家首先不带头侵害你的人权,而生命权既然是其中之一,于是死刑剥夺生命就算是一种违宪了——逻辑上这样当然无错,错就错在自然语言的模糊性问题往往很令人苦恼。所谓国家保障人权,这个说法其实具有模糊性,根本问题只在于所谓人权,分别由不同的次级权利构成,比如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安全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也因此存在着矛盾。

假设一个人的财产权和他人的财产权存在着矛盾,国家应该保障谁,而自由权也一样,生命权也一样,这种模糊性导致了很多道德困境,我们之前说过道德问题困境,这里体现的更彻底,国家宣称保障人权,保障人们的生命权,可是为什么国家不给每个人派一个保镖呢?没有必要,也做不到,正因为做不到,国家才把司法作为一种事后的保护,这种保护,当然是保护已经受到了侵害的人的生命权——废死论者最大的问题是,他们考虑问题的视角大多数都是基于把犯罪者所犯罪行淡化,把受害者也享有的权利淡化,而只强调罪犯作为一个人的权利,没错,废死论者会坚决、彻底地忽视掉犯罪分子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被处以死刑,而只是谈死刑本身。

所以必然会有人认为,死刑违背了宪法了,但是,论理可不是这样做的,国家本身既然说了要保障人权,那么在平时,大众的人权是一致的,但是一旦某个人成为受害者,那么他的人权就会被无限提升,而那个犯罪分子,在他侵害他人时,其人权就必须要被司法所镇压与剥夺,因为国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强行剥夺其自由权,去进行审讯和羁押,如果说一味强调国家保障人权,那么难道这些司法行为就不违宪了么?但要是真这样想的话,恐怕司法系统就不能运行了,这种社会还何谈稳定、安全?

所以这个理由本质上是无效的,不是说死刑并不违宪,而是在现有条件下,默认允许违宪的死刑存在这个情况是不违宪的,否则监狱还剥夺了人的自由权呢,自由权除非不是人权,否则监狱就该彻底关闭,死刑并不违宪,并不是因为死刑并未侵犯生命权,而是在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环境下的侵犯因为死刑是有前提的,即死刑对所谓生命权的侵犯并非是无条件的,而是在受害者首先被侵害的条件下,所产生的酬报机制,这种机制一旦产生,对于犯罪者而言,他就不具备谈论人权的资格了,因为他自己都不尊重他人的权利,意味着他实际上是蔑视和藐视所谓的人权的,既然他自己都藐视他人的人权,他又凭什么要求别人来尊重他呢?

当然我不是在提倡一种无规则的原始社会状态,而是说,国家保障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保障,因为你可能也会认识到,如果一个人犯了严重罪行,比如绑架,警察往往直接就在当场击毙了凶手,在这个场景下,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利,和被绑架的人的生命权利完全是相反的,矛盾的,甚至对立的,这种情况下难不成警察不去施救受害者,反而要考虑如何保护犯罪分子的生命,犯罪分子的人权么?

执行者会有心理压力说

废除死刑人士的论据往往不充分,所以喜欢胡搅蛮缠,基本上我们可以这样想,围魏救赵并不起到任何作用,他顶多让人产生一丝疑虑,但我们还是可以回答的。我们看到很多西方包括中国台湾地区的废除死刑的影片,其核心之一,绝对有从执行者的角度谈的话题,人们会说,啊,执行者看到执行死刑时残忍的现场,看到一条生命逝去,可能会产生心里阴影。

但是人和人毕竟不同,比如中国士兵,我就很少听说有所谓 PTSD的患者,所以说执行者会有压力,本质上不假,但是不会所有人都有心理问题,否则,医生就不要当了,我们可以这样的想啊,死刑执行者的目标是确定的,就是杀死犯罪分子,所以相对来说目标就很简单,而医生,他们的责任是救治患者,是保住患者的命,但是这并不是确定的,任何一个手术、治疗过度都可能让患者死掉,这个风险是必须要承担的,而死刑执行者——通常是法院专门人员或者警察部门人员,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所以实际上比起医生要轻松很多,本质上看,其心理压力应该不会那么大。

设想,现代意义上的死刑,大多数都采用了注射某些特殊药剂来达到致死目的,那么实际上执行者要做的,就不再是如古代砍头、或者枪击那种血水迸溅的场景,而只是把相应的药物,依次注射进死刑犯体内,慢慢等待即可。不知道加缪他老爹看到这种行刑手段,是否还会恶心呕吐?当然了我们不能否认一些国家依然存在着死刑的传统执行方法,比如电椅,比如绞刑,这些执行者必然要面对死刑犯临死之前痛不欲生的挣扎,对一些心理承受能力不太够的人而言,当然是可怕的,但问题并不会死刑本身,而是执行死刑的手段,所以我们积极呼吁死刑执行手段的文明、人道主义化,大力推广注射死刑。

强权说

有人认为死刑的存在,让一些强权有机会践踏人权。这个问题和之前违宪说异曲同工,当然这里提到了一些专制政权会滥用私刑去对付自己的敌人,包括政治对手等等。说实话,反对死刑的人是真的不长脑子,这种问题他们还似乎认为专制政治杀人也要守法律——纯粹是胡扯。

我们要澄清两个问题,第一是,专制政权要想践踏人权,根本用不着采用刑事司法制度。第二,就算没有死刑,专制政权依然可以用其他刑罚来践踏人权。从第一个问题来说,我相信大众都不能不明白,任何一个专制政权,其要想打击政治对手,完全可以走法律之外的程序,一方面是这种方式更加隐秘,不会引起大众反应,反而使得专制政权的脸面更足,而且即便要是专制政权想要走法律程序滥施死刑,这个过程显然要比走非法律途径麻烦,而显得不划算。

认为专制政权会采用死刑手段打击政敌,大概还是太幼稚。有些政权习惯于搞野蛮政治,他们的法本来就是有问题的,那么搞出几个犬决来,那也无可厚非,问题就是这不是常态啊,一般来说专制政权既然都专制了,完全可以以专制手段,放弃法律考虑其他形式上去打压和报复敌对者,所谓践踏人权就更是如此了。假设真的废除了死刑,难道专制政权就不践踏人权,不打压对手了吗?

发现了吗,这个议题的真正该废除的不是死刑,不是被用来作为工具的死刑,而是专制政权、独裁者,这就好比恶棍用棒球棍打死人,你不能说应该取缔和废除棒球棍和棒球运动,而且废除死刑的人士大概没有想到吧,你都认为死刑会被专制者利用了,你都面临着专制者了,你认为强权为什么要听你的话而废除死刑呢?

认为有权有势的人可能比无权者获得更多司法资源而死不了

实际上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即便我们认为不存在权力之间的交换,但是有钱人完全可以请得起更高水平的律师,从而改变司法结果,这个问题依然存在一个矛盾,这是废死派提出相关理由的一个通病。不可否认这是存在的,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刑不上大夫、八议之类的礼制规矩,但是从现实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多半是因为政治的黑手,既然我们认为政治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即便废除了死刑,也不能保证有权有势者在面临其他刑罚的时候,不会有差异性的判刑,根在于公平,而不是死刑。

废死派明确知道这个问题的存在并不是死刑的存在根本问题,他的问题是社会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问题,而不是死刑本身的问题。但是他们依然把矛头对准了死刑而不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公,这到底是因为死刑好欺负呢,还是因为他们真的知道原因,却实际上完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与这个问题的根源做斗争?

实际上我们在现实中也经常见到这种现象,有权有势的人享有更多法律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弊端,就是凡事都可以用钱买,司法制度或许公正,但是律师、辩护人这是可以给钱买到服务的,所以在多数场景下,有钱人获得更多反而是常态,但是即便没有死刑,我这个问题依然还是要问,难道有钱有势的人不会继续获得更好的司法资源么?

这些人颠倒是非,好像废除死刑,社会不公就没了,专制制度也没了,司法资源也不向有钱人倾斜了,这种错误认知给人一种好像废死派掌握了解决社会所有问题的办法一样,但实际上并不然也,他们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废除死刑而达到社会大同,相反死刑才是社会大同的一个现实结果。

认为死刑剥夺了一个人回归社会的权利

有人认为,一个人活着始终是对社会有价值的,死刑剥夺了这种可能性,导致一个人早死而失去了回到社会中去回馈社会的可能性。对这个指摘,我们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死刑犯本身所犯的罪行已经足以抵消其所有所谓对社会的正面反馈,其回到社会,根本也创造不出什么更大的价值——有的话,可能也是少数。

如果从一般角度来看,即便是一个普通人,他造福社会的可能性有多大——尤其是在一个被认为混乱的社会中,普通人往往可能反而是麻烦制造者,他们造福社会的几率有多大,难道说一个人不吵不闹,对社会安定有好处,就算是造福和回馈?如果一个死刑犯能回归社会,为了弥补过错要造福社会,那得发挥他们多大的才能,他们除非不是普通人,拥有大的天赋,否则根本就做不到所谓造福社会,反而社会上人会避之唯恐不及——他们无法融入社会,被人忌惮,反而可能引发大的问题。

在大众眼中,一个严重犯罪的犯人罪刑不相当,导致大众感觉到法律不公正,不正义,那么必然会引起大众的反感,甚至会有集体意识觉醒而谴责报复的可能性——这些例子不是没有,且经常会在社会中发生。假设我们从一个社会存在的集体与个体角度看,国家为什么要存在,因为国家要为人民谋福利,而不是人民为国家谋福利,也就是说,社会本应该是为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创造价值的,而不是人为社会创造价值,但是大家真的愿意和死刑犯们生活在一起么,依我看,至少现在是不会的。

认为死刑案件成本过高

这其实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死刑案件基本上都需要经过审慎的检查,根本原因是要防止冤假错案,那么必然存在着一桩死刑案件的审理和了结要花费数年的时间,这个过程中司法资源的活动是需要时间和财产的。

在美国,要处死一个犯人往往要花费数百万美元,当然也有例外,但是这一笔成本确实不少,不过我的回应依然是那样的,这绝对的是一件值得的买卖——想想看,每年才杀多少人啊?相对于被贪污被剥削掉的国家的经费而言,这笔钱算得了什么?

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国家的军费每年往往都要花掉几十上百亿,甚至更多,相对于杀几个人花费的几十万甚至相对不那么多的钱,难道真的成本高么?

认为死刑只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报应观念

现实中很多人会模糊死刑的功用来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比如有些法律界人士看到往往在死刑判决书中会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句子,他们会产生一种思想惰性,认为正是因为大众需要死刑,所以四星就必然存在,于是导出了一个结论是——死刑他是为了满足大众的报应观念。

这个观点严重混淆了死刑的司法功用及设立目标,把死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体系的重要客观事实消解,而以社会公众对正义、报复的观念作为主要辩护理由,但实际上是严重误解,因为社会中大众其实并不非坚持报应,如果大众的报应观是满足一种刑罚存在的原因,那么死刑之外的刑罚,几乎没有一个不存在对报应的理解,人们所谓的报警并不单单指的是死刑,而是刑罚本体。

司法处理的情形本质上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性,我们暂且不论死刑本身是否可能废除,只要死刑依然存在,司法活动中就必须要保持其活性——即一条法律不能成为死的法律,法律规定了死刑,死刑就必然要执行下去,否则一条法律逐渐僵化,反而成了法治笑话——说好的依法治国,结果一些废死派意图借助不批准和判处死刑案件,实际上将法律中预设的死刑做了实际化的废除,这必然导致法律存在的合法性的价值怀疑,而把这个问题隐藏,说成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报应观念,这是非常荒谬的。

认为可以有替代性刑罚,并且不一定比死刑轻

既然死刑是一种极刑,那么在刑事上看,就没有可能有一种比死刑更严重的刑罚——除非我们恢复野蛮制度。而所以不可能存在一种可以在刑罚轻重程度上比肩死刑的刑罚,是因为没有一种刑罚比剥夺生命更严厉——我们知道人的生命不可复生,所以在死刑方面非常谨慎。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有人主张有可以作为死刑替代的刑罚,但我们认为没有,这其实是堵住一条路,即一旦出现有所谓的替代性刑罚,那么相比于严厉的死刑,用替代性刑罚反而可能成为呼声更高的东西,但是这存在着一种可能,就是假设你要用替代刑罚来替代死刑,那么你必须要找到一种在严厉效果上和死刑不相上下,而痛苦程度也一样的刑罚,但是既然你都可以用严酷、残酷等说辞来批判死刑了,我们怎么知道你不会再转头去批判替代性刑罚,从而实际上消除甚至包括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在内的一切刑罚?

毕竟对于任何人而言,任何形式的刑罚都是严厉的。在人权为基本保障根基的法的语境中,肯定不会允许用不人道的刑罚来替代死刑,那么用人道的刑罚替代死刑,谁来定义哪种刑罚是人道的呢,我甚至认为把人关押起来本身就是不人道的,难道就因为我的观点,可以废除任何以关押为手段的刑罚吗?

在一些民意调查问卷中,当问到用类似的刑罚替代死刑时,是都会改变看法,确实有些人认可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上终身监禁或者无期徒刑两者的不可假释刑罚就能替代死刑,这只是大众之中较为人认可的方案,也就是说受主观意识形态影响,而不是客观的。并且他们不会说,在废除死刑之后,往往下一个就是废除终身监禁的不可假释——一旦废除了不可假释,终身监禁本身就可以废除。

因为设计的问卷不会这么说,所以问卷得到的回答只能是,很多人会转而支持用替代性刑罚比如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取代死刑——这就是所谓关于死刑调查问卷的不合理性,因为大众思维终究是简单的,不会考虑那么多。

废除死刑是国际潮流说

如果不是读过存在与时间,我们会不会真的认可这种行为呢?我们的很多风俗习惯都因为要和现代化接轨和国际和世界潮流接轨,而导致遭遇了灭顶之灾,虽然很多确实是糟粕,但是被强制的现代化,导致我们很多人都形成了某些固定的思维惯式,认为国际潮流都是好东西,所以呢,lgbt 这种东西为什么不赶潮流呢?

废除死刑固然是一个国际大势,但是就因为他是一个国际大势,不讲其他而只是用国际国际来作为指摘和责难,显然有些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感觉,我们失去了对于是否真的需要废除死刑的常人的思考模式之中,而失去了文化忧虑和价值本真的辨析,这使得我们在面对选择时,不得不应对一种国际化的话语绑架——他们告诉你,人家都那样做,所以你要那样做,那这样的话我们到底是真的愿意废除死刑,还是因为我们做了附庸所以必须要按照主人的行动模式来办事?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不考虑逻辑上的错误,只是单说,国际潮流,谁能代表国际,国家还是各国的人民,假设以国家来算,那当然了,废除死刑的国家太多了,但是要按照反对废除的人数算,显然支持废除死刑的依然还是少数,那么国际潮流到底是一个流行的方式,还是说仅仅只是一种幻觉?要是某一天国际潮流是排华,莫非中国人也要自己排自己么?

所以本质上看这是一个流氓借口,过去人们总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是己所欲,就能施于人么?

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可能性,就是在国际上受到杯葛,不过我认为这倒不是什么大事,毕竟国际上话语权的转换也是一瞬间的事,在目前来看,只是涉及到一个棘手的事,就是犯罪分子的引渡问题,这问题虽然复杂,但是比起社会安定而言,孰轻孰重,我相信国家还是有权衡的。

认为死刑违背国际人权规定

很多人认为在国际规定比如联合国相关规章制度中对死刑提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废除死刑,而即便不废除死刑,也要严格控制,这就形成了一个必然的结论,中国作为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能必然要遵守其成立的规定,那么相对而言,说死刑违背国际人权规定,是一种有效的策略。

不过目前来看,可能还做不到这个选择,根本原因是国际规定往往不会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国情特殊,中国是早期加入的一些国际组织,这意味着以现代标准看的很多国际规则,从早期看是不合适的,所以死刑很难完全符合国际规定,不过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国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早就已经说过,会在死刑问题上采取谨慎和相对长远的一个废除死刑的承诺,尽管几乎每次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决议中国都提出反对。

这是因为中国的决定是在未来会废除死刑,但是这个过程我们认为很漫长,所以我们很难说仅仅因为死刑对国际人权规定有抵触,就彻底一股脑地废除掉,因为在国际人权规定中,我可以说本质上并未充分体现中国以及那些保留着死刑的国家的相关关切,所以这个约束力有多大还值得商榷。

有人认为犯罪是基于社会因素

很多人排斥死刑,他们会说,是这个社会导致了他犯罪,所以只是简单的处决这个人显然不合适。我们不妨详细分析一下这个命题。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确实,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犯罪的很大的因素与社会有关。但是这并不是主要因素,试想,人们为什么犯罪,盗窃、抢劫,强奸,杀人,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个集体中的个人成长环境的塑造,假设一个人处于一个安稳的环境中,过着稳定的生活,享受着稳定的教育,犯罪几率必然会下降,但是这做不到,根本原因是人类社会自身因素,但如果说因为有了社会因素,就把一切原因都甩锅给社会,显然不合适。

根本原因是社会他其实是一个大熔炉,犯罪却具有随机性,现实中和犯罪分子处境相同,甚至更加糟糕的情况也不少见,但为什么那些人不会选择犯罪,偏偏你选择了犯罪?这至少说明了在同等社会糟糕的环境下,你的个人选择影响到了你的行为,你要知道,在我们同处于一个社会环境中,我们的道德底线实际上相差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我们承认社会是荒诞的,我们也看到绝对多数人能够保持自我的善,而摒弃恶行,但是现实往往超乎预料,因为就算我们认为是社会因素导致一个人犯罪,根据过去一些犯罪学家的研究,现实社会中也存在着很多无组织、无预谋、随机的,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有些行为端正,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反而也有犯罪的,这充分说明,社会并不能成为一种推责的借口。

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所有犯罪者的犯罪心理都研究一遍,你会发现,几乎每个人都会说到某些和社会关系的问题——总之就是一句话,即便我有错,也是别人先错。是啊,对于要承担责任的人,谁会心甘情愿承认自己应该完全为此负责呢?

正因为如此,有人会说死刑无助于减少社会问题,本质上这是两个赛道,谁都知道要解决社会问题是很难的,这涉及到传统文化、现实经济、国内外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是要说死刑无法解决社会问题,就认为死刑存在非必要,那么是否可以说一切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的东西都应该废除?把解决社会问题当成一个第一问题,显然是喧宾夺主了,社会问题固然很严重,但是比社会问题更重的问题也有的是,死刑固然无法解决或者消除社会问题,可是死刑能解决其他问题,死刑的存在即有价值。

有人认为死刑存在着种族与阶级不平等

在西方社会中,死刑问题往往伴随着种族问题,因为第一点黑人犯罪率确实高,这必然导致在死刑定罪的问题上,黑人要比其他有色人种以及白人要高,但是这种客观事实往往受到一种逆向的种族主义的叙事影响,即认为这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或者说司法系统对黑人有歧视,而往往对黑人犯罪者予以重判。

这是一个叙事话语,但是到底是不是事实,我认为有待商榷,根本原因是,在西方社会,黑人本身被排斥在传统叙事话语之外,导致现阶段社会中,黑人群体难以通过与白人一般的行为方式在社会中稳定存在,外加上黑人社会中自身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很多黑人都没有父亲,必然导致家庭教育的缺失,从而引发了黑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于是在刑罚问题上必然导致黑人重罪情况要比白人或者其他人种多很多。

但是黑人以及部分进步左翼人士似乎接受不了这种客观现实,他们只会认为这种情形的出现,必然是种族歧视的原因,所以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人们会使用种族甚至阶级话语,关于阶级叙事,我们之前说到了一部分,而种族叙事,在西方社会真的是万金油,所以很多废除死刑的美国州府,会使用到这种理由。不过这个理由毕竟只是一种荒谬的地区性理由,所以我们仅仅只是略谈一下,因为我们没有必要深入种族主义,这个问题在近些年来逐渐被异化成了一种政治正确的武器,无关对错,而只谈立场。

这个问题其实还有一个变体,比如某些国家会对同性恋使用死刑,这个问题其实我不好说,虽然我认为同性恋有其存在理由,也不应该如此严厉处置,但我不认为这是有效的为废除死刑作为辩护的理由,要知道,那些真正实行死刑的国家,是不会因为你呼吁不要实行死刑就废除死刑的,这可能听上去很混乱,但是试想一下,人家都对同性恋实施死刑了,如果你给出的理由,不是其他的,而只是重复了它们的行为的指称,比如你说你们对同性恋实施死刑,这不好,应该废除,这是无效的辩护理由。

有人认为死刑会鼓励杀戮

根本原因是死刑在过去都是公开执行且手段较为残忍,所以有人就认为死刑可能会引起人们模仿而提升犯罪率,不过这个问题其实和以前所谓的死刑对犯罪率没有威慑是一体两面。我们可以这样想,假设死刑会鼓励杀戮,那么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可能会大幅下降,但实际上在最初废除死刑的时候,很多国家的犯罪率都有轻微上升。那么我们实际上考虑的是,到底是死刑在鼓励犯罪,还是废除死刑会鼓励犯罪——这实际上无法做出绝对化的论断,所以这些言论都是存在疑惑的。

为什么我们对死刑比较敏感,因为我们在电视上也见多了,像什么包拯的三口铡刀,什么菜市口凌迟处死之类的,再过去我们对于死刑的印象都还滞留在那种以冷兵器杀的年代,导致大众会认为杀人,尤其是处决很血腥,很痛快,但实际上不然,现当代注射死刑的处置基本上采用了较为和平的方式,所以已经不会出现让公众观刑的情况发生了,在那种情况下,所谓对人群形成效仿的效果,就不成立了,但我们还是需要澄清这个问题。

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假设从鼓励犯罪的角度出发看,废除死刑反而更有可能鼓励杀戮,表面上看,废除了死刑似乎没有提升犯罪率,因为即便是废除了死刑,犯罪嫌疑人依然会被关押数十年,我们可能也听说了,有些人会等待数十年去报仇,那么问题就很好理解了,如果国家执行死刑,本质上是消除了民间对犯罪分子实施报复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的文化中存在着报仇主义的价值观,国家执行死刑,那么就等于是替他们报了仇,如果国家废除了死刑,民众对国家失望,那么必然会导致民间恢复报仇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稳定与否可能会需要打一个问号,试想从废除死刑一开始,那些新判处无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的人可能无法被消灭或者被报仇,他们还是安全的,但是有人会主张废除终身监禁,假设这种过程一旦成立,那么民间复仇情绪严重,而杀人又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必然会导致民间私人复仇情绪提升,而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所以才会有所谓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并没有明显升高的状况——人们是否想过,这不是因为真的不会对犯罪率造成影响,而是因为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

当然这都是我们的理论上的建设,但是不得不说得仔细考虑一下。

有人认为死刑依据的是落后的刑事理论

刑法理论一直以来都在变,但是刑法本身需要变化么?过去没有人权概念,刑法中自然没有对人权的考虑,但是即便有了人权考虑,死刑依然没有废除,这合适吗?当然合适。

归根到底刑事理论的发展是突飞猛进的,但是这种发展也是基于人,也就是说理论前沿只要有,必然要根据当前社会主流思想发展,问题就是主流思想必然对么?人类的思想是进步的不假,但是正因为如此,进步的思想并不能完全和正确划上等号,我们毕竟要知道,刑事理论是多元化的,即便是现当代刑事理论也并不是完全主张废除死刑,或者说现代刑事理论有很多,其中支持保留死刑的也有很多,如果认为死刑本身来源于落后时代,那么其他的刑事处罚是否都有必要进行重新验证呢,要知道几乎所有刑事理论都是承前启后的,必然会留有前代遗存的东西,在那种情况下,保留所谓落后的关于死刑的理论,也是常态。

何况,刑事理论的更新,并不代表就要废除死刑,因为刑事理论讨论的是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以及犯罪的问题,而只要我们提出足够的保留死刑的合法性理由,刑事理论就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死刑,故而这个理由似乎不是很得体。

认为死刑剥夺了正当的法律程序

根本原因是,还是和冤假错案有关,因为一旦发生冤假错案,想要挽回,那么就只能是实施事后补偿,但我们也说了,这种事实际上即便没有死刑,正当的法律程序也不存在。我们常说,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根本原因就是哪怕拨乱反正,拨乱反正的程序也是补救措施,表面上看上去正当,实际上也是一种伪正当,因为其造成的伤害,实际上早已经形成,就算是错误关押,也会影响人的正常的生活——无犯罪事实,但是你蹲过监狱,试想社会上是否会对这种人有所忌惮——尽管不如真犯罪分子,但是蹲过监狱的这个前提还是会让人有所忌惮。根本原因是,监狱中很多人都会觉得哪里比较复杂,一个正常人进去有可能也会变得不正常,说不定还能结交几个黑道的,要是正常企业用了这些人,他们是否会随时可能因为不满而搞事?

这种风险是人们所承担不了的,那么我们是否必须要认识到,哪怕所谓让正当的法律程序继续走下去,错误的损失也是不可挽回的,既然如此,何必对死刑如此冤咒呢?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这是一个常见的理由,现实中人们可能会认为一些原本罪不至死的人可能因为大众情绪的原因而不得不杀,其实这多虑了。现代刑法考虑的一个判处死刑的理由,便是对所谓犯罪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的判断,因为所谓需要杀以平民愤的案子往往涉及到一些足以令人产生愤慨的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这个判断在司法程序中会经过审慎考虑,众所周知的是我们多次提到的李昌奎和刘涌案,就是因为民众的愤怒而最终得以改判,这不得不说是民众的胜利。

根本原因是,民众是坚持一种朴素正义观的,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往往是一些案情复杂、或者犯罪过程比较残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么简单了,而是犯罪事实确实非常严重,对这种刑事案件,当然应该严厉处罚,而如果一般性的杀人,往往民众也会产生同情,比如如果事主有苦处,大众也会同情犯罪者,当然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难道就应该忽略那些杀了反而会激发民愤的情况?

违反宗教说

有人认为死刑不符合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宗旨,尤其是像基督教这种宗教,他们认为人的生命既然是上帝赋予的,那么自然就只有上帝能剥夺人的生命——死刑就不符合这个逻辑——否则人就是在扮演上帝(实际上人在过去数千年来何止一次扮演上帝,可惜的是,上帝他没对人实施处罚,也就是说他不在乎),这是严重违背宗教教义的行为,我说,如果是那样,人类就不能容忍医生的存在。

因为假设一个人的死亡、生病是一种天注定的活动,医生通过高超技术手段把濒死的病人拯救回来,就是在扮演上帝,那么我们就应该彻底废除医生。可惜的是不但医生不可能废除,而且不要忽视了,既然上帝说人不能扮演上帝,那么凭什么上帝信徒可以杀人——而被上帝授予权柄的国家、政府部门不可以,要知道再过去宗教之间的仇杀、甚至信徒之间因为教义不同的仇杀可不在少数,为什么没人说他们在试图扮演所谓上帝。

其次,对于无神论者甚至不信上帝的宗教徒而言,上帝,你他妈的是谁?

创造价值说

有人的脑回路确实神奇,比如说,他们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死刑过于草率地剥夺了人命,但是人本身是从事生产的动物,只要活着就能创造价值,一死就剥夺了这个可能性。这不是纯纯的畜生?

要知道,我们早已意识到,即便是在中国这个传统概念中一贯以无休止劳动为荣的国家而言,你也不能说每个人都能创造所谓价值,即便是,哪些价值是对社会有利,还是对某些既得利益者有利,难不成还不知道?康德以及无数的哲学思想家们早已经喊出了人是目的的理念,为什么我们还要认为人应该作为手段,去为价值服务?

何况到底谁在侵害人权呢,幻想着把一个活人压榨到死,弄出所谓价值来,这岂不是自己打自己么?哦,我倒是记得分明有哪些被认为创造了价值的人,创造了什么价值——在监狱里写了一篇论文,论为什么要废除死刑?

父权说

这实际上是响应了当前社会中一个主流的叙事趋势,凡对于女权主义分子不利的内容,或者说一切传统上的传统,都可以被戴上一顶父权压迫的帽子,在这种情况下,死刑又何尝不能呢,毕竟死刑充满了强制性——似乎很像是一种压迫。

当然这个问题没办法很好的回答,我们只能说,看结果吧——毕竟武汉大学那几个专家可不是说要废除死刑,而是说要废除对女性适用死刑——本质上这不还是一种父权制么,你们自己也认可女性在很多方面不如男性,所以需要特殊照顾,先把女性的死刑废掉。所以这到底是在为女性争取权益呢,还是在为父权制撑腰,她陷入了一种必须先承认父权合法的话语语境,才能提出利于女性的政策权益说法。

如此荒诞。

罪不至死

从目的角度看,死刑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是简单的要让犯人失去再犯能力么?现实是,死刑的目的就是报复,惩罚罪犯,所以不可能从让犯人失去再犯能力为目的。

根本原因是,如果我们认为只要成功让罪犯失去犯罪能力,似乎就不推荐死刑了,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所谓失去犯罪能力,要知道很多犯罪分子,即便在监狱里关押很久,他们依然能在监狱里犯事,这种情况不少见,尤其是在外国一些地方,往往会发生很有影响力的监狱暴动,这种行为对社会本身固然不会有什么危害,但是难道说对监狱本身没有危害么?

那么到底该如何让人失去犯罪能力,我看也只有把人做成人彘才可以,要知道,人只要有手有脚就能犯罪,有嘴他们可以煽动暴力,有眼睛他们可以性骚扰……我想那就无非只有把犯人做成人彘才有可能彻底让他们失去犯罪能力,但是这和死刑相比,到底谁才更不人道呢?

杀人者死

有人认为这个传统观念未必成立——事实上也是,现代意义上的死刑,其实并不简单对应杀人者死,否则中国社会包括任何一个保留死刑的社会中,死刑判决应该翻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我们已经重新审视过这个命题,在司法界也形成了杀人未必要死的共识,这才有法律条文对杀人这个行为,写出“可以”判处死刑这种两可的文字。

现代人相比于传统社会中的人们更加理智,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前一些非理智的思考就完全是错的,因为你的理智思考的结果可能和那个非理智的结论相差无几。所以说杀人者死未必是错误的,只是我们在执行这个逻辑时,会采用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检查人们的杀人原因,在其原因可以被谅解或者值得同情的情况下,显然就不会再简单地认为杀人者必死——尤其是在处于一些正当防卫的情况下。

故此理由,似乎也不足为惧。

社会安定说

有人认为,一个人有很多亲戚朋友,杀了一个犯人还有很多亲戚会闹事,造成社会不稳定。

首先,这是一个猜测,而不是什么社会现实,从过去执行死刑的经验看,死刑犯的家属们往往会因为他们是死刑犯家属而唯恐避之不及,如果说一个人因为认罪伏法而激起抗议,社会不稳定,这反而是违背社会运行逻辑的。

其次,过去的经验表明,虽然有很多死刑犯家属会有嚣张的活动,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因为他们自己毫无法律依据的活动,而受到社会批判,在那种情况下,即便不用国家出手,大众的唾沫就能将其淹死。且,不要低估了国家的治安以及维持国家稳定的能力

尾声

现实中有很多理由试图废除死刑,有一百个理由,就有一百种反对的理由,现实是,这些理由往往要么是流于表面,无法攻击到要害,要么是虽然深刻,却也多半是胡言乱语而不符合现实,这才给了支持死刑者尤其是我继续坚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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