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焉回廊 第 12 章 意识的转换
死刑始终是我关心的一个问题,不过研究归研究,本篇章的终结,也该到此画上一个句号。毕竟作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仅仅就自己有限的,浅薄理解去尝试分析死刑的存在具有部分合理性,但是有些内容还是值得商讨的,这里只是我的一部分杂谈,作为终焉回廊系列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其中大多数都只是思维片段,故有些重叠之处——
有关生命
有时候我会想,人类会如何看待地球上的生物呢,如果人类认为生命很重要,那么不管是对人来说,还是对一只蚂蚁、一只蚊子来说,他们的生命难道就不是生命?还是说人类嘴里的生命,仅仅只是说的是自己种族的生命呢,如果要一视同仁,那么必然会导致人类难以长久生存。因为人类在使用——哪怕是素食者那种饮食的方法——各种生物作为食物时,必然涉及到对生命的剥夺。但现实是,人是有选择,比如鲸鱼他们可以一口子下去一两吨的南极磷虾入嘴,马上数百万个生命就没了,要是以功德论,那地狱里应该到处都是非人生物。但恐怕这不是什么好的理由。
因为我们迄今为止都无法搞清楚,生命对于我们而言到底有啥意义。生命是有等级的,否则,动物就不该吃植物,否则食肉动物就不该吃食草动物,否则,人就不该吃任何东西。说到底不管是什么粮食,我们都是从植物形式的生物以及动物,甚至昆虫、鱼等等生产出来的,那些都是生物,是生物,就是有生命的,这就意味着,注定是有一种高级生命要吃低级生命,最终实现整个自然的平衡,那么生命还是神圣的吗?就如基因,他们不断改变适应环境,不过是为了更长、更好地活下去,那么生命的价值就不是那么好估量了。
而在死刑问题中,我们如果认为人类的生命很重要,实际上就是将自己摆放在大自然的绝对顶级地位,但这只是人类的理解,在自然界中,如果对动物们的生存状态进行观察,我们都不难发觉,对这个世界来说,生命并不那么重要,否则食肉动物便不会存在,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管生命是多么活生生,有思想的,他们的本质都不过是一堆生物和化学产物——难道我们仅仅因为我们是人类,就会认为只有人类的生命才是神圣无二不可被剥夺的么,可是自然界中那些成群的动物,成双的蝴蝶和鸳鸯,又何尝不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除非我们否认动物是有感情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同时是反对给予动物人的权力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能明确理解,人的生命在自然界中并不神圣,但是对于人自己而言,是不能让渡这种生命权给予非人生物的——而人本身却能通过刑事司法杀人,这本质上是矛盾的,但是,正因为其矛盾,司法才需要它存在。
人类社会强调理性,那么对于生命,我们就必然不能一视同仁,比如人类的生命必然要比猫狗重要,在此基础上,人类的法律中,涉及到保护动物的生命的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甚至是荒谬的存在。如果人类的生命和自然界中一切生命都是一样的,那么人类的生命,就无甚重要,只是相对于他自己而言,显得很重要,因此在死刑领域中,用生命价值来批判死刑对于生命的剥夺,本质上并不是在谈生命的所谓神圣和价值,而仅仅只是在谈论人类价值观的判断方向。
如果从人的生命价值去考虑废除死刑,我们就不得不面对下面这个问题:即抬高死刑犯的生命价值而降低或者说贬低受害者以及所有潜在受害者的生命价值。纵然,废死派可以说人的生命是等价的,但是一旦废除了死刑,即承认罪犯的生命价值比受害者要高,换句话说,杀一个是杀,杀两个也是杀,杀一个人的价值是终身监禁,杀两个人也是终身监禁,如果一个人的寿命是80岁,在30岁因杀人判处终身监禁,那么一个人的命约等于另一个人失去50年的自由,但是这个人要是杀了两个或者更多的人,也判处终身监禁,就等于将受害者的生命价值除价为25年甚至更少。如果一个人穷凶极恶杀害数十人,也判个终身监禁,那么平均每个受害者的命只等于一个罪犯五年不到的自由刑期……这意味着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不是相同的,有的人可能有50年,有的人可能只有三两年甚至更少……杀人犯的生命与受害者的生命就不是等价的,这就意味着一旦废除死刑,人的生命权就是可以进行价值衡量的而不是人人平等的了。
可以这样去想,如果说要尊重杀人犯的生命权而废除死刑改判终身监禁或者长期徒刑,那就等于是把罪犯的生命权凌驾于所有非罪犯之上,而不仅仅是受害者,我们从逻辑上去推论,如果在一个废除死刑的社会,他们以生命权为由,为废除死刑辩护,那么就等于说,在一个人人生命权平等不可剥夺的社会中,一旦有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那么这个人的生命权将高于其他所有人(除了和他一样的犯罪者之外),这就造成了一个现实问题:即人人都有生命权,他受法律条文的保护,但是同样的,人人都能将其剥夺,而那个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人,同样拥有生命权,但是他的生命权不仅仅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更受到司法程序的保护(由于人们对自由的需求,司法程序没有权力出手去保护所有人,但是罪犯可以,因为这种保护实际上就是实施人身自由管制),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罪犯的生命权必然要比受害者高一个层次。
如果在中国废死观念中,引入生命权,我赞同,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西方人说废除死刑是考虑生命权,我又觉得可笑,你看他们在废除死刑中说的生命权,可为何偏偏在面对新冠疫情数十万人民无助死去的时候,反而不讲生命权,要任其自然了呢,可见其所谓的生命权在经济利益面全一文不值,并且是可有可无的,用得着的时候,就那生命权说事,用不着的时候,你是谁?这也是西方人两面三刀,双重标注的根本性原因,无非是利益。
有关民意
我对于民意的意见是,不一定要百分百听从,但是一定要把民意当回事。就算是参考,也要表现积极,而不是一概否定。
说到民意之中对死刑非理性问题,最大的一个现象级的问题是美国的总统选举,比如特朗普,他的支持者有很多,但是特朗普在台上的一些事,比如让民众通过不科学的方式抗击新冠,也充分体现了其智商问题,当然最经典的还是这个问题,民众因为对某项政策表示不满,所以会选择反对该政策的当总统,那么你怎么知道这个人的政策就是对的。比如特朗普就是在公开场合赞同中国对毒贩实施死刑的,那么那些说赞同死刑非理性、不理智的人,是否会去想办法引导特朗普的支持者去重新认识所谓理智,并转投其他民主党的候选人?民众在选举的时候,也多半对两方保持顺我意者昌,逆我意者亡的想法。那么所谓的引导民意,就显得非常可笑。
一些法律人士说,在废除死刑方面要引导民意,问题就是,如果说要引导民意,引导的根本是什么?引导的本质就是宣传,是洗脑,是通过向民众灌输死刑该废除的理念,而倡导民众支持死刑,也就是说,即便我们认为民意是存在非理性的因素,我们也必须要引导民意走向理性——但是这不可能做到,根本原因是理性是存在差异的,谁的理性是理性,谁的理性被视为非理性?这没有一个标准,所以如果说只是要让大众认可废除死刑观念,根本不需要引导,问题是为什么要引导——因为我们认识到一般的手段大众不可能信任你,而告诉你他们认可废除死刑。如果那样说,民意就又成了一个问题了。
可笑的是,人们往往会玩双标啊,一方面说不要参考民意,一方面又说要引导民意,这个矛盾点说明了一个问题,如果民意支持废除死刑,那么这些专家就会说这个民意是理智的,是好的,在废除死刑方面一定要参考民意。但现阶段,民意反对废除死刑,和专家的想法相左,所以专家就说,这些人是非理智的,是不好的,不能用来参考,并且必须要加以引导。那么到底是民意要被引导,还是专家要接受思想教育?归根到底,引导的理念,根本的目的是要让大众做出出于本真性的思考而不是一说到废除死刑与否,就陷入了常人的断言,或是说该废,或是说不该废。而不是直接把你认可的价值观灌输给大众,否则,人的自由选择权,岂不是受到了侵犯?
另外这个民意的引导,也是非常消耗精力的并且收效不会很好,因为民众对废除死刑的一个重大要求就是社会治安问题一定要良好,你必须要说服人们相信当前社会犯罪率极低,并且在很长时间内不会发生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否则即便你费尽口舌,只要一发生残忍的刑事案件,这民意马上就会引导失败,因为伤心欲绝的受害者家属的发言往往比一万句专家的分析更有感染力,但我认为不管是哪个专家,他们都无法保证这一点。
民意与司法的问题,我们其实可以这么看,其实大多数案件民意都不会干涉司法,只是发表一点意见,民意对司法的不满往往是一些案件没有按照法律而是法官行驶了自己的裁量权之后,才引发了民意的冲突,比如某些穷凶极恶的杀人犯、黑社会头目犯下重罪却最终只判处几年监禁。
所谓民意干扰其实是不成立的,中西方都有民意,西方人只是将其“合法化”罢了,试想一下,西方的陪审团是什么,不也是从普通人之中选出一些人来评审案件么,陪审团裁定有罪无罪,是否又是民意干涉司法呢?我们谈到死刑的民意,有些废死专家就会说,要引导民意支持废除死刑,我们就不论这种说法合不合理,但也应该明确,在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引导已经十分发达了:
1、通过大学法学教育,尤其是刑法教育,对西方的刑法以及中国的刑法进行比较教学,讲西方的社会契约、文明、人权等与死刑挂钩的课程,让这一部分未经世事的学生对废除死刑有了一个初步的认知。
2、通过一些知名文学家,以文学的形式歌颂生命的美好的方式,以生命权的理由,对死刑进行论述,或者进行批判。
3、以知名知识分子的名义,通过笔头文章,让一些读者感受中西方之间的差异,介绍西方社会的废除死刑的过程并陈述其理由,然后把这些概念参和到中国社会,代入其中,引起读者的所谓的共鸣。
……
民意要求保留死刑,但民意又在某些时候会对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有所干涉,民意其实很简单,杀人且罪大恶极者必须死,杀人却情有可原者,就不是非死不可的了。
为什么看上去,废除死刑呼声很大?其实一点都不大,和支持死刑的比起来绝对是极少数,但是那些支持死刑的人不会组织游行闹事,因为他们支持死刑,现阶段国家并没有废除死刑,所以他们没有必要出来,因此就显得似乎是不太关注这问题,因为这部份人很多都相信杀人偿命,很少有人会觉得国家会废除死刑,对他们来说废除死刑就是一种苍蝇之声,虽然会觉得烦恼,但不会有多少人会和他们计较。
预防论杂谈
很多人把预防犯罪的功能强加给法律,实际上这很荒谬,这个和先污染后治理没什么区别,把法律搬出来,只能是创造一条最后的底线,让人民因为畏惧而不敢于做非法的事,但别忘了凡是犯罪者,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不怕法律的,社会道德的教化、文明的洗礼才是所谓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有人提议用终身监禁或长期徒刑来替代死刑,但是必须要考虑到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终身监禁,这就意味着未来最高徒刑的刑期也就二三十年,就这还有假释权,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犯哪怕杀了再多人,也顶多要被关个二十多年就行了,要是碰上假释,也许十多年就可以了,杀人罪和贪污量刑等同,这公平吗?
法的权威性有多少?如果没有司法机构,不论是进行预防还是报应,都无法保障,如果法可以预防犯罪,何至于数千年来,人们从未终止犯罪,这些我们之前都说过无数次?——真正的具有预防作用的是司法机构而不是法。即便法有这些效果,也只能说是表面上的效果罢了。司法的最终过路,是监狱,监狱并不是阻止犯罪的万全之策,在不管是历史还是当代社会,都有监狱中犯罪的行为,尤其是欧美各国,如果说把一个人永久关起来就算让其失去犯罪能力,这显然是想当然。预防犯罪的本质是要让人不犯罪,但是这可能做不到数千年来一直都有刑事司法,但是都做不到,所以监狱也伴随着来了
而关于宪法中所谓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1、东西方对人权的说辞有不同解释,西方宪法中所谓的保障人权对中国宪法中的保障人权是不一样的。2、死刑虽然剥夺生命,但却并不涉及到侵害生命权,我们也可想象一下,如果死刑触犯宪法保障的人权,那么有期徒刑呢,生命权是人权,人身自由权就不是人权了吗?
关于死刑罪名
我们知道死刑罪名有很多,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死刑罪名所对应的犯罪行为都必须要以实施死刑为最终的裁决,在现实中,很多罪行往往都设置了死刑最终却没有判处死刑,因为判处死刑的必备条件是罪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或者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因此,即便杀人,也不一定判处死刑,这是很多废除死刑专家的一个误导,让人们觉得有死刑在就一定会判处死刑。
从立法层面来说,也不太可能考虑中国会在未来从法律层面废除死刑,尽管中国官方也有一些高层人士在公共场合对外承诺在长远未来可能会废除死刑。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必须要尽快去废除死刑。因为如果是相对较轻的犯罪,那么废除死刑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像一些杀人、纵火等行为,甚至贩毒等行为,必然涉及到大众关心的根本性利益问题,所以必须要考虑罪名问题。
目前中国的死刑罪名除了常见的杀人外,还有数十个,我们本质上说不废除死刑,但是如果社会中或者司法活动中很少有触发相管罪名的审判的话,死刑其实也算是名存实亡,可惜的是东边日出西边雨,很多罪名依然还留着死刑。这本质上是在说,到底要不要为一些基本上很少会发生的罪行定严重犯罪的罪行处罚,我的意思是,我们可以视情况再定,但是如果要是从杀人、贩毒这种行为中要想去除死刑,这并不容易。
假设一个国家虽然有死刑,但是因为犯罪率较低,几乎没有人犯死罪,那么不也等于实际上废除了死刑么,当然真正意义上的实际废除死刑,指的是两种,一个是基于法律,废除死刑,一个是基于司法程序,不启动死刑——,西方,尤其是美国其实带了一个头,即便是对于同样的谋杀,也要分个一二三级,那样的话,即便是谋杀,低级别的可能也不会导致死刑。而中国则只看犯罪时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
这本质上还是罪名的集中。
教育问题
不管是哪个时代,死刑对人的生命权来说都是一种无可比拟的严厉刑罚,但是死刑并不是酷刑,这是由死刑的处决方式决定的,如果死刑采用一刀毙命或者一枪毙命以及现代化的注射毒药致死,那么这就不是酷刑。像凌迟、腰斩、绞刑等会让受刑人在临死之前感受到无尽痛苦的,才是真正的酷刑。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刑罚的目的是不固定的,法律没有也不应该有教化的作用,这个作用应当由教育承担——当然了现在很多监狱里开设了教育课程,这不是死刑的责任。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改恶向善,但是刑罚本身并不具有这个作用,因为犯罪有轻重,所以刑罚给予的轻重也不一样,在监狱中关押几个月的人和关押数十年的人,其所受到的所谓教化也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谁能确保关押十几年和十几个月的效果是一样的呢?如果刑罚有教育罪犯改恶向善的作用,那是不是意味着,对所有罪犯都必须保持等量的刑罚?哪怕是偷盗也必须要和一些强奸、纵火等案件一样判处相同的刑期?如其不然,这些罪犯就不是完全受不到教化了么。
而即便是有教化,我也说了,刑罚的目的并不固定,其教化也是一样,对一个小偷,监禁其目的是要让其对偷东西的行为悔改并不再犯,对一个强奸犯,监禁其目的是为了让其对其强奸行为忏悔并不再犯,我们不可能把一个小偷关进监狱,然后用大把时间告诉他不要去强奸,也不可能反过来把强奸犯关起来告诉他不要偷东西。何况因为服刑时间不同,你总不至于说,当一个人服刑到一半时,正好教育也教育到一半,此时因为为了要让其接受完整的教育,于是就延长其刑期吧,这本身也不合适。
同时,如果坚持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为了教化,那么监狱完全是多余的,罪犯不应该在审判后被关入监狱,而是应该投入到军事化管理的教育基地,给他们配备教师、教官让他们学习。刑罚之所以要夺走罪犯的自由、财产,正是出于惩罚的目的,否则为什么那些取消了死刑的国家,依然要判处杀人犯长时间关押?为什么不直接将其送到教堂、学校,让他们终身忏悔就好了?
之所以法学家们要强行给刑罚加一个教化的作用,是因为他们不愿意面对刑罚的复仇、报复的逻辑,面对死刑尤其如此,但是为什么他们反对对杀人犯进行报复,却又同意对一些轻罪实施自由刑的报复?因为他们知道,必须要对犯罪进行遏制,而最好的遏制办法无非就是自由和生命,之所以大家都支持剥夺自由而反对剥夺生命,又只是因为在刑罚的话语中,死刑比较极端罢了。
作用问题
由此可见,如果自由刑可以限制与减少犯罪,那么死刑同样可以。但是废除死刑后,一些国家的重大刑事案件没有明显上升,这似乎可以说明两点:1、死刑没有有效震慑罪犯。2、死刑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其实可有可无。如果我们从刑罚有教化作用来看,似乎这两点都能说明死刑不应该存在,因为它没有作用。但是,从刑罚的惩罚、报复性来看,死刑的作用是巨大的。一是体现在惩罚上,它有效地惩罚了犯罪。二是预防犯罪,预防凶手再次犯罪。
很多国家没有死刑,甚至没有终身监禁,杀几十个人也只需要关押20多年,甚至在监狱里还得好吃好喝,我们如何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具有教化的作用,相反,这样的现状在一些国家的出现,恰恰说明了刑罚并不具有教化价值,或者说价值很小。但是这群人又不愿意承认这种教化论的失败,只好勉勉强强把人关了几十年。
有人认为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但是废除终身监禁也是,废除刑罚,废除监狱都是未来的趋势,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可以直接略过这一系列操作,直接废除监狱、废除法律算了呢?这是因为大概人们还是意识到,刑罚本质上还是有效的,假设我们认为死刑实际上无法遏制犯罪,而只是把刑罚作为一种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工具,那么刑罚的刑罚性体现在何处?如果我们出于左翼思想研究,认为刑罚本质上是一种阶级性的压迫,那么刑罚当然会被去除,只是这显然不是一个在现代社会中能够成立的原因,因为当今社会显然阶级性还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这些国家,不但废除了死刑,也废除了终身监禁,杀几十个人最终只能判处20多年的监禁,试问,监狱会安排他劳动吗,我看不然,否则如此讲究人权的西方世界必然会炸锅,想想看,一个杀了几十个人的罪犯,在社会上肯定会引起恐慌,在其服刑的20多年之后,回到社会他们还有能力在社会上谋生吗?如果你知道他是个连环杀人犯,你会雇佣他们么?如果他们在社会上无法生活,又激起他们反社会的情绪,又想起之前在监狱里享受到的待遇,这一切叠加在一起,是否会引起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
死刑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我们也许无法用死刑去约束或者震撼犯罪,但是死刑的作用并不完全是为了遏制犯罪,更多的是在抚慰受害者以及人民大众,如果死刑被废除,当社会上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保证民怨不会沸腾,如果这种案件还很多的话,民怨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导致传统社会稳定的瓦解,造成各种严重的社会性事件,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对一个政党来说,废除死刑,等于是把自己往死路上推,这也是我们坚持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谓死刑的威慑力,到底有多大,恐怕没有人能说得出来,说死刑有威慑力吧,我们如何判断?说没有,又如何判断,无非是做比较,这种比较却是无法倒转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废除死刑之后,才能比较其威慑力,但是即便死刑有威慑力,社会上已然废除了死刑,要想改回去,恐怕废死者又不高兴,所以这个话题很难成立,所以关于死刑的威慑力问题,必须要考虑到一个结论的潜在判断——如果死刑的威慑力不大,何至于杀人犯在杀人之后大多数都会选择逃匿而不是束手就擒或者立即自首?
从功利角度来说,如果认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死刑就该废的话,那么反过来想一想,如果死刑起到了震慑作用,那就应该保留。现实中多数支持死刑的人士都保留后一种想法,废除死刑的人士多保留前一种想法;那么我们设想一下,废除死刑和保留死刑在这理论上是都没有胜算的,因为这个震慑无法以单一的死刑设置为前提进行考量,也就是说如果以死刑的威慑力作为参照,废除与保留死刑的司法进程将永无止境,因为任何一方都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假设在一个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其在某一时期国民恶行犯罪率有所增长,这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是否还会以震慑力为理由去驱动立法机关重新恢复死刑呢,当然不会,那么我们再假设,如果他们会(或选择临时恢复),而且在这之后,其犯罪率开始下降了,那他们是否又会转变态度去支持保留死刑呢?逻辑上他们必然会因为这个而转变为死刑支持者,但实际上,可能么?
法律本质上不应该具有威慑与教化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用以惩罚罪犯的,说死刑没有威慑力,当然,这是因为死刑和其他刑罚一样,都是惩戒手段,而不是预防手段,法律(主要是刑法)不能够深入每个人的头脑去判断谁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即便没有法律,我相信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犯罪率飙升以后,这个情况会出现——即犯罪率长期稳定在一个基数上下,这是因为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犯罪,比如盗窃,往往是在走投无路的状况下发生的,很少有专以偷窃为生者,同时,在美国,已经出现了“0元购”这样荒谬的社会现象,说明有期徒刑也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任何震慑作用,那么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一并废除有期徒刑呢?
关于死刑的预防,其实根本就不应该拿来引证,因为任何法律都是惩罚性与规范性并行的,涉及到普遍多数行为的法律,注重的就是惩罚,涉及到专门行业的法律,注重的就是规范,比如刑法,涉及到几乎每个人,其价值就在惩罚犯罪。死刑能不能预防犯罪,我相信是能的——但是在现实中犯罪率与人口的比例应该结合起来看,中国在世界范围内谋杀率都算是低的,甚至比欧洲废除死刑的国家都要低,然而中国人口众多,每年实际发生的谋杀数量肯定会很多,如果我们一实际犯罪数量而不是犯罪率来推演,那可不就是死刑的预防效果差很多么。
同时,如果因为没有预防效果,就要废除一项刑罚,那么实际生活中,不管是民事法还是行政法,很多时候都无法起到预防的作用,是不是这里面的处罚就要同样废除掉呢?
法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潜在)受害者的利益,而不是维护罪犯。每每发生案件,涉事企业总是以隐私为由拒绝、拖延调查,这是不应该的,任何人的隐私当然都不可随意侵犯,但是当涉及犯罪问题的时候,任何人都没有可供保护的隐私可言,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比,个人的隐私完全是没有意义的东西。而所谓的人权更是如此,一个人犯了罪,就必须要接收自由刑、生命刑,一味强调权利,难道要废除司法体系么?
刑罚的预防作用,一般是以受害者角度来考虑的,受害者一般认为,施害者往往会畏惧刑罚,所以不会加害受害者,因此刑罚的所谓预防作用显然是有限的,因为施害者在加害的时候往往不会考虑刑罚,而是先解决眼前的痛苦或者说欲望。即便有大量事实证明,以死刑去制衡犯罪没有多少用处,也不能抛弃死刑。这是一个社会的基本道德底线,换句话说,难道我们无法消灭、减少毒品犯罪,就可以不去管这些东西了吗,我们无法删掉、关闭色情网站、消除卖淫,就要开放情色行业吗?
代替问题
死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虽然只能带来一种心理安慰而不能带来更多实际上的补偿,但我们必须要明白,我们没有权力去替受害者家属原谅罪犯,想想看,为什么每每都是受害者家属要求重判罪犯,要求必须判处罪犯死刑,而不是我们这些旁观者要求?是的,让罪犯死去,并不能弥补受害者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让罪犯舒舒服服地活着(不可能以酷刑的方式惩罚罪犯),一想到受害者,大家可以想想看,到底是哪一种更能让其家属感到宽慰?或者说到底是让犯罪分子活着服刑能让家属觉得痛苦更大还是说即便如人们所谓杀了犯罪分子也无法宽慰家属带来的痛苦更大?
废死论者强调受害者得不到物质补偿,应该让受害者活着去还债,却忘了精神伤害往往比物质伤害还要让人感到悲哀,基于此,多数受害者都会要求判处罪犯死刑——他们还往往不要求罪犯赔偿。更何况,不要忘了,大多数的杀人犯自己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赔偿一个死者,当然法律上可以规定某一限额的赔偿,但是一条人命既然是无价的,罪犯们真的拿得出来么——一个犯罪分子在监狱中服刑,哪怕终身劳动其创造的价值真的能回到受害者家属那里么?此时以命抵命才是最公平,最能彰显法的公正的一个处罚手段。
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也是不可行的,这么做的目的 仅仅只是为了让民意调查做起来好看一点而已,因为人们会普遍认为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是可行的——因为让犯罪分子终身服刑似乎也能让其在失去自由的环境下一辈子被禁锢着,但是不要忽视了,既然你们提出了人权问题,那么难道死刑犯改成了终身监禁,就不能有人权关切了吗,如果你们要关切人权,那么把人关到死,到底是不是侵犯了人权呢,毕竟人家都说了,终身监禁是一个残忍的刑罚,也不要忘了目前为止废除终身监禁的国家已经有很多了,而且被除终身监禁目前来说在世界上也是一种潮流的趋势,如果我们把这种现状加入到关于以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调查问卷当中去,相信人们对死刑可能会更加支持。用终身监禁刑的死刑这种说法无疑是一种非常狡猾的尝试引导民意的一种手段罢了。
组织问题
必须要警惕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非政府组织没有政府属性,因此那些带有政治倾向的非政府组织不具备与政府平等对话的资格,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国际类别的管不了,但是国内非政府组织必须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中国政治体制或者出于恶意攻击中国政治与中国文化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应该成为政府的帮手而不是对手,否则完全没有存在意义。而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叩问,我们也没有义务去配合调查或进行任何改变,否则本国政治彻底会沦为外国别有用心人士的玩物,对任何非政府组织,政府都没有义务进行任何反馈。
所谓打着人道主义的借口要求废除死刑的说法,其实很脆弱,一方面是人道主义只应该针对那些没有犯下重罪的人,另一方面,废除死刑的辩护人往往同意终身监禁或者无期徒刑要比死刑残酷,既然比死刑残酷,那么这种死刑的替代性刑罚就更加不人道,这不就意味着在大家打着人道口号呼吁废除死刑的时候,他们更应考虑废除终身监禁吗?
所谓社会契约在现代社会根本不存在,说人们会为了大利益而放弃一点小利益,这个前提是人们大多拥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但事实是自私自利的人要多的多,比如在疫情期间,西方自由社会的一群人为了自由,不愿意戴口罩,打疫苗,还结对搞派对,这算是为了健康为了生命牺牲部分自由么?发生了世界性的危机都难以让人们让渡出一小部分自由,所谓的社会契约又体现在哪里?
从西方社会的游行来说,每次社会群体发生示威游行,总是很吸引眼球,有人说这是自由,民主的象征,当然,这是。可惜的是,不是所有的游行示威都能带来好的结果,或者说能推动社会变化乃至变革,西方人注重过程性的东西,只看重人们有没有权利游行示威,而不会看他们的诉求是否达到,也就是不重视后果。所以,归根结底,西方社会的政治还是专制政治,只不过这个专制的领导者是经过民主或者说类似英国首相选举一样的“党内民主”选出来的,在他们制定某一法规的时候,显然是不会顾及民众的意见的,很多民众也产生了一种,选举之后的一切就不关我的事的错觉,所以西方国家的废除死刑的法律得以通过,基本上都是一群议会议员或者国会议员投投票罢了,为什么那些废除死刑的人士反对民意,这就是根本,因为他们知道,如果直接让民众来投票,西方这些国家的废死进程恐怕还要延迟几十上百年。现在把这种游行、言论的权利自由拿出来,如果政治政策的执行、制定一切都能贴合人民百姓的意愿,以至于游行示威少了,甚至基本没有,那么我们能否将这种权利给他们取消?又换句话说,这些人经过游行示威,却几乎没有任何效果,这种无效的自由,是否应该取消呢?
关于废死的NGO组织,所谓NGO指的是非政府组织,这种组织往往有自己的政治以及社会意识倾向,但是一个NGO组织,如果站在民众的角度去争取利益,就要为民众着想,最起码要代表民众意见,而不是反着来咒骂民众不理智。
关于美国宪法中允许民众持有武器的问题。如果仔细阅读一下,应该能发现,文本中并没有说武器就是枪支,武器理论上涵盖一切军事上的武器包括核弹。如果美国人真的要捍卫这条宪法,应该明目张胆地持有炸弹、手雷、迫击炮等等。但美国人明显不敢,因为一旦一个人持有上述武器,就会轻易成为众人害怕的恐怖分子,而只持有枪支,就是堂堂正正的美国人。这不免令人想到,原来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能与时俱进的东西,因为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就不免要触碰到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权利,这导致了这部已经诞生二百余年的宪法,渐渐成了美国的祖宗之法——中国人都知道,坚守祖宗之法是不错,但是不能与时俱进做出一点修改,其后果我们也是屡见不鲜了。
国家功利
废除死刑不利于国家稳定,这不是说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会上升而影响到社会治安,而是废除死刑之后,可能会引起凶杀案以及其他涉及杀人以及各种致人死亡罪行的受害者家属的抵抗,一方面这些人在面对亲属死亡之后可能会产生报复心理,另一方面,是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比如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举行大规模抗议——引起西方媒体的关注,而给中国政府抹黑),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往往会引起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甚至不信任。从政治角度来说,完全不利于执政党的长期执政,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政治动荡,这是探讨死刑废除问题之时我们所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安乐死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出现,充分说明了其双重标准,同样是杀人,同样由公共机关负责,只是一个想死,一个不想死,但是背后的问题却相差无几,死刑犯因为“个人纠纷、矛盾”而杀人,安乐死的人呢,因为无法享受到昂贵的医疗服务而痛不欲生,为什么安乐死的病人的命就不重要了,死刑犯的命就比天还重要呢?你把一个植物人安乐死了,你怎么知道其什么时候会醒过来?
一般而言,犯罪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某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产生了具有破坏性的后果。也就是说,界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的根本标准,是法条对该行为的认定。所以会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说法,但这种可为往往也会违背社会道德而变得不可为。如果法条规定必须要站着吃饭,那么坐着吃饭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法条规定不可杀人,那么杀人即是违法行为,甚至因为杀人对他者及社会产生了较大的破坏性后果,也是犯罪行为。
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问题,最高法院大法官一共9人,这有利于在做出争议性法律解释、条文裁决的时候快速产生结果,因为永远不可能出现平局的状况,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条件下,能够尽快而不是拖沓地对一个法律文件做出裁判。但是问题也很明显,这个制度需要在完全消灭阶级对立、种族对立、政党对立的状态下才能发挥其真正公平,然美国,不但人种多样化,且政党分保守与自由,大法官又是执政党提名的。而执政党的党首也就是总统一旦抓住机会遇到大法官轮替,他们肯定不会提名与自己政治立场相反的人当大法官,那么一旦某一法官去世或者被弹劾,那么新的提名人选肯定是有利于执政党的,即便其下台。而这个大法官又是终身制的,一个大法官的上任只要能使其政党偏向的比例超过一半即5:4,那至少会有数十年的时间,这个国家就会呈现出保守或者非保守的状态……这个大法官本质已经成为政党斗法的工具。
如果说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些整天将人权挂在嘴边的国家,就根本不会有流浪汉,道理很简单,人权既然是不可侵犯的,那么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从这一角度考虑,生命权就不会因为你的贫富、老幼、健康与残疾、男或女、白人或黑人而对谁更加优先,那么,作为流浪汉,整天饥一顿饱一顿的生活,其生活状态肯定不如一般人,健康状况肯定也不如一般人,健康直接影响生命的长短,流浪汉、乞丐的生活状况决定了其寿命比起正常人肯定会有所缩减,既然生命权是对等的,那么凭什么富有者享有优先医疗设备,而这些人却只能使用其剩下的呢
人类是社会性群居动物,在这个社会动物所构成的社会体系中,为了维护个人以及公共的社会安全,往往会有道德、法律作为人类的行为约束准则,违法、犯罪这两个概念也因此而诞生。人类社会的所谓犯罪,通常指的是经由大多数人认可的危害社会中个人以及群体健康、安全以及其他权力的行为,如偷窃、抢劫、绑架、强奸、杀人等等。这些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处于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并不乐于见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尤其是生命,这些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是非正义的,如动物杀动物,因为除了人类社会之外,任何群体动物都不具有如此完备的社会属性,所以这些动物的自相残害行为,并不会受到其自身所在社会的惩处。因为他们只需要遵守自然法则,优胜劣汰,虽然很残酷,但这就是动物进化的根本手段。
我们想象一下,所谓的杀一个是杀,杀两个是杀,废除死刑这种观念就能免除吗,非也。造成这种观念不是死刑的存在,而是刑罚与拘捕的存在,我们废除死刑之后,最大的刑罚恐怕就是终身监禁了,被永远关在牢里,难道不会给人带去同样的渺茫感么,那么这个废除死刑的理由,岂不又完美地化成了废除终身监禁的理由了么?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问题
这涉及到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在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大多数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所协商发布的,即便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参与,也无足轻重,因此国际法背后的意识形态一定是偏西方的,一旦中国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签署并批准了国际法,即代表着社会主义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的妥协甚至是低头。尤其是一些具有西方价值观倾向的法条——比如废除死刑的条章,必然会成为束缚中国司法、改写法制文明进程的刀笔。
换句话说,当大多数中国人还沉浸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口号下的时候,政府突然决定弃多数人反对废除死刑的意愿不顾而遵从国际法选择废除死刑,人民必然会产生很大的抱怨,这种抱怨在短期内可能不会有什么大的波折或者引起大的社会反响,但是舆情汹汹,要求政府收回决定的呼吁肯定会很多,如果这时候再发生几起性质恶劣的谋杀或者其他刑事案件,民情恐怕就无法控制,极易造成社会混乱,不利于政局稳定,对社会经济起到巨大的破坏效果。
这给我们也提了一个醒,假使某一天资本主义过家聚在一起商量了一个要加入某国际组织或者国际贸易、刑事、引渡、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组织,就必须搞多党制、必须放弃社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那我们是跟不跟?
目前外国选举模式中的多党制,多数其实都是两党制,如英国、美国,这些国家的选举,其实不是选择总统个人,而是在选举整个政党在国家议会中的席位。一般来说,在选举初期,一个政党可能会出现多个候选人,但是最终都会成为一对一的对决,虽然这些候选人的政治理念可能有所不同,但在一个政党内,其政治倾向是固定的,即便有多个候选人,但最终也只是两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对决,为什么特朗普在共和党内人气颇高,这是因为他代表了共和党内的某种价值观,从这方面来说,所谓多党制的选举,其实选的仅仅只是不同执政价值观。所以,其在表面上像是非常民主的选举,实际上选民可供选择的对象很少,就是在两个政党之间反复斟酌挑选,又由于西方社会对程序的注重远大于结果,所以在选举的时候看上去是民主的,选举结束之后,则完全就不管不顾了
因此他们必须在这个议程中,将死刑与文明挂钩,这不仅仅是一部分法学家的想法,更是很多公共知识分子的想法,但是他们多少也应该是有点学问的,至少要知道,中国,尤其是当代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西方文明的最大特色就是精英政治,其本质就是少数社会精英管辖、统治所有中下层民众——那些看上去拥有投票权,实际上根本无法操控自己命运的人。
法学专家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为支持死刑所提出的观点,是一些人不懂法的状况下提出的,其实这些专家,才是真正有问题的人,仗着自己学识广博,便居高临下,恃才傲物起来。不过不要玩弄文字游戏,这些反对废除死刑的人真的不懂法么,恐怕仅仅是不赞同他们罢了,所谓的懂法是什么意思?是知道法律法规的文字规定,还是要像这些专家一样,从基本的法理学开始,把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以及中西方法学史、法制史、法哲学等等都学一遍,拿下一个法学专家的头衔?
我看到一些人对反对废除死刑者咆哮,说这些人没听说过某某哲学家、某某人权学者、某某法学家,说这些人无知、无能。但是这种辩术实在是令人齿冷,要说专家,反对废除死刑的专家也有的是,难道这些支持废死的人没听说过、没读过其著作?那他们自己这样又算是什么呢?
其他杂流
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区别是,死刑所寻求的是速死,也就是在判决之后很短时间内将罪犯处死,而终身监禁寻求的是慢性的死亡,把囚犯在监狱中关押至死,但他的最终结局和死刑一样都是置罪犯死亡,所以,终身监禁不可替代死刑,因为终身监禁本身就是一种不像死刑的死刑。
在刑法中,死刑使用最常见的就是杀人,但是杀人并不必然会被判处死刑,必须要到达到一些判定标准,比如杀人手段残忍——以非正常方式,比如分尸、虐待等手法致人死亡或者处理死者的;比如引起极大的社会影响的,如针对未成年人的,或者贩卖大量毒品的;比如杀了不止1人的……因为中国刑事诉讼也有辩护制度,往往只要不是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或者造成了较大的伤亡,最常见的刑罚不会是死刑而是无期或者死缓。
关于以赔偿来和解杀人或者其他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以求免予死刑处罚,这本身要从多方面来看,一方面很多犯罪分子都是普通人,根本没有钱偿付受害者。其次,有人能拿出钱来,但这钱的性质只是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却并不能把他们杀人的行为以及罪行抹去,如果杀人本身就需要被判处死刑,那么赔偿并不能影响其应获处罚。第三,人的生命如果是平等的话,那就必然不能以金钱来衡量,以经济赔偿来换取死刑以外的刑罚,显然是对生命价值的亵渎。第四,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如果并不接受这些赔偿,难道还要强迫、硬逼着他们把这钱拿下,然后原谅罪犯吗?
是否能更多地使用死缓而不是死刑来作为替换,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但是作为实际执行却置而不用死刑?我看着也是胡说八道,置而不用的法律等于没有,日本韩国这些年就是这样,虽然法律有死刑,但是多半不会判处死刑,或者即便判处死刑,也要拖延很久,而到了要执行的时候,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继续拖延,等于是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但这种方式,对中国人来说是严重影响到了法律公正性的,不但极易引起民众的怀疑,对整体司法也会产生影响,司法权威性一旦受到怀疑,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逐渐消弭,社会影响不堪想象。
有人说至少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实现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但是判决死刑的重要根源之一不是暴力与非暴力,而是社会影响,有些非暴力的犯罪,造成的死亡并不一定会少,比如贩卖毒品造成吸毒者大量摄入毒品死亡,或者投放剧毒物质造成人员死亡乃至群死群伤,这不涉及对受害者的暴力,但是依然可能导致死刑判决,所以毫无意义。
有人说犯罪分子犯罪不是他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这种论调经常出现在各种社会新闻评论中,但是真的一切都要甩手给社会吗,为什么同样是人,别人对所谓的社会问题毫不在乎,你却要通过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或者其他极端行为去让社会给你道歉?社会治理到达一定程度之后,确实能减少犯罪率,但是再安全的社会也有人杀人、抢劫、盗窃,这些人是迫于社会生计吗?有的人性格有缺陷,就喜欢偷东西,就是嗜血,喜欢性骚扰,难道社会要为他们负责吗?社会治安良好如日本,老年人因为老无所养为了生活犯下一些轻罪到监狱里养老,这种西方社会式的社会问题,咱们会去批评吗?
关于中西方之间的刑法差异,两者本身的法系不同,差异巨大,法律思想不同,对于刑罚的认知也不同,即便是再现代,也不应该就毫无差别地照搬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