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派

再谈谈评价

上一次谈到了评价问题,我们几乎说到一些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可能会让我们产生误解的看似正常的社会交往事件概念,但这里我们其实并未真正将评价本身的运行机制说清楚,这个问题实际上也不可能说的清,但多少可能有些值得研究,因为我忽然意识到我们日常看的段子,很多时候绝不能仅仅只当做段子来看待,这就像我们之前谈到的问题的生成专题中很多反复提到的一样——这些事情的发生本质上并不是为了得到一个处理方式,而是所谓态度、情绪价值。

也许是我们毕竟还处于一个内容以年轻人为主的社会,女朋友和老妈同时掉进水里该救谁的问题,几乎总是有意无意出现在我们日常接触到的信息之中,与电车难题这种涉及到实现可能性较低的问题相比,两个至亲同时落水的难题,可能性要大多,其结果是,在人类大基数的人口前提下,总会有一个或者更多的人需要真真正正面对这种难题的现实化危险处境。但是显然我们只是将其作为一种现实中无伤大雅的讽刺喜剧来对待,似乎这个问题真正问到我们的时候,只能当这是无理取闹一样。

但从现实逻辑以及法律思维角度看,显然不可能。这个问题实际上很复杂,放到法律现实角度看,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在当今中国现实中,当男女朋友相处中,(非理性的)女子一方往往会因为其过激行为而导致男方因法律要保护妇女权益而承担一些看似无关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一些人判断为无理取闹的掉河里的问题,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悲剧现实——你拯救了其中任何一方,只要另一方离世或者说遭遇不测,你都要承担多重道德、社会、司法责任,它会导致一个两难:你如果救了你的母亲,你的女朋友会因此殒命,或者即便得救了,也会对你失望而导致你失恋。这里面如果你的女朋友殒命,你女朋友的家人肯定会找你的责任,或许你就因此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通常这个钱还不少。而如果你救了你的女友,你显然会面对失去至亲家人的悲剧结果,你可能要面对的不只是这种悲痛,还有家属的愤懑和指责,以及部分社会压力。

当然我们都知道一般提出问题者本身就预设了回答,但在现实中,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值得考虑的,也必须有人考虑的问题,这里我们不妨就此问题谈谈另一重被忽视的现实——理论的标准规范化——一个理论从思想变成评价标尺的实现。上述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很考验实际伦理道德价值的思想实验,但我们可能因此而忽视了其现实价值,传统意义上当我们在进行道德哲学或者伦理预判时,我们可能过分重视于将一些理想化的思想实验作为参考依据,而不像我们需要切实考虑的,可能真的会发生的,玩笑。这就像我之前在问题的生成系列中,多次谈到的,实际上这反映出了一个问题,就是评价的本质可能并不仅仅只是要进行某种社会性的规范而更是为了人本身的目的,也就是如康德所言“把人仅仅作为工具”使用。

多数人的生活一般都是在各种选择中延续的,也就是说,这种现实的人的生命本身也会加入到这种选择本身,理论上我们不可能把不应该纳入可选项的生命进行道德上的价值评分或者量化,但现实中这种比较却有可能是结构性,或者不可避免的发生的现实可能的,所谓结构性,指的是无法通过任何办法直接化解的,原生、内生的结构本身造成的——比如一些理论的自指问题——这不是这个理论有问题,而是其一出场必然就面临的结构性困境,那么在这里这种结构性现实状况,会导致很多理论家的思想实际上无法真正在现实操作中发挥效果,这实际上是造成理论与现实隔阂的重要原因。

但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一种理论自身的异化,即我们为什么要把一切本身是描述性,中立,非伦理预设的理论,作为一种标签化、价值化、可被量化的评价标准去审视他者。这里面实际上还是根植于一个最根本的认知错误,就是我们,大多数人都并未在康德之后,认可那个著名理论“人是目的”,把人当人。这里我们不妨搬出一个老故事,在中国古典文献(未知真伪),《吕氏春秋》中,记载着这么一个故事: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贡赎鲁人於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於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这里说的是两个对比,子贡因为在鲁国之外的诸侯国赎买了一个本国公民,而受到官方赏赐,他自己没有接受,孔子骂他说,你做错了,而子路因为救了一个溺水者,收了对方一头牛,孔子称赞他。其依据,涉及到诸多方面,比如契约的有效性,依靠金钱或者奖励激励的功利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念,但子路赎人的故事实际上指出,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人的价值判断,伦理判断并不是出于人本身而言,而是在于激励,也就是说,如孔子所言,一旦有朝一日国家意识到,有人完全可以在不要激励的情况下,就会赎人、做合乎道德义务的事,那么国家就会收回或者减少激励,而将其作为一个纯粹慈善事业的义务。

事实上这个事情反而导致一个难题,就是一旦激励减少,对于国家而言,当然是减轻财政压力,因为即便规定本国人有赎买救助在外本国公民的义务,他自己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在外需要被救赎,结果就是这个法律必然成为摆设——因为教化本身的关系,子贡的行为给他人树立了一种高道德标准,与康德的义务论不同的是,法律本身成为了一种变相的强制标准,它实际上是告诉你,你被纳入了这个体系,别人不能把你怎样,要怎样你的,只能是我,这个源头,实质上是把一般人从事救助他人的行为推到了一个无法企及的高度,就像树立榜样一样,因为榜样本身被树立起来之后,他自己的日常生活行为一定会被放大,而一旦进入舆论体系,榜样日常生活的伦理生活的道德维度也一定会进入价值评判视野,其结果是,一旦树立某种道德楷模和榜样,必然导致大多数人无力,而不是不敢去做这样的事,因为他们可能会畏惧这种情况——他们可能始终也不可能达到这种能力,其结果是不断拉高道德评价标准——导致人们认为,或许只有本身拥有如此之高道德特质的人才能做到那些事,因为很多所谓的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大众出于自身作为同类的价值预判而做出的帮忙行为,救人实际上对很多人而言算得上举手之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将其与激励行为绑定,结果是不管出了多少家训,很多人都做不到,人们需要思考的是,到底是一个人拥有极高的道德水平,才去做被认为高义务的行为,还是因为一个人做了一件高义务的事,而具备了高道德——如果是前者,榜样无用,或者收效甚微,如果是后者——道德行为本身就会成为一种激励,这显然会导致我们形成对人的错误认知,即我们还是将人,无论是谁,当做了我们活的道德身份的手段——也就是说,从子贡赎人的故事中,可以看出孔子本身对于救人这个道德行为本身的价值误判,但在当时社会中,这种价值误判却并不是真的有什么错误,但如果今天依然用这个故事教化大众,则显然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问题就出现在教化,因为道德伦理本身如果出于自身的完全义务考虑,也就是符合康德所谓的道德律价值,其形式,逻辑上是一种自我救赎的自律,而如果通过教化传授给他人,就是一种外在的他律,这种他律实际上是超出了所谓个体义务之外,而进入了目的或者功利价值准则中,也就是说其出发点就是将个体自律作为一种工具、手段,以实现某些集团化、系统的利益,这里涉及到我们对集体的审判——

为什么非婚生子是不是亲生的反而对于集体社会没那么要紧?

孩子当然不是父母的财产,但是孩子是国家的财产,这个问题实际上不难理解,那么我们似乎也就能看到,从国家集体的层面,对于任何非婚生子,只要不是他自己——即国家自己不想要,否则都是需要为其找到一个饲养者——养育者的,即便强行让一个出轨受害者接受他非亲生的子女——这个孩子也必须是有人养育的,因为的劳动力,对于未来社会史有价值可言的——是实际利益——国家将人当做工具和手段,当然会出台一些看似刺激这些手段、工具成长为合适的手段、工具的政策。

教化本身的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功利主义的,这种功利主义出于对大众的幸福最大化需求而言,似乎没啥问题,但是什么有利于幸福而进入教化体系,就值得考虑了,但一般从统治视角看,既然说到教化,那必然只有少数人可以为之制定准则,其结果是通过像卢梭所言的公意——类似某种大众普遍利益——取代了真正涉及到事实上每个个体的众意——也就是由不同的人的看法组织建成的全部或者多数利益考虑,这种强行拆分,导致哲学理论本身与现实的脱节,但是我们依然需要哲学思考,于是就会成为一种奇怪的现象——

很多本身没有对错是非的东西,逐渐有了对错是非,并且随着这种对错是非的判断,而导致了人们将其进行量化和价值评估体系中的审判——叠上一种我们自身认识上的结构性矛盾——人们总是愿意以自身的价值观念去度量他人,比如一个人是否好看,这个问题只是个人的审美判断,但是好看与否本身没有对错,却总是可能因为一个人长得好看,而看上去像是他做一切都是对的,反之亦然。

这个问题在三观和宏大叙事两个概念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看到有人说三观正不正的问题,但是从未或者几乎不会有人能认真反思到底什么叫做三观正,它实际上指向的是一种符合大众思维价值逻辑的标准化术语,也就是说如果人们反对不劳而获,那么三观正就是通过劳动获得价值,如果人们不反对不劳而获,三观正可能就会动摇,但是当把这个问题和社会基本道德价值底线绑定,三观正实际上就成了一种约束性符号标签,但实际上一个人完全拥有对自己自由的权利的选择,三观此时就成了一个需要被强制匹配到某种规范性模板——比如教化体系中的某种形式,而不仅仅只是,要靠着自己的意志的自由选择——这里固然需要他人作为指导,却也难买导致过度,当然问题还在于这是一种为终极目的,也就是国家、集体利益服务的社会道德价值理念的逻辑链条。

就像有人在知乎上提问,拒绝宏大叙事到底是对是错?这显然没有统一,绝对的回答,因为是否相信宏大叙事本身,完全是一种自由的,私人的选择经验,结果却需要被拖到公众语境下,受到大众是非观念的审判,评价、羞辱、批判……结果是,人,不是人,只是一种支撑社会稳定运行的工具,既然如此,也可能因为你的异动,而随时被抹杀。

为什么一种本身没有任何伦理上是非、善恶的判断,其结果必然是要进入评价体系中,将其作为一个评价标准,对人实施分类?就像我上面说的,很大原因是因为他们有自己需要守住的利益因素,很多人虽然知道宏大叙事,但是他们本身并不是宏大叙事本身,而是作为一个自以为的掌握了宏大叙事的,被宏大叙事附身的人而借自身去评价他人,目的,可能只是因为他们认为维护这种自己认同的价值观念是正确的,正当的。同样的,当我们提出,三观正,某人三观不正时,这种评价的指摘,实际上是缩减了一种需要现实证据和精神、心理分析的过程,而简化为一种概念语言上的标签压制,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PUA,而是为了维护自己接受了的传统教化的观念的正当性。

也就是说评价本身是对评价标注作为一个立场、是非、善恶判断标准的正当性的确定,当我们指出某人行为不当,而多了一个人认可时,就表示这个规范本身被树立为了一个更为坚固的个体评价标准——这实际上表明,骂人行为本身是极有价值的表象,比如就像某些文章写到骂人基佬,是绝对不可能真正做到侮辱到基佬的,但是骂人是基佬本身体现了一种价值优越感,不是因为他本身作为异性恋的优越,而是作为一种被认为是正常的——异性恋——的正常理念之内的对于正常的心理归属优越感——反之,在同性恋基础中,同样会嘲讽和反对那些抵制同性恋者——提出一套看似无懈可击的理论——把恐惧视为深柜,这本身不是基于客观实证,尤其是在他心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是难以处理的,实际上就是对一种平常指摘的反向指控,显然是为了削弱质疑——但手段并不算高明,只是捂嘴。

当然,任何一套评价体系本身并不是涉及到作为人的自由而存在的,只要是对人实施的评价,基本上都是在将人作为评价者的某种需求的目的上存在的,在救人问题中,你的女朋友或者老婆需要你的承诺,提问者当然可以说他们需要一个安全感,但是他们绝不敢用自己的父亲和你进行测试,因为这本身就不是为了谈什么正义、公平,而就是为了满足他们自身的需求,就是通过这种看似随口一问的致命回答,来谋求对你个体思想、行为价值的把控,说白了,就是要当你的主人。

这部分内容可能与另一种常见的道德价值观念——恩——有所差异,评价与教化体系给人带来的是一种主奴之间的价值观念注入,而恩这个问题带来的可能是一种人情价值体系的判断,但这个问题我们可能要在后面才能深入分析了。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