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均违法
人均违法,这个理论最近很火,我们不谈具体的状况如何,因为我似乎也不是很想卷入这种无意义的纷争,只是我看到人均违法这个词,不禁想到我之前一直思考的一个话题,所以借这个题目聊聊我的一些见解。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人均违法这个词看上去很大,但是实话说,一点都没错。这倒不是我想给所有人都扣上一个帽子,从现实角度看,确实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违法。
这个问题要拆开来说,一般人可能认为法律这个东西,只有那种明显的做一些道德上恶的行为,才可能涉及到违法,也就是说,人们在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一种以道德定夺法律的状况——为什么杀人、打人会被人明确拒绝——违法、犯罪看似先于道德,但本质上还是我们在以道德为基本,以法律为表面的批判依据,去审视自己以及大众,所以在一般人眼里,满足大众最基本的对于安全的威胁的行为,必然会被判定是一种犯罪,或者最基本的违法行为。
我们从人的道德角度看,法律有道德因素,但是法律并不能覆盖到所有人类道德层面,所以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包含,但却不是全部。这意味着,当你思考一些法律问题时,你肯定也认识到了,违法犯罪行为必然是道德上恶的,但道德恶行并不必然是违法犯罪——但即便如此,人均违法也免不了。从普遍理性的角度,法律确实是一种底线,它规定了我们在社会中需要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某些维持社会运行的人的生存准则——也正因为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使得他必须要覆盖到全部,因此必须要找到一些大众公共道德中可以被接受的共同的底线,所以我们设定了一种所谓普遍理性的,符合自然法原则的法律的正义。然而这种正义,即便是已然最基本了,依然会涉及到对某些权利的侵占和借用,这就导致法律往往自身扮演着尴尬角色。
想想看,最近一个所谓保护动物法引起了巨大争议,根本问题还是出在,对于虐待动物的要求,他并不是一种普遍理性——而只是某些喜爱猫狗的人士所发出的爱屋及乌之慨叹,也就是说,这种小众意味浓厚的法律,并不涉及到对大多数人的生理或者心理需求的满足,我们身处于人类社会,大多数人可能还在感慨,自己的牛马生活还没有任何气色,竟然就要先给牛和马立法保障——所以我会认为,如果在保护动物法出台之前,没有出台过防止虐待人类法,那就很可笑——事实上在中国上个世纪,早就有类似的尝试。
由著名的吕碧城女士号召——国内佛教界,政界积极参与筹建的“中国保护动物会”,在 1934 年左右于上海成立并组织了多次会议、中小学生征文,那个时候,上海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全国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我估计大家不会不清楚——其中一个知名人物褚民谊,甚至在日后还做了汉奸。这个所谓的中国保护动物会,在成立前后,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能,在国内通过发函关注、联合政府部门等形式,禁止社会中一些所谓的虐待动物行为——这甚至引起了鲁迅的关注——其实这个问题很好理解,西方社会早在 19 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对虐待动物行为有立法制止,国内当时正处于吸收西方思想文化的一个阶段,所以很多西方思想也伴随着西方人一起进入中国,与一些中国本土佛教相结合,事就成了——你看希特勒这种人,在没有展现出纳粹属性之前,也是一个人物,所以当时中国的报纸上对于希特勒的保护动物都有不少加以介绍的,而鲁迅的,想到的是人吧。
在一篇名为倒提的文章里,鲁迅如此写到:
西洋的慈善家是怕看虐待动物的,倒提着鸡鸭走过租界就要办。所谓办,虽然也不过是罚钱,只要舍得出钱,也还可以倒提一下,然而究竟是办了。于是有几位华人便大鸣不平,以为西洋人优待动物,虐待华人,至于比不上鸡鸭。
由此我们实际上可以预见到,所谓的保护动物,实际上不过是一些人吃饱了撑的为了满足自身情感转移所受创伤而对人,或者说对他人发动的战争——理论上应该是没有法律的情况,会造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但现实是,当法律拥有国家权力背书时,法律反而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工具——因为当法律被少数人利用满足其内心荒诞的或者与大众心理预期格格不入的情感需要时,法律就表现出了一种压迫与剥削工具——而失去了其作为保护人民群众,或者说保护一种最基本的理性的公共武器。
当然我们不认为霍布斯天然是对的,但是为法律找了一个存在的理由,但我们从深层次角度看,法律常被理解为保护大众的,这一点我在死刑系列文章中多次有过探究,但实际上我可能不一定是对的,说一个与大众意识可能相反或者完全颠覆认知的理解,就是法律实际上是保护的人类的普遍理性,而不是保护具体的个人或者集体——马克思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就目前情况看,这是很难成为现实的,因为逻辑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说,统治阶级是广大人民群众,宪法也说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很显然,如保护动物、或者说防止虐待动物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普遍理性,也不是符合什么自然法的,并且显然不能体现出所谓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是这就很尴尬了,要知道如果说法律要维护一种自然的、普遍的人类理性的道德标准,那么显然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于是就会产生一些很显然的状况——即,很多时候,违法犯罪活动中,往往只有最显眼、最高调的那一批会被处理,也就是说,很多人其实处于违法状态,但是这些活动由于没有必要花时间处理,于是被大众的法律意识所漠视,进而导致了人们以为自己并不违法。
事实上还有一种问题是,我们国家因为地大物博,很多事情都是有法律的,比如某些法律规定了,人人都要植树——比如森林法规定植树是一种义务,那么我想问问大家:
谁这辈子,至少种植过一棵树?还不是说未成年人。成年人你从大学毕业之后,如果不是参加活动,你是否主动参与过植树,至少一颗?
法律规定学生要认真学习——你认真过吗;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要忠诚,你真的结婚之后没看过好看的异性么?
从这些角度看,人均违法似乎完全是有道理的,根本原因是,法律法规太多了,没有一个人在读书前会看看读书不认真会违反哪一部法律,也没有新婚夫妇在结婚前会研读民法典,更不会有人在犯罪前会读一读刑法(少数人也许做得到)——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完全认为,大部分人其实随时随地,无时无刻不处于违法的风险之中?
你以为只有这些吗?想想看除了法律,社会中还有规章、制度、条约、规定、手册……诸多约束性的规约,谁能够站在高地上,向天一呼——我从来没有违反规定过?我是一个干净人?
根本原因是,尽管我们几乎一直面临着这种风险,但是现实就是,几乎没有人会在乎这些似乎毫不起眼的违法到底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影响,甚至大众完全不认为自己违法——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无知,另一方面,反而会觉得可笑,荒诞。我们可以联想到,任何一部法律实际上都是基于我们所谓的大众的公共意志——也就是表现为一种普遍理性的感性的影响,那么大众可能都意识不到法律不应该是感性的——或者说一般感性的,但是在司法过程中,可以有人性化的处理——这一版是一种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但是这只是针对一种违反法律的处罚的裁量,并不对违法本身造成影响——也就是说,哪怕是对行为的宽宥,也不是说临时修改法律把违法行为改成不违法,而是对违法行为网开一面,要么是不处理,要么是法不责众。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因此我们会思考在法律中的人本主义,建立在人本主义角度,我们不会真的说大多数人都是违法者——然而多数人绝对都处于违法状态之下,人本的目的是要为了人,如果把动物保护纳入法律——当然了濒危物种除外——那么动物成了另一种目的,于是人们就会产生极大的矛盾与困扰,人与动物究竟孰轻孰重,我们说人是人,动物,归根到底是物,物给人带来的情感价值,终究也不能超过人——否则你似乎就可以把一个情趣娃娃立法设为合法的伴侣了。
回到最初的议题,本文不是要给某些傻叉法学专家做辩护,但是我们需要清楚的是,荒诞的行为不代表现象的谬误。